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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诉深圳市濠X实业有限公司一房两卖纠纷案辨析

  【主办律师:汪腾锋】一、案例经过

  本案原告罗XX(女)于2000年7月12日购买了被告深圳市濠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濠X公司)开发的深圳湾花园“盛德苑”第三栋1XX号房产并给付全 款,同时被告濠X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罗XX使用,但却一直拖延与原告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及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事实是,在原告罗 XX购房之前,被告濠X公司已经将该房产卖于另一姓宋女士,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并未交付,而这一事实在原告罗XX买房的时候根本毫不知情。原告 罗XX多次找被告催办过户手续,而被告仅仅是出具若干份证明罗XX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文件。就这样此事一直拖到2003年4月,罗XX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经友人介绍委托汪腾锋主任律师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观点

  本案属典型的“一房两卖”情况,原告罗XX在给付全款的情况下却只是占有房产,并不真正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其权利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一旦权利人主张该 房产,罗XX将财物两空。为了确保诉讼期间罗XX的房产安全,汪腾锋主任律师代罗XX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代理律师主张以“确权之诉”来最大限度的争取原告合法利益,而不采用“给付之诉”,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成立;

  (二)判令被告立即与原告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完善相关购房手续并办妥原告的房屋产权证书。

  三、判决结果

  本案由于被告庭审时缺席,法院依法采取缺席审理,于2003年6月17日作出判决[(2003)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原告 所诉属实,并判决原、被告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濠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原告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完善相关购房手续,并于180日内办妥原 告的房屋产权证书。

  四、法律剖析:

  本案看似简单的案情却蕴藏着律师高超的办案技巧,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仅仅事实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没有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必须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所以第一个面对的问题就是要确定双方事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本案可以通过两个不同的诉求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是本案的难点,也正是精彩之处。

  第 一个诉求是主张双方的买卖合同可撤销,采用“给付之诉”,基于被告濠X公司在卖房给原告罗XX时隐瞒房子已经卖出的事实,此属严重的欺诈行为。这样做把合 同归于无效,由于证据确凿,这种官司几乎百打百赢,胜诉几率非常高,这是大多数律师习惯采用的方式。但这样做的问题是:

  1、本案开庭审理时距离罗XX购买此房产已近三年的时间,三年后房产本身的价值已经远不止当初购买时的价值。如果主张撤销合同,那么法律规定:一旦合同被撤销,则合同无效,罗XX退出房子,被告濠X公司退还房款,这个结果无疑是罗XX不愿意接受的。

  2、退一步讲,即使罗XX同意放弃这三年的房产增值部分,主张要回当初的房款,但众所周知,现实中催缴欠款是最令人头疼的,一旦在这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想的情况,例如企业倒闭,抑或是其他情况,很可能罗XX的房款无法要回,使得罗XX赢了判决却输了官司。

  另一个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诉求就是采用“确权之诉”,主张合同有效,请求法院确认原告罗XX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这样做的好处是:

  1、稳固了原告罗XX本来不安全的所有权,罗XX之前一直占有该房产,但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甚至其占有的权利都会随时受到威胁,而一旦法院依法确认了 原告罗XX对该房产的所有权,确认了原、被告双方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则原告罗XX对房产享有的权利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人侵害,可以安全的行使 所有权。

  2、基于法院判决,原告罗XX可以通过转让该房产来获取房产增值带来的收益,只有这样才是最大限度的帮助原告罗XX争取合法利益。

  当 然,由于本案涉及到另一个购房者宋女士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很可能会考虑这一因素而对本案进行扩大处理,使得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诉讼的胜诉几率没有第 一种那样高,而且还可能会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这就需要办案律师的实际经验了。关键在诉讼过程中要尽量避免涉及其他当事人,而是紧紧把握原、被告双方已 发生的法律事实这一主线进行“确权诉讼”:原告买了被告开发的房产,并付清全款,而被告也已经交付了该房屋,鉴于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所以主张合同成 立,进而要求被告履行附随义务办理房产手续。这一主线的要义在于让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顺着律师的思路进行,那么自然水到渠成,取得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罗 XX合法利益的理想结果。

  (孙志涛整理评述)

  知明办

  20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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