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案例 > 民商诉讼 >
客户隐瞒真相陷险境 律师临危不乱获胜诉
客户隐瞒真相陷险境 律师临危不乱获胜诉

  2013年中旬,陈某向李某约定借款60万元,以陈某一套房产用作抵押。但事后李某并没有向陈某提供贷款却企图行使抵押权,致使陈某的房产出售受阻,承受了经济损失。于是,陈某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起诉李某,并由团队律师张勇具体承办此案。

  此前,陈某仅提供了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作为证据。但在证据交换中,周的其代理律师却辩称:陈某是因为他的朋友张某无法偿还对黄某的60万债务,才向李某借款60万并以其房产作抵押。但因为黄某同时也拖欠李某60万元,故李某与张某约定:将原本应该贷给陈某的60万元直接抵消黄某拖欠李某的60万元债务,并出示了一张还有张某署名的《说明》以证实上述的情形。

  面对突然而来的内幕,陈某只好私下向张勇律师表达了歉意。但张勇律师及汪腾锋主任律师分析后认为:那份有张某署名的《说明》还是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虽然李某主张她已经代为偿还了张某拖欠黄某的60万债务,但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她已经向黄某交付或抵消了该笔款项,甚至没有证明黄某曾拖欠李某相等借款。其次,陈某和李某签署的《抵押借款合同》也只字未提张某的债务,仅约定了李某向陈某交付借款。因此,张勇律师认为:李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向原告交付了60万元借款,而周宁未按时发放借款这一违法合同约定的事实,却已经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张勇律师坚持原有的证据及理由,继续向法官要求其解除抵押。

  尽管庭审过程十分激烈,但张勇律师紧扣《抵押借款合同》本身的履行情况,对李某主张的种种内幕细节及其证据进行反复推敲、论证,指出其中缺乏证明能力的部分,迫使法官排除干扰,将注意里集中债陈某与李某的《抵押借款合同》本身。最终,主审法官根据合同自身的履行情况,作出了陈某胜诉判决,要求李某限期配合陈某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至此,本次抵押借款合同以陈某险胜告终。(上述姓氏均为随即选取)


其他新闻
友情链接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Loading...

友情链接

Loading...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3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0755-25986969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802室

在线咨询
刑事律师
民事律师
行政诉讼
金融证券
违法犯罪
国际仲裁
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