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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公司被敲诈勒索损害纠纷案

将计就计找公关“假道伐虢”

不声不响关闭违法“送礼门”

万某公司被敲诈勒索损害纠纷案

  案情回放: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的各种媒体应运而生,影响力也日益巨大起来。

  网络媒体以其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传播效应的即时性和传播受众的普遍性,赢得了广泛追捧。传统媒体已不再是受众获得信息的唯一渠道了。报纸、电视、广播的受众范围和传播空间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网络媒体的攻击、侵占和破坏。越来越多的人从互联网媒体上获得信息。

  由于网络媒体的互动性极强,无论早期的门户网站,还是两三年前盛行的微博,眼下炙手可热的微信朋友圈,抑或是同道聚集的贴吧、论坛,甚至是小型的、打着“专业化”的网站,都受众广泛。

  然而,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网络媒体虽然广受追捧,打破了以往信息极不对称的社会状态,却也往往因为信息的芜杂和虚夸,引发一些负面影响很大的、子虚乌有的虚假传播事件,所以备受诟病。

  通俗地说,就是受众从这些网络媒体里获得的各种信息,极少能够清晰地分辨其真假,从而容易遭受虚假信息和侵权事件造成的广泛而深远的伤害。

  可以说,大多数网络媒体编辑,特别是一些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编辑,为了博取惊人的点击量和受众的普遍关注,常常不吝采取断章取义或张冠李戴的手法,以浮夸、劲爆的标题追求惊悚效果,夺人眼球。长此以往,他们传播的信息一方面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关注度,但另一方面,这些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甚至是虚假性,往往使信息主体受到不可估量的困扰和损害,尤其是商业声誉或个人信用等,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

  这类真假难辨的网络信息或网络谣言,甫一出现,短短几个小时内就得到数十万的转发量,包括部分大V在内的网友纷纷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中转发……虽然发布者或发布平台迅速赢得了点击量、关注度,却也很快就造成了渉谣品牌产品或知名商品销量的急剧下滑和重大的商业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信赖,极大地侵犯了名誉权,让相关企业陷入舆论漩涡……

  尽管渉谣企业已把造谣者和涉嫌传谣微信号背后的运营公司诉诸法律,提出巨额索赔。不过,这些网络谣言对渉谣的品牌产品或知名商品的声誉损害和信用损害,却是无法估量的,可能很长时间都无法彻底消除。有时,甚至导致了相关企业的毁灭。

  那么,这些杀伤力极强的网络信息或网络谣言产生、传播的根源究竟是什么呢?当然是点击量、转发量或关注度后面的利益!

  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谣言传播的巨大影响力,主要来源于网络的互动性。传统媒体极少可以实现受众在媒介载体上发声的可能,而网络则开辟受众渠道和互动平台,让网友们评论、发言,争议越大越好,讨论越热闹越受人关注。

  在不必透露姓名的情况下,网友急切地想要表达,想要引起他人的附议和关注,于是,不惜危言耸听地制造一些网络话题。而不少无良的广告公关公司,更是要借助传播力量无限的网络制造、发布一些夺人眼球的话题或讯息为自己以谋取巨大的利益。

  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友辨别真伪能力低下,网络热点话题不断获得网友跟帖,往往就在七嘴八舌、众口铄金的情况下,形成了“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某些网友对某些事件发表的网络言论,已超越了正常理性,不仅由此完成了虚拟空间中对当事人的道德审判,更严重的是,当事人甚至会因此受到来自现实生活中的处罚。很多政府职能部门被网络舆论绑架,对热点事件主角进行了并非依据法律法规的惩处,此类报道并不鲜见。

  而在这类事件中,获益最大的无疑是传播虚假信息或谣言的网络平台或自媒体,深受其害的自然是渉谣的产品及其经营企业,有的甚至遭到灭顶的打击。

  2013年的“深圳万某公司‘送礼门’事件”就几乎葬送了一家颇有实力的上市地产公司。

  事情的缘起是这样的:

