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本所受理的原告文XX诉本所顾问单位深圳欧诺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两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本所代理律师汪腾锋主任律师、 曹广辉律师依照设计辩论方案,列举了大量系列物证、书证、人证,有力地证明了被告早在原告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已从第三方购销买卖相关涉案产品,原告的外 观设计专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的法律规定。汪腾锋主任律师在庭上还指出原告提供的公证 证据存在现场笔录与现场照片日期不符、所购产品不等于是现场封存的实物等瑕疵,表明原告之证据因存在法定规范性缺陷,可能不符真实性,更有违合法性,势必 影响其效力。本所(被告方)代理律师的有力反驳,逼使原告方穷于应付、自惭理屈。最后在庭审法官主持下,原告方主动撤销两案起诉索赔36万的诉讼请求,我 方被告出于今后友好合作继续发展的目的考量,主动支付原告3万元补偿费,双方达成和解。当庭和解后,原告方主动宴请本所律师表示钦佩友好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