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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逆转——知明律师代理生命权纠纷案为受冤当事人免责

  由知明所张勇律师、郭奕璇律师代理应诉的蓝某祥、韦某金诉深圳东某门诊部、吴某城生命权纠纷一案近日获得深圳市中院二审纠正改判,我方当事人深圳东某门诊部赔偿责任获得大幅减轻,其合法权益得到公正和有利维护。

 

二审逆转——知明律师代理生命权纠纷案为受冤当事人免责

  东某门诊部租用吴某城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长龙新村一套住房用做员工集体宿舍,2017年3月,蓝某杰(两原告之子)入职东某门诊部后居于此。3月27日,蓝某杰在住处洗澡时意外身亡。经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蓝某杰死因为燃气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所致。事发后,蓝某杰父母向法院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损失共计43余万元。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简单粗略的认为吴某成、东某门诊部分别作为房屋出租房和承租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负有较重过错,判决两被告共同连带承担事故责任的70%。一审判决意味着:我方当事人仅作为承租人,将不明不白地和出租人吴某城共同承担3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更为复杂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定纷止争,而是草率判令两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另行法律途径解决,加剧了两被告责任分摊中的矛盾,使得原本对我方不公的判决更加剪不断理还乱。

  面对极不公正且严重不负责任的判决,知明所律师代理我方当事人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我方当事人东某门诊部作为用人单位和承租人,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和义务,包括定期检查房屋设施、督促提醒员工住房安全等工作,况且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安全保障义务是不能够等同的,而吴某城作为出租人,应当依法履行出租人义务,保证租赁物内设施的安全。并且,我方在法庭严正指出,一审法院违反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司法便民的基本原则,这种司法不作为的判决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性和严肃性,只会造成社会矛盾的不断加剧。经过代理律师对于情、理、法的详细解释和积极争取,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上诉请求,认为我方当事人东某门诊部具有较轻过错,改判我方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吴某城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二审判决,在扣除我方先期垫付的金额后,我方不需再向两原告支付赔偿金额。至此,经过知明律师对依法维权的执着和努力,以及对争议焦点、法律法规、庭审策略的精准研判,当事人在这起案件中的不明责任通过二审得到逆转,合法权益得到了公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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