  2013年4月初,地处湖北的《中国某康网》湖北频道率先以《深圳万某公司送卡清单曝光,官员牵涉其中》这一耸人听闻的题目,在网络上公开爆料曝光了万某公司不能为人所知的“商业机密”。紧接着,山某政府法制网、中国经某网湖南频道、荆某网等网站纷纷转载、热炒,引发凤某网、新某网、搜狐网、网易、腾讯等多家综合性门户网站转载报道,进而引起深圳本地电视媒体及广东《新某报》、《南方某某报》等权威媒体的广泛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纷纭热议和高度关注。

  一时间,涉嫌行贿、备受非议的万某公司高层如坐针毡,像热锅上蚂蚁乱成一团。

  不单是万某公司高层坐卧不安,与万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单位相关人员,更是人人自危……

  高层领导的处境危如累卵、精神惊恐不安,整个万某公司几乎停止了所有的正常经营和行政事务,每天都不得不战战兢兢地开会研究应付那排山倒海而来的社会舆论非议、网民的责骂和媒体穷追猛打式的质疑和批评,一直形象良好的上市企业面临着空前的信任危机与法律风险。

  这种危机和风险是如何引发的呢?

  故事得从头说起。

  2008年3月,万某公司迎来了一位口齿伶俐、精明强干的应聘者左某某。左某某,湖北人士,正值壮年,具有丰厚的工作阅历和通达的处事能力,所以,顺理成章地入职并担任了万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其后的两年时间里,左某某工作正常,表现尚可。到2010年3月,左某某因故离职。

  万某公司这位办公室主任,在2010年3月离职时,利用自身掌管公司重要文件的职务便利,将万某公司董事长亲笔签批且加盖了公司公章的很多机密文件资料收入囊中,据为己有。

  时隔三年,左某某来到《中国某康网》湖北频道任职,2013年4月,左某某突发恶念,心生歹意,与该网站湖北频道主管廖某合谋,利用其手中掌握的万某公司“涉嫌行贿”的“把柄”,狠狠敲诈万某公司一把。

  他们先是将“把柄”的复印件通过传真、电邮等形式传到万某公司,紧接着用电话、短信、电邮及QQ多种渠道传话给万某公司,要求万某公司拿出500万至5000万元不等的价钱来赎回“把柄”。

  万某公司高层感到万分震惊,却不甘愿轻易妥协,他们一边在公司内部紧急查证这些文件的真伪,一边与手握“把柄”的敲诈者频繁交涉,对对方的高额索求一再拖延。

  敲诈者见万某公司没有即时投降,就将该“把柄”(送卡清单)以“深圳万某公司送卡清单曝光,百余官员牵涉其中”为主题,先后在《中国某康网》湖北频道以及山某政府法制网、中国经某网湖南频道、荆某网等大肆反复热炒,引发凤某网、新某网等国内众多知名媒体转载。由此,引发了全国关注的“万某公司送礼门”事件。

  “万某公司送礼门”事件从2015年4月初爆出,到5月底已发酵至白热化,敲诈者和万某公司一直缠斗不休——万某公司动用了一切力量自卫:从媒体到公安,上至中央宣传部门、公安部门,下到各级地政府,万某公司不断地到处投诉、求助,层层托人情疏通关系,希望有关部门能采取措施,打击、逮捕敲诈者……

  万某公司本想报警,但顾念一想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社会公众企业,一旦卷入非议的漩涡,一时难于洗清,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甚至会引发股市动荡,伤及企业自身和投资者,为此,颇有些投鼠忌器,怕引火烧身。所以一直未能有效地遏制众多媒体的曝光和舆论的挞伐,而敲诈者未能得到自己所期望的巨款,自然是不肯罢休。

  敲诈者以电话、电邮、QQ、网站等各种方式,对万某公司进行恐吓,见万某公司始终不肯就范,乖乖花钱买平安,恼羞成怒,联手一家媒体公关公司运作多家媒体,轮番轰炸炒作,这些被蒙在鼓里的媒体记者、评论员,在敲诈者及其公关团队的诱导下,不断激扬文字,矛头直指相关单位党委、纪委及司法机关不作为,意在逼迫纪委、法院及法律机关采取果断措施,追究万某公司及所谓的“送卡清单”上涉及的一切人员的“腐败行为”或“法律责任”!

