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汪腾锋】一、案情回顾
原告李XX(男)与被告吴XX(女)于1997年5月相识交往后同居,并于1999年9月28日在深圳市人民医院生下非婚生子。经过两年多的交往,由于双 方性格差异很大,无法共同生活,经多次协商,于2000年6月1日双方自愿签署了《协议书》。约定终止交往,互不介入对方的工作和生活;原告完全享有小孩 抚养权;原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人民币50万元整给被告,并为被告投保20年,每年缴纳保费人民币27000元保障其今后的生活。但是在2000年6月15 日中午,被告以带小孩去朋友处玩为名,将小孩抱离原告处。本约定下午四点钟送回,近四点时,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却已关机,从此再也联系不上。原告将被告 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实行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一) 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
(二) 判决非婚生子李XX由原告独立抚养。
二、判决情况
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如下[(2000)深罗法民二字第324号]: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的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双方对非婚生男孩抚养及被告今后生活等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李XX与被告吴XX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非婚生子李XX由原告李XX负责抚养。被告吴XX随时有权探望小孩,并每年假期可带小孩回四川一次。
三、原告李XX一次性支付被告吴XX的生活费人民币50万元(该款已付清)。原告李XX原为被告吴XX投保之保额为人民币60万的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继续由李XX负责交纳(每年一次,金额人民币27000多元)。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3030元、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三、案件辨析
本案不是一般的同居关系,双方没有结婚,却有了小孩,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自愿签署《协议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也是法律允许的。应该说《协议书》合法合理合 情,考虑得很周全,很人性化,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也给予确认。原告长期在深圳经商,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所以小孩抚养权归 原告所有。因为被告没有工作,且没有一技之长,原告也给与了被告相当的资金支持,且让被告可以随时探望小孩,每年假期还可带小孩回被告老家,使小孩能同时 享受父母的疼爱,保障小孩的身心健康。但签约后仅仅半个月被告就违约,带走小孩不返回,不但伤害了原告,也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本案被告能够送回小孩接 受判决关键在于汪腾锋主任律师在接受原告李XX委托后及时采取有力措施:2000年6月16日在接受委托的当天汪腾锋主任律师立即向法院申请对被告接受原 告50万元的两个账户的资金实行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对两个账户进行了查封,发现仅余19万元,已被被告提走30多万元,汪腾锋主任律师立即向法院提交第 二份《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被告名下的四川老家房产进行查封。一系列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促使被告重新冷静地考虑违约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严峻后果, 权衡利弊之后还是选择了送回小孩接受判决的明智做法,使案件获得对原、被告和小孩都堪称完满的结果。
(吴旋整理评述)
知明办
200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