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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产案:知明律师临危受命,转危为安,侠勇博弈,成功上诉

  案情概述:

  1990年,委托人陈某某(下简称委托人)开始与罗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991年,委托人的女儿卢某某出生并自幼跟随委托人一起生活,由委托人和罗某某共同抚养长大。 1999年8月14日,委托人、罗某某与沿海(深圳)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共同购买了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路聚龙大厦A座15S号房。且于2000年7月19日,委托人、罗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签订《楼宇按揭借款合同》。从2000年8月19日起,委托人开始按揭偿还银行贷款,偿还银行贷款账户的户名为委托人本人。其中2008年1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委托人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44344.74元。2010年7月13日,购买房产所贷银行款项全部还清。

  2008年12月23日,罗某某在香港死亡,2011年12月16日,林某某以死者罗某某配偶名义起诉委托人,对委托人现居住房屋中罗某某50%的房产份额产权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产在评估时点的估价值为543680元。林某某提供2009年4月23日罗某某等人作出的《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2009年5月27日深圳市公证处作出的深证字第73239号《公证书》。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林某某拥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某某大厦某栋某房50%份额的产权;二、房产分割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原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十日之内协办助被告陈某某办理上诉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三、被告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某某支付上述房产分割款人民币249667。63元。

  委托人对一审判决结果失望之极,在走投无路之下,慕名到广东知明律师所求助作者提供法律帮助。汪腾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时度势觉得案件尚有回转余地,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替当事人解决纠纷,化危机为转机。

  汪腾锋主任律师指出:一、本案中委托人与罗某某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而被上诉人林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同样没有登记结婚,上诉人的相关人身财产至少应该和被上诉人一样得到同等对待,一审判决显然不公平。更进一步指出,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所谓遗产声明书和继承权公证书主要是依据被上述人的单方声明所制作,其绝大部分内容,尤其是被上诉人和罗某某婚姻状况的内容,纯属被上述人的单方主观表述,且有很大随意性;二、上诉人女儿卢某某和罗某某之间具有事实抚养关系,依法享有涉案房产的继承权。一审法院依据上诉人和罗某某的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关系推定上诉人个人账户进行的银行还贷为双方共同还贷,但却同时否认和上诉人一起生活的幼年女儿与罗某某之间的抚养关系,在逻辑上前后矛盾。三、依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罗某某的死亡时点已固化确定了继承人的财产权利标的数目。之后由上诉人支付兑价等因素所致涉案房产的增值部分概与被上诉人无关,一审错判于法无据。并且表明上诉人现在生活困难,靠借贷苦苦支撑着正在上大学的女儿,强烈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违法悖情、人为偏袒的错误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被打动了,法官也被说服。二审判决:一、维持第一、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上诉人陈某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房产分割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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