  一时间,真伪难辨,舆论波涛汹涌,巨大的压力和悬在头顶的“反腐”刀剑,摧毁了万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形象,扰乱了万某公司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万某公司的企业经营与高管团队的心理承受都濒临崩溃的边缘。

  在与敲诈者交锋之初,大概是5月初,“万某公司送卡清单”刚刚爆出之际,万某公司聘请了一位律师,委托他去与敲诈者及其媒体公关团队交涉,结果,这位律师气势汹汹、简单粗暴地指责并威胁敲诈者,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这种自恃懂法、对己方处境缺少认知的反击,反而使得敲诈者的攻击火势更旺,媒体运作再次加力,于是全国热炒“万某公司送卡清单”事件。

  在全国媒体全面爆发的重重舆论打击之下,上下纪检机关被迫启动了对所谓“送卡清单”所涉人员一一追查、核实……

  在法治环境与市场经济还不甚健全的中国,对企业经营者来说,“核查”任何时候都是危机导火索,很可能会将公司“炸”得粉身碎骨……

  在危困之中,万某公司高层诚心诚意地恳请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团队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全权负责化解其面临的严重法律危机……

  我们接受万某公司的委托后立即与对方所谓中间人——媒体公关公司负责人刘某约见,“协商”解决“万某公司送礼门”事件。

  在与刘某“协商”的过程中,我们判定他与敲诈未遂的爆料者涉嫌同伙,于是,将计就计,以委托中间人协调媒体,帮助万某公司进行危机公关来消除负面舆论的名义,恳请与刘某经营的媒体公关公司进行合作——表示,眼下万某公司的难关只有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能帮忙解决,只要能帮万某公司渡过眼下的难关,丰厚报酬自不会少的。

  刘某在接到我方律师代表万某公司抛出来的巨大的诱饵后,当晚立即降低了依托各种媒体向万某公司的追击攻势;显然,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对与万某公司合作之后获取巨大的利益回报是抱有很高的期待的……

  抓住刘某及幕后“爆料者”愿意与万某公司合作,以获得合法的优厚报酬这一心理,我故意与刘某反复讨价还价,最终,在6月中旬,万某公司方与刘某的媒体公关公司达成合作协议:万某公司委托刘某的公关公司帮助消除媒体及舆论关于万某公司的负面影响,总报酬为人民币壹佰万圆整;先支付人民币20万元预付款,委请刘某的媒体公关公司帮助先行清除所有网站存留的关于万某公司的负面报道。消除干净这些负面报道后,在收回所有可能存在的负面文件资料后再分期支付尾款。

  这份合作协议签订后,万某公司立即向刘某的媒体公关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这家媒体公关公司收到预付款后确实及时地展开了消除各大网站上关于万某公司的负面消息的工作。

  大约半个月时间,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力所能及地消除了诸多网站上的万某公司的负面消息,当然,还有一小部分负面信息已无法彻底清除了……

  在原有的关于万某公司的负面消息已消除殆尽,并再无任何新的万某公司负面消息曝光的情况下,我方见时机成熟,立即转守为攻主动找茬向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发难。

  我们对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表示,要想收到万某公司的尾款,必须将幕后爆料人供出来,把他手中可能存在的爆料“把柄”原件悉数收回,否则,不仅尾款收不到,您还会因涉嫌合谋敲诈勒索被举报追究……

