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案例 > 行政诉讼 >
妙施“金蝉脱壳” 赢得“海上皇宫”免死牌

 妙施“金蝉脱壳” 赢得“海上皇宫”免死牌

 案情回放:

  深圳市龙岗区的南澳东山湾,长久以来都是当地渔民的养殖区,许多渔民世代都在这片宁静的海湾上构筑渔排和宿舍,供生产及生活之用。2011年前后,震惊全国深圳“海上皇宫”,指的就是漂浮东山湾之上的海上浮岛。

  早在2003年,企业家郭某某在传统鱼排基础上创新,开始建筑规模比较大的海上浮岛(后被媒体冠名“海上皇宫”)。由于海上浮岛属 新鲜事物,一时半刻没有任何单位愿意为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到了2008年1月,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海洋局)对“海上皇宫”方面处以71.1万 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海域原状。但在“海上皇宫”方面的积极争取下,时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珠江本着鼓励创新的精神,给“海上皇宫”作出批 示,指定龙岗大队撤案。但“海上皇宫”方面基于对原龙岗区海洋局的敬畏,还是选择支付了罚款。

  2010年1月13号,部分深圳媒体发布这个海上浮岛“违法”使用海域的相关报道,并将该浮岛命名为“海上皇宫”,随即引发全国关注,一时间各路记者聚集东山湾,大有炸平“海上皇宫”之势。在舆论媒体的“官商勾结”的论调下,“海上皇宫”于5月13号被拆解成了三大块,并拖离了原来 的海域,但任其漂浮在东山湾的海面之上,等待整改。经过“海上皇宫”方面的积极整改,同年12月26日,原龙岗区海洋局为整改后的“海上皇宫”颁发了《养殖登记证》及休闲垂钓的许可批复。

  正当“海上皇宫”方面准备将该浮岛对公众放时,部分媒体的再次介入下,迫使深圳市海洋局和龙岗区于2011年3月2日联合发出通报,宣布“海上皇宫”属于 非法占用海域,并责令原龙岗区海洋局收回其发放给“海上皇宫”方面的《养殖登记证》。4月8日,龙岗区海洋局在没有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下便开始组织力量, 强拆“海上皇宫”的上层建筑。

  而早在此前的3月28日,“海上皇宫”方面就已经状告原龙岗区海洋局出尔反尔、违法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 4月20日,龙岗区法院决定依法受理“海上皇宫”方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而原龙岗区海洋局也在彻底拆除了浮岛中庭部分的主体建筑后,停止了相关的拆除工 作。随后,原告“海上皇宫”方面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艺术:

  我从代理这起轰动全国一时、被全国媒体热炒的行政诉讼案那一刻起,就清醒地认识到,“海上皇宫”是社会舆论给“海上浮岛”强加的带有一些仇富情绪的“壳”,因为这个奢华、令人生厌的“壳”,“海上浮岛”又被强加上了“非法使用海域”、“违法建筑”、“海上红楼”等可怕的标签,其实,“海上浮岛”才是郭某章海上建筑的“真身”!之所以被冠以“海上皇宫”而大受挞伐,就是民众仇富心态被媒体误导的结果,因此,从情理上化解误导自然就成了汪腾锋律师的开场要务。

  除此之外,我紧紧地抓住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重点应主要集中在政府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问题,而刻意淡化行政行为对象即“海上皇宫”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明确着重提出深圳市某某区海洋局2011年3月1日作出的三份决定以及4月8日实施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这一结论!同时也注意到,“海上皇宫”本身作为新生事物的特殊性以及导致“海上皇宫”纠纷的复杂社会背景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要想抢占道德高地,扭转不利的舆论氛围,博得法官们的理解和认同,必须在庭审中以及法庭外的博弈中合情合理地张扬这个问题。所以,我准备的代理意见,既突出了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性这一要害问题,也对“海上皇宫”的发展做出了合情合理的重构渲染。

  这样的诉讼策略最终取得很好的庭审效果并延伸到社会上,这是早已预见顺理成章的结果。

  “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的庭审引起了来自全国各地各级和各种媒体的热切关注,追踪报道。一场闭门听证两场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内外都挤满了旁听者,数十家媒体记者座无可座、站无可站的情况下,屏息站立,静声旁听!

