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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梁XX从知明律所代理律师手上接过二审胜诉的判决书时,他长舒了一口气,终于放下心头的大石!
案情经过:
2010年3月,深圳男子梁XX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结识了健身男教练黎X,四个月后志趣相投的两人就以恋人相称,并共同竞拍了一套房产作为“爱巢”,开始同性同居的生活。
这套位于罗湖区的“爱巢”,是双方在2011年3月以黎X名义竞拍而来的,总共花费1122000元。为了这套房产,梁XX在2011年4月至11月期间,分别向黎X按揭银行帐户内转存款人民币390000元,另外还支付房产交易税费以及购买家私电器、偿付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5元。
天有不测之风云,2011年11月梁XX与黎X因日久积累的矛盾而分手,随后梁XX从该处房产中被赶了出去,黎X一人独霸该处房产,却对梁XX垫付的40万元款项只字不提;心中忿忿不平的梁XX一纸诉讼将黎X告上法庭,要求黎X返还其在购房时所支出的40万元借款。
由于梁XX在法庭上不能提供证明借款的证据,因此在一审中败诉。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梁XX的心情犹豫跌入冰窖。后来重新振作的梁XX怀着一丝希望,慕名找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委托汪腾锋团队律师代理二审诉讼。
汪腾锋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材料,发现梁XX在一审中提出的原民间借贷诉讼方向有误,继续进行二审诉讼极有可能再次败诉,遂建议梁XX撤回了民间借贷案上诉。
二审法庭上,我原告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为竞拍购买和入住涉案房产,梁XX支出了人民币约40万元,但购买的房产却登记在黎X一人名下,黎X理应返还占有梁XX的财产份额。
我原告方律师提出,本案中双方同性恋人的同居不同于通常婚姻法意义上的异性同居,属于广义上的同居,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的性质,在双方同居关系结束时,据实分割双方之间的共有财产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我原告方律师的理据清晰,合情合法,遂于2013年5月最终判决黎X返还梁XX约40万元款项。
案后提示:
本案涉及同性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属于较为疑难的民事纠纷诉讼。办理此类案件,据实依法理清涉案法律关系性质和确定正确的诉讼方向尤为重要。幸好汪腾锋团队律师及时调整诉讼方向,以分割按份共有财产为由重新提起诉讼,最终得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连续支持,为委托人获得胜诉。否则,方向错误,得到的必然是败诉的结果。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