  刘某开始还无所畏惧,认为我们没有任何证据可以向警方举报他涉嫌敲诈。我们严肃地向他指出,在他接受万某公司的委托,并承诺能找到幕后爆料人回收“把柄”,而且正式收取了万某公司的20万元人民币预付款的那一刻起,他就已经暴露了与爆料者合谋敲诈勒索的嫌疑了!如果再不就此罢手,悬崖勒马,必将顺藤摸瓜,将他与幕后爆料人一起作刑事责任追究。

  在我们依据法律、列举证据的威慑下,这位爆料者委托的中间人——媒体公关公司负责人刘某,骑虎难下、进退失据,虽然他十二分地不甘心,却也只能无可奈何、忍气吞声地接受现实。

  最后,喧闹一时、骂声鼎沸的“万某公司送礼门”事件,就这样被我施以巧计,不了了之,如今早已云过天晴、烟消云散了!

  此刻,万某公司正全力以赴地转型发展,昂首阔步在守法、合法经营的康庄大道上……

  代理艺术:

  在处理本案纠纷时,我们借用“兵法三十六计”第四套节“混战计”第二十四计“假道伐虢”之计,通过对“爆料者”委托的中间人(嫌疑同伙)进行法律威慑施压,达到威慑打击“爆料者”,使其退却罢手!

  “万某公司送礼门”之所以能在来势汹汹的社会舆论漩涡和杀气腾腾的法律危机中逃出生天,并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扭转危局,使深陷反腐泥沼的万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解脱风险,恢复平静安全的生存状态,完全是因为我们抓住了敲诈者既无比贪婪又充满恐惧的犯罪心理。爆料人——敲诈者深知自己以抓人把柄威胁爆料这种手法获取巨额钱财是不法的,所以,不敢公开身份,也不敢露面;其委托的中间人——媒体公关公司负责人刘某,明知敲诈者——爆料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却因有巨大利益可分割而甘愿助纣为虐,一旦可以借机获得合法的丰厚回报,马上放弃了与敲诈者基于非法利益的联盟关系,结果最终却被我反戈一击,从而轻松地化解了他们打着反腐旗号敲诈上市公司巨额财产的图谋!

  我方律师代表万某公司,表示为了化解企业在社会上的不良舆论影响、力图改善企业不法经营的形象,而与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达成了战术上的妥协协议,这给台前幕后的对手都吃了一颗定心丸,也让对手看到了获胜的“希望”,从而使对手充满希望和期待地与我方转移到私下交涉,由此全面放松了后续的正面“进攻”,于是,他们本来不断地添柴加薪“烧”起来的媒体报道“烈火”迅速地全面“停息”。最终,我们迫使因贪婪吞下了我方抛出去的一点诱饵的中间人刘某,为避免使自己身陷囹圄,而不敢再为虎作伥地帮助爆料者,也不敢再推动媒体对“万某公司送礼清单”继续纠缠、追打,一场声势浩大、贪欲杀伐的闹剧突然消失在无声之世界中了……

  在本案中,我们察言观色,准确判断出媒体公关公司负责人刘某明显与幕后“爆料人”涉嫌“同伙”,因此,我们代表万某公司先与他虚与委蛇,巧妙周旋,伺机拆散其与爆料人的利益联盟。因为,基于牟取不法利益目的上的任何联盟,都容易被获得合法利益的机会击垮,毕竟,趋利避险是人的本能。

  果然,当我方万某公司向刘某及其媒体公关公司抛出了“委托其协调媒体,帮助万某公司进行危机公关来消除负面舆论,以支付丰厚报酬”的“橄榄枝”后,刘某负责的媒体公关公司很快就接受了我方拟定的稍显苛刻的合作条件,并达成合作协议。

  贪婪的人在看到眼前利益时,往往是不计后果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为了金钱和私欲不惜踏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