  本案的精彩发挥,首先体现在庭审激辩显示出的智慧碰撞与天赋对垒。在法庭上,双方辩论聚焦在“海上皇宫”存在的感观形象,不像一个养殖渔排、不像一个垂钓场所,更像是一座漂浮在海上的皇家宫殿。并由此推论,海上皇宫是否属于符合养殖与垂钓的“合法”物体。

  对于被告代理律师指出郭某章的“海上公司(‘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简称——作者注)并未真正将‘海上皇宫’改造为‘养殖、垂钓鱼排’,‘海上皇宫’一直都是一座极尽奢华的私人俱乐部或会所。‘海上皇宫’自始至终未取得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海上皇宫’所占海域依法应当予以‘恢复海域原状’” “原某某区海洋局依法有权拆除‘海上皇宫’” “原某某区海洋局依法拆除‘海上皇宫’的程序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等答辩意见及其列举的证据,我一概轻轻带过,主要深抓细揪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原某某区海洋局)在执法中存在的四个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1、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作为取得养殖登记证的前置条件;2、将豪华渔排夸张成“海上皇宫”诬指为“违法建筑”; 3、将撤销养殖登记证和垂钓许可批复辩称为自我纠错而不承认是违法行政;4、将强制拆除辩称为“合法恢复旧的处罚措施”而不承认“违法实施了新的处罚措施”。进行有理有据地充分批驳。

  在批驳某某区海洋局“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作为取得养殖登记证的前置条件”的错误时,我淡化“海上浮岛”新生事物自始至终未能取得所谓“正常的《海域使用权证》这一实际情况,从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的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中脱身而出,利用我国《渔业法》第11条的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国家《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寻找环环相扣的依据,层层递进地清楚表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发放养殖许可证件的法定权威机关,且养殖许可证件一经取得就当然拥有合法使用相关指定海(水)域养殖的权力,无任何法律规定还要另行取得单独的“海域使用权凭证”为前置条件。由此推出,“海上浮岛”取得“养殖登记证”后在指定海域养殖(垂钓)完全合法。而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所谓“原告未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诡辩之辞纯属违法无理。并且,近三十年来某某区渔政部门实际监督管理辖区内海域养殖业只发放养殖登记证却并无以取得海域使用证为前置条件的事实本身就是最有力的佐证!

  我的辩驳掷意见地有声。

  在法庭辩论现场,对听众最富有感染力、并引发媒体和法官强烈惊叹的是,我对于答辩意见中将“海上浮岛”豪华渔排夸张成“海上皇宫”,进而诬指其为“违法建筑”的强力论辩:

  “众所周知,三十年前人们进理发店理发,一把剃刀一把剪刀,剪剪剃剃,冲水出门;三十年后的今天人们理发进高级发廊,一边理发,一边享受着音乐美景、一边洗头揉背,焗油喷香;三十年前人们进澡堂洗澡,一条毛巾一块肥皂,搓背擦身,洗净回家;三十年后今天人们洗澡进水疗会所吃喝娱乐,电视电影,桑拿按摩,一条龙享受星级服;三十年前农民双手插秧耕种,今天农民可以在现代化农庄电控操作机械化耕种。谁也不希望回归刀耕火种的原始社会,为什么原告渔排豪华就不能被认可和接受呢?虽然原告的渔排,不仅可以养殖、垂钓,其附属条件确实也豪华,还可以充分利用海上天然条件享受海洋风光资源,但这并不能否定它具有本质上的渔排属性和功能,并不丧失其养殖、垂钓功能!看守渔排的人居附属场所条件豪华美丽,即使类似‘皇宫’其客观上也并无危害。它只能表明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是应予鼓励的。它为什么就不合法了呢?!是事实的不合法还是观念的腐朽?!至于原告养殖、垂钓渔排因构筑精美华丽景观宜人,常有宾客前往观赏也更不违法,因为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谁家渔排是禁止宾客到访观赏的。而且,原告豪华渔排上并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情形出现,只是存在观赏聚会的现象。人们决不应认为原告的渔排豪华就违法,他人的渔排简陋就合法。如此机械、狭隘、守旧的逆历史发展潮流的观点应该是错误的!仇富嫉妒的私欲不应该得到法律和政府的支持!”

  这段精彩响亮的“海上皇宫”辩论代理说词,让在场的人彻底淡忘了海上皇宫诞生之初的不具现成合法性,突出了其现今所持有的“合法证件”是休闲垂钓与养殖功能,这种“脱壳”的招数,让所有在场的人们完全淡化了“海上皇宫”的实质早已远远脱离了养殖与垂钓的属性与功能。大家只感受到“海上皇宫”的被拆和被罚完全是由于社会上部分无知人士的盲从与羡慕嫉妒恨导致的,它可悲地成了舆论绑架的“牺牲品”和行政管理错误的“替罪羊”,开始深深地同情“海上皇宫”这一创新事物的不幸命运了……

  法庭下,政府一方自然是不甘心败诉,也不甘愿与 “海上皇宫”的业主郭某章妥协、和解,总企望以法律裁判明确公开胜诉的形式宣告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正确有理!为此,政府相关人员一方面与法官进行大量的“努力沟通”,一方面又由有关领导出面通过各种形式给法院施压。但碍于我方的辩论意见理据扎实,情理法融汇贯通,无可辩驳,主审法官们不敢贸然判决政府法院胜诉,当然,同为官方体系的司法部门,更不会简单直接地判决政府法院败诉。

