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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辛某诉顾某欠款纠纷案辨析

  【主办律师:汪腾锋】一、案情简介

  原告辛XX(女)和被告顾XX于1995年5月相交往,同居生活,两年后被告移情别恋,造成原告身心遭受较大损害。为解决分手问题,被告同意向原告补偿青 春损失费人民币20万元,由于被告当时称说没有现钱,故于97年7月6日以公司项目开发借款之名义写下一张欠条,并加盖了其出资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深 圳市巴XX化工有限公司的印章。分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钱,但被告均借故拖延。在多次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依 法追索。汪腾锋律师经研考根据欠条顺势而为,直接以顾XX个人及其公司为被告,纯以其个人经营企业欠款为由于1999年7月2日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判令被告顾XX和深圳市巴XX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万元及法定的利息。

  二、判决情况

  1999年11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载 [(1999)深福法民初字第857号]:

  “本 院认为,被告顾XX向原告借款,并在借条上加盖了被告巴XX化工有限公司的印章,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述借款与被告巴XX化工有限公司有关。因此本案的债 务人是被告顾XX,并由被告顾XX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被告巴XX化工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由于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债务利息,因此原告依法有权 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但被告顾XX在原告起诉后仍不还款,依法应支付起诉后的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辛XX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1999年7月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逾期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深圳市巴XX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辨析

  针对案件情况,原告代理人认为:

  (一)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付偿还义务

  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相互认识后,关系逐渐密切,从95年8月开始共借钱给顾XX累计资金共20万,欠款条证明两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顾XX归还借款。后两人的关系逐渐疏远,原告多次要求顾XX还钱,但被告顾XX均借故拖延。

  (二)被告顾XX逃债情节恶劣,申请法院强制偿还

  被 告顾XX在有足够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还钱,借故拖延,更为恶劣的是自原告起诉至法院开始,被告顾XX便进行了一系列的恶意逃避、耍赖行为:停掉住宅的电 话、手机、呼机,转移工厂、搬家,躲避应诉,严重阻碍法院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期间对被告顾XX在滨河路景福大厦购买了一套高级 商品房申请了财产保全,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被告顾XX恶意逃债,躲避应诉的行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原告代理人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了法律强制措施,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张青平整理评述)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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