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律师:汪腾锋】
深圳王先生(原告)于2005年10月15日与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二)签定《深圳市房屋买卖合同书(预售)》,购买该被告在宝安区XX电脑商城 2层的一个铺面,建筑面积约140平方。10月25日,原告与该被告属下宝安XX电脑商场(被告一)签定《委托租赁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自2006 年3月28日至2009年3月27日将2层该铺面委托给被告一租赁经营,租金为每年人民币213080元;委托租赁期满后,被告一负责将租赁铺面按《深圳 市房屋买卖合同书》装修标准恢复原状交付原告。2009年3月27日租赁合同到期后,被告一一直未将铺面恢复原状交付原告,导致该铺面闲置,原告财产遭受 损失。原告慕名委托知明律师所汪腾锋主任律师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1、 判令两被告立即将宝安区XX电脑商城2层涉案铺面按《深圳市房屋买卖合同书》装修标准恢复原状交付原告;
2、 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09年6月27日租金为人民币53270元,相应利息为384元);
3、 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09 年8月19日上午本案在宝安西乡法庭开庭审理,两被告向法庭递交了《答辩状》,辩称已按约定时间交回涉案铺面,污蔑原告“为发泄不满,无事生非,故意缠 讼。”汪腾锋主任律师沉着应战,一一列举提交了系列书证、照片,有力证明被告没有依约按时按原状把涉案铺面交付原告的事实,驳得两被告哑口无言。庭审结束 后不久,两被告怯于诉讼对手和涉案事实的压力,掂量诉讼结果利弊得失,终于决定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汪腾锋主任律师协商签定《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如 下:
1、 甲(原告)乙丙(两被告)同意自即日起甲方可随时到乙丙处办理收铺交接手续,甲方收铺自营或者出租后,乙丙方不得以种种理由借故刁难。
2、 乙丙方自愿支付甲方人民币50000元整,甲方不再追偿之前乙丙方相关违约赔偿损失。
3、 乙丙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 上述款项自法院调解书签收生效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直接转帐支付到甲方收受租金帐户内。
汪腾锋主任律师以高超的诉讼水准,使原告的损失迅速地得到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