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贾润莲、赵敏、万征宇】
2008年6月,金佳煤业公司与森马物资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牛某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由金佳公司向森马公司提供精煤3吨,总货款达4千万元。随后,牛某虽以3千元现金及一张500万元的“汇票”支付了其中的部分货款,但在金佳公司承兑该汇票时却被银行验出竟是伪造的。后来,虽警方成功追回其中的45万元,但对余下451元,森马公司及牛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随后,金佳公司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贾润莲律师,向森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在助手万征宇律师的协助下,贾润莲律师通过大量形成于交易过程中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口头合同的存在,终使法院立案受理。但牛某竟选择消极逃避,企图以其“人间蒸发”的方式使法院找不到适格的法定代表人而无法开庭。同时,牛某暗中指挥森马公司转移财产,企图以“暗渡陈仓”的方式躲避债务。
获悉此事后,贾润莲律师立即指派助手赵敏律师着手调查,并成功申请了财产保存。在得知牛某与森马公司长期人格高度混同后,贾润莲律师果断向法院申请变更诉求,改为主张上述交易为牛某的个人行为,需将牛某本人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院随即同意了贾润莲律师的变更申请,并向牛某本人发出传票。
眼见逃避不成,牛某只好硬着头皮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在法庭上,牛某的代理律师继续狡辩,称:“森马公司及牛某均为汇票伪造事件的受害者,且罪犯陈某已于2010年7月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森马公司及牛某无需支付货款,金佳公司应向原某‘追缴赃物’。”
对此,贾润莲律师提出了反驳意见:“首先,既然被告支付的汇票为假票,则由此证明被告尚未完全支付货款。所以被告森马公司及牛某仍需承担违约责任,不能以被告属“受害者”为由而推卸其应有的付款义务。其次,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票据关系”。牛某接受他人提供的假汇票,应以其“票据关系”向罪犯原某追讨损失。但不能以此抵赖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综上所述,被告律师的所谓‘追缴赃物’一说,纯属混淆事实、无理抵赖,森马公司及牛某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最终,法院采纳了贾润莲律师的主要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金佳公司货款451元,另支付其近4年来因拖欠货款所产生的利息120万元,并承担法院诉讼费保存费5.4元。本案以贾润莲律师代理的原告金佳公司一方的彻底胜诉而告终。(上述姓氏均为随即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