  在本案中,刘某怎么也没想到,他及他的媒体公关公司一旦接受了首期合作费用后,我方就转守为攻,态度强硬地明示或暗示,逼他去劝说或迫使幕后“爆料人”收兵罢手,否则,即使“爆料人”身居幕后暗处,但你这位“公关者”已走上前台明处,涉嫌与幕后“爆料人”一起敲诈勒索,证据就是你这位“公关者”收下的“合作”预付款2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凭据。小小的一张转账收款凭据就是你这位“公关者”与幕后“爆料人”利益捆绑的“罪证线索”,因此,他们就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了,而合谋敲诈勒索罪是难以开脱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我方依据法律进行的强力威慑,刘某这位“公关者”乖乖地接受了我的建议:让他去说服或迫使爆料者偃旗息鼓。此后,“爆料人”方再不敢提什么敲诈的要求了,而且还为我方当事人完成了“合作协议”上消除网站不良信息、负面影响的事务,约定的服务费尾款也不敢再要了。刘某还忧心忡忡地对我们说,我把已经收到的预付款退回给你们总可以了吧。

  我方律师趁机给刘某上了一堂法律课:如果查实你是与敲诈者合谋犯罪,即使你把赃款退回去也只是事后退赃,仍属于犯罪后的悔罪情节,不能想当然地被视为没有犯罪!

  如此一来,刘某只好十分卖力地掉转矛头,竭尽全力地帮万某公司给幕后“爆料人”做工作去了。至于他是如何做的工作,我们无法尽知。总之,自此,万某公司被敲诈勒索钱财的烦恼,就烟消云散了。

  “爆料者”的“火力”从此“偃旗息鼓”了。我方巧妙准确地以釜底抽薪之计扑灭了本案极其危险的“烈焰”,达成“假道伐虢”之目的。

  万某公司的“送礼门”危机就这样不了了之地得到了彻底解决。如今已时过数年,早已闻不到昔日的“战火硝烟”味道了。

  结案启示:

  回首本案,“万某公司送礼门”,最初,双方均投鼠忌器,不敢诉诸公检法,自然是法外“火攻”对方,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灭“火”,至少也不可“火”上“浇油”!

  可失策的是,万某公司最初聘请了一个法律身份和素养很高的律师,却不懂得法律乃人用之法,运用极其常规的依法解决争端的思维方式和手法,简单而粗暴地直接出面找到爆料者(即涉嫌敲诈勒索的主谋),声色俱厉地严令对方做如下三点:立即登报赔礼道歉;立即消除负面侵权信息;立即交出所谓涉嫌罪责的“把柄”证据。

  面对一个漏洞百出的对手,爆料者及其同伙如何能轻易认输?尽管当面因为害怕被抓被打而唯唯诺诺地答应了这些要求,可一旦离开现场脱离“险境”后,便立刻展开报复行动,变本加厉地爆出更多“猛料”给报刊及网络媒体,于是,点“火”变成纵“火”,媒体舆论高调追逼纪委和司法机关严厉追究万某公司及其关联单位相关人员的“腐败”刑责,可谓“烈火”爆发,并大有不把万某公司烧个干干净净绝不罢休之势。

  那位律师常规化地盲用、滥用法律武器,即刻几乎陷万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于万劫不复之地。所幸,在最后的危机关头,万某公司老板睿智地改换律师,请我处理,我艺术化地运用诉讼与兵法计策相结合的思维与方法,恰当地实施了“假道伐虢”与“釜底抽薪”之计,将敲诈者的嫌疑同伙——所谓的“中间人”——某媒体公关公司负责人牢牢地套住了,然后挑明真相,申明厉害,严肃警告其所涉违法的巨大风险,使其身陷危局不能自拔,进退两难,最后只能乖乖地俯首帖耳听我建议,转而强逼其幕后主使就此罢手……快速有效地化解了社会舆论的非议,民众的质疑,股民的骚动,化解了企业风险,保障了企业的平稳经营秩序和健康发展!

