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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业主丁XX物业管理财产损坏赔偿案

  业主丁XX及其家人外出不在深圳,因下雨雨水管堵塞引起倒灌,造成房屋被雨水泡浸受到损失。丁XX委托程泉律师起诉XX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雨水管堵塞是丁XX自己装修不当造成的,不是管理公司的责任。程律师通过录音、证人证言、评估报告、照片等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法院采纳程律师的意见,认定房屋损失为68865元,其中包括房屋修复费58364.9元,修复期间丁XX的租房费10500元(按3个月计算,每月3500元),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负担损失70%的责任,赔偿丁XX经济损失48205.5元。物业管理公司不服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丁XX获得应有的赔偿。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08)深中法民五终字第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国贸XX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XX,男,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栋XXX室。

  委托代理人程泉,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 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丁XX是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X栋XXX房的业主,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福田XX花园物业管理处是该房屋的物业管理人。2007 年6月上旬,涉案房屋因水浸遭受损失。对双方争议的造成房屋水浸的原因问题,丁XX为证明水浸是雨水管堵塞引起雨水倒灌造成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事发后丁 XX及其律师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交涉的录音资料,从双方的谈话内容来看,双方主要是围绕是否是装修垃圾堵塞雨水管造成水浸存在争议,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否认雨水管堵塞引起水浸的事实,由于该证据是丁XX于2007年6月20日返回深圳后于次日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涉时形成的,距离事件发生的时间很近,当时双方尚未发生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内容基本能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思,具有较强的可信度,可以证明水浸事件发生的原因。证人黄XX亲历了事发后原、被告双方到现场查看原因的过程,其有关雨水管堵塞的证言内容较为真实可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以确认水浸原因是雨水管堵塞引起雨水倒灌造成的事实。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然否认雨水管堵塞是造成水浸的原因,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未向法院申请对水浸原因进行鉴定,同时,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方面否认雨水管堵塞的事实,另一方面又提出丁XX自己装修不当造成雨水管堵塞,其抗辩主张相互矛盾,显属无理,不予采信。

  另查,关于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职责范围,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花园业主委员会于 2007年5月1 7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第二条“委托管理事项”规定: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在内的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由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又查,丁XX在庭审中承认,事件发生时丁XX及其家人不在深圳,涉案房屋空置。深圳市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于2007年5月l0日电话通知其楼下房屋渗水,之后又数次与丁XX联系,丁XX直至2007年6月20日从外地返深后才发现房屋遭受水浸。

  再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深圳市XXX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对房屋因水浸遭受的损失进行鉴定。2007年10月 30日,评估公司出具深XX评报字第2—3100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房屋损失为68865元,其中包括房屋修复费用58364.9元,以及重新装修期间丁XX的租房损失10500元(按3个月计算,每月3500元)。庭审质证过程中,双方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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