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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润莲律师代理上海XX设计所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主办律师:贾润莲】上海XX设计所接受深圳XX投资公司委托承揽对深圳市XX豪庭作包括风、水、电、消防等隐蔽工程施工图在内的室内外装饰设计,在依约履行义务并完成合同设计总量60%的情况下被委托方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被告设计所返还设计费201000元,支付违约金292500元和承担本案受理费。一审法庭认为设计所 “迟延履行合同”和擅自“将设计的风、水、电转交给他人设计”违约,判令设计所退回设计费201000元,支付违约金52500元,承担受理费9913 元。2005年,设计所提起上诉,贾律师在代理词中针对设计所的守约行为和对方的违约行为从事实和法理上作出充分而有力的证明,贾律师的法律意见获二审法庭完全支持,终审判决深圳XX投资公司违约。贾律师的成功代理使设计所避免了50万多元的损失。本案判决常被其他案件的审理援引为案例。

  (附:深中院判决书及贾律师代理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潘园路XX号XX号房XX室。

  负责人刘XX,合伙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贾润莲,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人民南路XXXX大厦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系深圳市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蒋XX,系深圳市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审被告刘XX,系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执行合伙人。

  原审被告张XX,系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合伙人。

  原审被告汪XX,系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合伙人。

  原审被告潘XX,系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合伙人。

  上列四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XX,系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下称XX设计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及原审被告刘XX、张XX、汪XX、潘XX设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4)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X设计所系合伙企业,合伙人为张XX、潘XX、汪XX、刘XX等。2003年1月1 5日,XX公司与XX设计所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XX公司委托XX设计所对深圳市XX豪庭1--4层休闲中心作室内外装饰设计。设计内容包括室内装饰设计、室内空调、给排水、强弱电消防、建筑施工图设计等等;设计时间为七十五个工作日,从2003年1月1 5日至2003年3月3 1日;总设计费用和施工技术配合费共人民币750000元;如因XX设计所设计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或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设计,每延期1天,按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三予以罚款,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四天,否则,XX公司可终止合同,XX设计所返还全部费用。如因XX公司未按期付款,经XX设计所书面催告并宽限后XX公司仍未付款,XX设计所可终止合同,等等。

  合同签订后,XX公司依约支付首期设计费用人民币201000元给XX设计所。XX设计所于2003年1月25日向XX公司交付了平面设计图。同年3月1 6日,XX公司与XX设计所召开会议,会议记录载明:大区域功能布局已于2月25日初步确认,可以进入下一步的设计阶段,XX设计所仍要根据XX公司需求和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修改完善。XX公司在会议上要求XX设计所出彩色效果图,并在一个月内拿出风、水、电、空调等隐蔽工程施工图。同月25日,XX设计所向XX公司出具设计计划,计划于4月1 O日交装饰效果图,4月1 6日出风、水、电、消防图,4月20日出地面、天花、隔墙图,5月1 O日出立面施工图等。但XX设计所直至4月1 2日方交装饰效果图,至4月22日方交风、水、电、消防图,地面、天花、隔墙图、施工图纸未交。XX公司于4月26日致函XX设计所,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设计要点尽快出图。同年6月1 8日,XX公司书面通知XX设计所解除合同。在本案庭审中,XX设计所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完成地面、天花、隔墙图,并承认其将风、水、电、消防图纸转交给他人设计。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XX公司与XX设计所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XX设计所未经XX公司同意,将设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风、水、电、消防图纸转交他人设计,该行为违反其作为承揽人的合同义务;XX公司与XX设计所在履行《室内装饰合同》的过程中就交付工作成果的日期作了变更约定,XX设计所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该行为系违约行为。XX公司以XX设计所擅自转包及迟延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XX设计所退回设计费并支付违约金,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但违约金的计算期限不应超过14天。XX设计所系合伙企业,其余四人张XX、潘XX、汪XX、刘XX作为XX设计所的合伙人,应对XX设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二、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设计费人民币201000元给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三、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2500元给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四、张XX、潘XX、汪XX、刘XX对上海XX建筑设计事务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深圳XX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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