  设想一下,如果没有我们恰当的计策应对,爆料者及其媒体公关公司和万某公司之间的“战火”在媒体舆论的风烟中继续烧下去,必然将出现众口铄金,企业形象与声誉及经营发展均遭受严重损害的可怕结局!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个优秀的企业,尤其是进行规范商业经营的企业老板,应该舍得每年花一笔钱为自己的公司聘请一个真正优秀、专业的法律顾问或法律顾问团队,这将极大地避免很多可能陷公司于困境或绝境的法律纠纷和人身司法风险。关键时刻,还能为公司避免百万千万,甚至更大的经济损失或人身危害……

  附:万某公司“送礼门”事件相关资料:

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

  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我司于2013年6月20日与贵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我司负责删除网上一切有关“万某送礼门”的负而新闻及信息,并负责收回一切流失在外的盖章复印件,合作总金额为380万元人民币。

  签订合作协议后,我司收到贵司人民币20万元的合作预付金,即积极开展网上删贴工作,截止目前为止,己删除百度源负面新闻约千余条,绝大部分论坛上的负而新闻均己删除,我司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贵公司报告了工作进度。目前仅剩部分主流新闻门户网站负面新闻没有删除,至于为何没有删除,我司业己向贵司作出说明。

  网络删帖按市场行价,如此大量的删帖约需费用60多万,我司实际上支出约17万(我司可提供删除信息费用的明细账目)。

  根据协议要求,我司还需收回爆料人手上所有关于万某的负面材料,但由于能力有限,虽然做了大量工作,我司至今无法查找到真正的爆料人,所以无法完全履行协议。为了确保贵司利益不受损失,特提出解除协议。我司虽然未能找到爆料人,但确实为贵司做了大量负面信息删除工作,并有据可查,因此我司希望扣除实际支出部分,退回贵司人民币3万元。

  特此函告!

  广东某某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13-7-5

律师函

  尊敬的广东新某报社

  并深圳记者站: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作为深圳市万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简称委托人)受托现就贵报于8月13日来函要求配合贵报记者戴某某对相关事件进行追踪采访事宜,现专发此律师函。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并经必要了解,本律师认为:贵社采访函所述“事件”,已被多方确证为一起由某些人员采用不法手段制作虚假不实内容之名誉侵权事件,对此鉴于所谓热点现象已基本消失,委托人虽拥有追究之权利,但誓予保留。贵报作为一家某城晚报集团下属的正规报纸媒体,紧跟时势热点关注民生危困,褒扬正义贬斥不法,乃正义之举无可厚非。但如今此时此景此事己时过境迁,似乎没有再行采访报道之任何必要。委托方相信也请贵方相信,贵报社今天仍希望采访报道的名誉侵权事件己经查证并无实质新意。如今如旧事重提再行报道,其效果只能是重炒旧题吸人眼球,可能进一步引导不明真象之观众网民舆论非议,继续加重对我方委托人之合法名誉权的严重侵害,并由此严重干扰损害我方委托人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最终导致巨大经济损失及可能的波及社会损害结果发生(如企业受损员工降薪失业等)。本律师认为:上述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是任何一家如贵报社一样标示具有正义感之媒体所不愿乐见,且任何一家包括贵报社在内具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之良知媒体所不愿也不能承担其危害之过的!故此,本律师在此强烈敦请贵报社及摩下记者,本着友好善意放下“好奇心态”,取消本次采访计划,并彻底打消相关事件的“追踪报道”之计划。

  以让委托人企业多一份精力多担一份社会责任,利国利己利他,同时避免涉嫌介入被人误导被人利用之误区陷阱。特此函复,望请慎处!

  本律师代表委托人在此真诚表示,撇开此涉嫌名誉侵权之所谓事件采访之外,委托人企业在适当方便之时将主动邀请热忱欢迎贵报社记者前来企业进行舆论监督,为了美好社会之共同目标,大家友好合作,共同努力!

  诚挚谢意!

  致礼!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汪腾锋

  二0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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