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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人出轨欲争产 知明律师巧妙避损失

  案件情况:

  机缘巧合,2008年港籍女子周XX与四川女子杨X在深圳相识,并于年底两人同性同居,以夫妻相称。至2014年6月杨X去美国留学,周XX移情别恋单方向杨X提出分手。期间,周XX多次向杨X账户转款共计100多万元,并还支付钱款以杨X名义在深圳购置房屋。

  2015年8月,周XX又作为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深圳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X返还“不当得利”款100多万元。而此前,周XX已起诉杨X要求返还巨额不当得利购房,该案因诉讼策略失误,杨X两审均败诉,房产已被查封拍卖还债。现周XX又故伎重演,向杨X追索前案未讨的100多万钱款,心情绝望的杨X及其母亲慕名找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哭诉求助。

同性恋人出轨欲争产 知明律师巧妙避损失

  汪腾锋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听取案情介绍后,分析认为双方长期同居生活,日常生活中钱财自然高度混同,其法律关系既形同夫妻又类似合伙。故此对方所提“不当得利”之诉请理应不能成立,并据此指令委托人朝此方向收集提供证据。经委托人努力,收集到大量的有关周XX与杨X共同生活消费的相关证据,诸如共同购物票据、共同旅游票据、共同看电影票据、银行往来流水票据账单及双方短信微信交流记录等等。据此在法庭上我被告方律师以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存在长期大量的共同生活消费开支之事实理由,严辞辩驳了原告方“不当得利”之诉请。并以娴熟的诉讼技艺在庭审调查阶段就提前锁定了原告周XX主张的“不当得利”款项往来均是发生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这一关键事实。

  据此,某区法院认定周XX主张的涉案款项发生在双方帐目混同的同居期间,事出有因,不符合法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并于2016年1月作出判决驳回了周XX的全部诉讼请求。周XX不服提出上诉后,汪腾锋团队律师继续接受被上诉人委托,二审中级法院最终仍采纳被上诉方的律师代理意见,认为双方同居长达6年多,周XX主张的涉案款项是在几年间多次分数笔给付,不能确认周XX因此遭受损失而杨X获得不当利益,并最终于2016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周XX的上诉,维持原判,于近日送达我被告方。当事人获知终审判决胜诉后,一再对知明所代理律师表示衷心感谢!

  案后提示:

  本案涉及同性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属于较为疑难的民事纠纷诉讼。站在原告角度,本案既非正常的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又非正常的民间合伙财产纠纷;而站在被告角度,本案更非正常的不当得利财产纠纷。对于本纠纷诉讼必须要针对案情事实认真分析作出准确的法律关系属性判断与把握,并在法庭审理中作出灵活精准应对。给审判人员提供正确的判案思维。否则,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都可能面临败诉的结果。(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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