  于是,法院相关领导庭外与我们原告方交换看法,提出新的观点,被我方当场用合理合法的据理驳回了。不久,某某区一位领导在深圳市人大代表会议上公开发言,通过媒体向社会传递错误观点,给法院施压。对此,汪腾锋律师也通过电视法制讲座平台和发表网文依法严辞回应、驳斥这位领导的错误观点。

  总之,政府方面的种种“官官相卫”的努力和运作,均被我代表“海上皇宫”方面一一击退。在没有任何理据能支持政府法院侥幸得到法院公开支持的情况下,政府终于派出高级代表向“海上皇宫”的主人郭某章表达了和解的意愿。最终,双方互相妥协,达成了原告撤诉、被告不再强行拆除“海上皇宫”的默契。“海上皇宫”总算在与政府法院博弈的死局中脱身而出,赢得了逼和取胜的结果,就此得以原貌保留续存至今......

  结案启示:

  用艺术诉讼技法将“金蝉脱壳”之策略巧妙运用于法庭上下论辩博弈之中,巧妙运用类此手法成功转移关注焦点,熟练运用情理法之论辩,成功达到征服全场之功效,最终取得理想效果。我的代理意见震撼法庭,征服庭审法官的不在于常规俗见的人人都可知的简单地指责官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程序野蛮违法”,而完全在于生动鲜活的论辩演说、以无可辩驳的情理法理相关联的表达完美地感染打动了法官,打动了媒体,打动了全场所有旁听者。严格地说,休闲垂钓之许可证件显然只能用于休闲垂钓而绝不应用于跑马娱乐、孔雀观赏、藏獒把玩之炫富用途,海产养殖场也绝不应变成比美选秀烟花礼炮燃放之场所。只可惜对方的辩论思维无法及时有效应对我方的出奇制胜计策,其常规诉讼的技法只能疲于应战,被动挨打,显得“理屈词穷”,这自然反衬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是压倒性的正确结论,从而获得大众认同,赢得一片喝彩!如果,我们只是运用常规诉讼技法,只是规范地辩论政府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对错,而不渲染强调“海上皇宫”是一利国利民利己的新生事物,不渲染强调“海上皇宫”是被媒体误导民众误读政府被裹挟绑架胡乱作为的受害对象,不用精彩形象生动的类比手法解说鲜活的是非道理,则无论如何也不可能震撼全场打动所有在场“听众”,征服听者心智的!

  法律是“死”的,智慧永远是“活”的,常规诉讼技法与艺术诉讼技法,效果无疑是截然不同的。

  以和解撤诉这种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结案方式了结“海上皇宫”纠纷案件,未免会让人产生高潮突降的失落感。尽管坚信“海上皇宫”案如能依法判决结案,必定会为行政诉讼制度创设典范,为政府依法行政树立标杆,为法治国家建设留下里程碑,但作为“海上皇宫”的原告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律师也必须尊重当事人郭某章的决定,也只有无奈地接受这个因行政权独大、司法权难彰的体制所决定的不尽完美的行政诉讼结果。

  然而,我代理“海上皇宫”案的重大影响和意义与该案件的低调结尾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和对照。民间创新活力与政府管制和法律规范的悖论,媒体监督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企业家的创富能力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每一个宏大命题都能从“海上皇宫”案件中找到鲜活的论点和论据,这起行政诉讼案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我们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

  特别是我对案件要害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精准把握,以及为了民权的仗义执言,敢于同强势的政府部门智勇博弈,而且永不妥协的姿态,给政府法制部门上了一堂严肃的法治课,留下了一次深刻的教训,直到今天还在警示着深圳市各级政府官员。

  《深圳某区报》2014年6月13日“A6要闻”版刊发了记者朱某骏和赵某明采写的的报道“院长开门讲法群众现场问法”。报道说,“海上皇宫”案发当时任某某区副区长、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傅新江同志,在出席福田区“法治思维与依法行政”主题演讲活动中,从其自身担任某某区副区长时备受关注的“海上皇宫”案入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治思维的内涵:“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同时,傅新江同志以其自身的执政实践经验告诫会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醒自己,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可见,诸如“海上皇宫”案这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起到了不可小觑的推动作用。

  附:

  “海上皇宫”违法行政纠纷诉讼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接受郭某章先生投资的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委托,出于公益精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今天依法出席参与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诉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违法行政(违法强拆)及巨额索赔纠纷诉讼案之庭审活动。为了更好地明辨是非,纠正错误认知和化解激愤情绪,消除矛盾,提供司法公正裁判之参考意见,经庭前反复调查事实,研究对照法律,现发表代理意见,望请法庭重视并采信,本代理意见共分三个部分,大约需要40分钟。具体如下:

