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李志勇】2005年4月15日,XX运输公司某司机驾牵引车违规撞坏深圳XX局在路旁的变压器。深圳XX局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XX运输公司和深圳XX财险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XX运输公司委托李志勇律师应诉。李律师通过调查做了充分的准备,在法庭上以确凿的证据反驳原告夸大损失事实的诉词,反驳深圳XX财险公司企图减轻责任的遁词。法庭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实际损失74869元,判决被告深圳XX财险公司赔付原告损失74869元,XX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依法生效,最终XX运输公司依约赔付深圳XX财险公司7000多元。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 006)深盐法民一初字第17 3号
原告广东XX公司深圳XX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东路40 XX号。
负责人金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1390220XXXX。
委托代理人余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1 3923864XXXX。
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 南方XX花园二期7—XXX。
法定代表人温XX,该公司董事成员。
委托代理人李志勇,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1 300881 0667。
委托代理人王XX,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职员,
联系电话 2 6 3 3 XXXX。
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XX号XX大厦A座XX层。
负责人降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l 38 2889XXXX。
委托代理人吴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1 3 7 984 3XXXX。
原告广东XX公司深圳XX局(以下简称深圳XX局)诉被告深圳市XX运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XX运输公司)、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公司)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07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严XX、余XX,被告XX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勇、王XX和被告XX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XX局诉称,2 005年4月1 5日,司机杨XX驾驶被告XX运输公司所有的粤B/406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深盐路上由西住东行至防疫站路口时,车头与路旁的四个行人及其四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再与路旁的绿化、电力变压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电力变压器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法院交通警察支队盐田大队经过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后,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杨XX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位于盐田区沙头角的户外环网柜箱体、环网开关柜等严重损坏,并有sF6气体的泄漏,为避免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原告立即组织人员抢救维修,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达20余万元,被告XX运输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杨XX因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肇事车辆撞损原告的电力设施,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维修抢救供电设施的费用人民币2 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