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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工程无故遭索赔 律师出庭击退滥诉者
承建工程无故遭索赔 律师出庭击退滥诉者

  2010年3月,黄某的大哥黄大曾向黄某表示:自己承包A建设公司的某项房地产工程已无法完成,请求黄某代他完成某工程的剩余部分。黄某费了九牛二虎之力终于完成了上述工程。却在2013年被曾在2008年期间为黄大提供过钩机服务的个体户的潘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黄大拖欠其24.5万元的工程款,并将黄大、A建设公司等相关单位统统告上法庭。郁闷至极的黄某只好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应诉。经过指派,张青平律师负责具体代理本案。

  在初步浏览完案卷之后,张青平律师觉得:上述材料表明,潘某与黄某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都没有直接关系。且既然债务已经发生了好些年,却为何直到现在才旧事重提?在请教汪腾锋主任律师后,张青平律师分析:本案有可能是与潘某伪造证据,恶意创设债务,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变相敲诈A建设公司、黄大及黄某等。

  2013年3月,潘某出庭应诉。经过充份的准备,张青平律师在庭上着重强对潘某提交的单据提出以下两点质证意见:1、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嫌弄虚作假,因此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首先,原告提交的单据没有黄某的签名或盖章,且结算表及计算表均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其次,相关单据上没有“潘某”名字,虽是多次出现了“潘A”的名字,但“潘某”与“潘A”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应混为一谈。再之,3月4日单据“总施工”签名处上填写了潘A的名字,但3月16日单据上“总施工”签名处上填写的却是“殷某”。所以上述的所谓“总施工”到底是“潘A”还是“殷某”,原告潘某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析。2、即使潘某存在实际施工事实,但潘某在2008年6月14日已经进行了工程结算。因此,从结算之日起至潘某起诉之日止,中间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终,人民法院应张青平律师的请求,依照《最高法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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