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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投拖欠巨额租金,知明律师成功维权

  原告马X女士于2011年4月向X X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因该公司已于2010年7月与被告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告马X女士承继了原出租方X X公司的权利义务,包括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低价租金水平。但被告中海投资管理公司却不讲诚信,多次逾期缴纳租金,原告马X女士欲解除合同,于2012年初找到知明律师事务所,聘请汪腾锋主任律师和曹广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处于强势地位的中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起诉之初,被告借口发票等问题反复与原告进行函件交涉,想据此套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证据,在代理律师正确应对下,被告终一无所获。一审审理时,被告以投入巨资装修、违约行为不足以达到解除合同度等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判决原告马X女 士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二审,又以格式合同、继续履行有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稳定性等理由进行狡辩。对此原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而非法定解 除权,约定解除条件可以低于法定解除条件,合同应严格遵守,本案中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证据确凿,已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依法应予解除,对于被告 因违约造成的相关损失理应由其自己承担。2012年10月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马X的诉讼请求:解除合同、没收租赁保证金和返还房屋。

  本所汪腾锋主任律师和曹广辉律师通过优质高效的诉讼业务、据理力争的庭审辩论,不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启示民众遵守合同有所裨益。

  知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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