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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律师依法据理辩纷争 弱女子房产增值获补偿

  【主办律师:汪腾锋、晏晓英;作者:王丽媛】一、案件背景

  女士刘××与男士贺××于2005年3月开始谈恋爱,08年双方决定买房结婚。由此,双方于2009年8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侨新路豪园2栋 702室的房产,房产证由双方具名,载明各占50%,并且双方协商同意由男方贺××付首付款,女方刘××付装修费以及所有按揭房款。后由于贺××对刘×× 有暴力行为,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人分手,刘××于2010年8月搬离该房屋。此后贺××一直一人独占于双方共同购买的涉案房屋中。刘 ××多次找贺××商谈分割共有财产事宜,贺××均以首付款由其一人承担为由拒绝分割房屋增值款部分。由此,刘女士多次找律师咨询均未取得满意答复,遂于 2010年11月找到我所律师,经过我所律师的准确以及耐心的分析,使刘女士信心大增,遂决定聘请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帮助维权,于是汪腾锋主任携助理晏晓英律师共同承办此案。

  二、一审胜诉

  两律师在接到此案后,与刘女士多次沟通,详细了解,认真分析。认为,虽然涉案房屋首付为贺××支付,但是涉案房屋系刘女士、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 双方出资额是当时双方协议的结果,由贺××支付房屋首付,刘女士支付按揭款以及装修费,并且经过律师认真计算得出,刘女士的出资甚至高于贺××。贺××在 法庭辩论中一再强调自己是首付的支付者,并且大多数按揭也是由其从银行取钱给刘××然后通过她的按揭帐户来付款,并且拿出其取款的证据银行明细清单,把取 钱的数额、时间与按揭款的支付时间对应,以证明首付以及多数按揭是由贺××自己支付,故房屋理所应当是由自己所有,其只需付还刘××装修费用以及按揭费 用。本所受托律师指出,贺××是首付的支付者,但是涉案房屋系刘××、贺××以结婚为目的共同购买,双方出资额是当时双方协议的结果,并且经过律师认真计 算得出,刘××的出资甚至高于贺××,贺××的银行明细清单只是他个人的日常支出明细,无法证明支出款项的用途。涉案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两人所占份额均 为50%,系双方对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99条的规定,此涉案房屋属于按份共有,并且如双方无约定,按份共有 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故该涉案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刘××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该房屋。由于本所承办律师据实依法进行的一系列艰苦努力,并且经过对该房屋的评估, 因贺××要求此房屋的所有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终于在2011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贺××支付刘××房屋补偿款以及其他装修费等成本费用,刘×× 获得完全胜诉,得到该房屋增值款的50%近50万元。

  三、本案感悟

  作为高素质负责任的专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有高度负责、勇克难关的执业精神,更要有勤于分析研究案件材料,善于发现特殊案情并能结合法律创造性运用发挥,唯如此,才有能力最高效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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