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后,王某刚默默地打开手机,给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贾润莲律师发了一条短信:谢谢!
2008年,金某煤业有限公司(下面简称金某公司)法人王某刚经人介绍,与森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下面简称森某公司)法人马某平结识并开始合作:森某公司以现金、汇票等方式向金某公司购买精煤。经过数次合作后,金某公司收到森某公司签发的500万元汇票,随后前者向后者讨要货款,却被后者敷衍塞责。无奈之下,金某公司法人王某刚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贾润莲律师,将森某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森某公司法人马某平辩称,原告王某刚是与森某公司进行精煤交易,而且开具假汇票是森某公司个别员工的行为,与自己无关。贾润莲律师当庭反驳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因此,被告马某平的商业行为属于履行职务,故原告金某公司的损失理应由被告马某平承担。
最终,法庭采纳了贾润莲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森某公司向金某公司偿还货款及利息,为金某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