  一、“海上皇宫”违法行政诉讼纠纷案的由来

  2003年起一个毕业于鲁美的高材生、画家转行的年轻企业家郭某章先生怀揣着要将海洋资源用艺术的态度开发出精美海上构筑物的理想,跋山涉水、艰辛考察来到了创造梦想的海滨城市深圳东山湾,创造性发挥民间智慧,自发运用自有民间资本尝试将未经开发利用闲置的浅海资源进行探索性开发。经过精心思索,反复论证,辛苦努力,创造发明,耗资近亿元资金,由一个海滨浅滩木屋开始起步,历经多年,执着坚持,不懈努力,终于创造出一个光彩夺目的海上构筑物群,如果用名词称呼,它的本体是“海上渔排”(因其构造原理来源于渔排),规范学名国际通称“海上浮岛”,现被媒体俗称”海上皇宫”。民众的世俗称呼是从它的外形设计和精美气势得来的,而这恰恰说明渔排主人郭某章先生的创造性智慧和辛勤努力对浅海资源自我开发结出了奇异的丰硕成果,得到民众及社会的艳羡和赞叹!据说,该豪华渔排(人工浮岛)从原材料、设计、投资均为全世界性价比最高的海上构筑物,集养殖、垂钓、休闲、观景于一身,既精美华丽又坚固实用的海上渔排,实为深圳首创,世界首创。如此经典杰作,却因部分媒体的哄炒、愤青的仇富、庸众的无知、舆论的误导,使管理层在被蒙蔽裹协所形成的氛围之势中为明哲保身而强行取缔,频临消亡。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保护原创发明,保护社会财富,使之未来有机会造福国家社会和民众,原告方经多番努力未果的情况下终于诉诸法律,希望求助法律的保护,给原告的海上渔排、浮岛以生机!这就是本案的简要来由。

  二、“海上皇宫”违法行政诉讼纠纷案的是非对错

  是非对错是本案的关键,合法违法是本案的核心。之前社会上散布着对本案纠纷的重重认知误会,四处充斥耳际、弥满双眼,今天我们有必要将它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将错误的观点颠倒过来!对于本案的诉讼争议,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在执法中存在如下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

  1、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作为取得养殖登记证的前置条件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是统管全国海域使用权的总的具体的专门法。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而我国《渔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11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相关法律环环相扣、层层相连清楚表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发放养殖许可证件的法定权威机关,且养殖许可证件一经取得就当然拥有合法使用相关指定海(水)域养殖的权力,无任何法律规定还要另行取得单独的“海域使用权凭证”为前置条件。故此,本案中原告取得“养殖登记证”后在指定海域养殖(垂钓)完全合法。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所谓原告未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诡辩之辞纯属违法无理。并且,近三十年来某某区渔政部门实际监督管理辖区内海域养殖业只发放养殖登记证却并无以取得海域使用证为前置条件的事实本身就是最有力的佐证,与其诡辩也自相矛盾,不攻自破!

  2、将豪华渔排夸张成“海上皇宫”诬指为“违法建筑”

  众所周知三十年前人们进理发店理发,今天人们理发进高级发廊,一边理发,一边享受着音乐、按摩和洗头等服务;三十年前人们进澡堂洗澡,今天人们洗澡进水疗会所吃喝娱乐,一条龙享受星级服;三十年前农民双手插秧耕种,今天农民可以在现代化农庄电控操作机械化耕种。谁也不希望回归刀耕火种的原始社会,为什么原告渔排豪华就不能被认可接受呢?虽然原告的渔排,不仅可以养殖、垂钓,其附属条件确实也豪华,还可以充分利用海上天然条件享受海洋风光资源,但这并不能否定它具有本质上的渔排属性和功能,并不丧失其养殖、垂钓功能!看守渔排的人居附属场所条件豪华美丽,即使类似“皇宫”其客观上也并无危害。它只能表明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是应予鼓励的。至于原告养殖、垂钓渔排因构筑精美华丽景观宜人,常有宾客前往观赏也更不违法,因为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谁家渔排是禁止宾客到访观赏的。而且,原告豪华渔排上并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情形出现,只是存在观赏聚会的现象。人们决不应认为原告的渔排豪华就违法,他人的渔排简陋就合法。如此机械、狭隘、守旧的逆历史发展潮流的观点应该是错误的!仇富嫉妒的私欲不应该得到法律和政府的支持!

  3、将撤销养殖登记证和垂钓许可批复辩称为自我纠错而不承认是违法行政

  事实充分表明,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于2010年7月15日,经反复论证、多番协调、实地考察,慎重研究后下发批复明确同意:原告将整改后的渔排在指定海域按功能规划进行养殖和休闲垂钓经营,并于2010年12月22日以深某农字[2010]144号文下达批复同意原告养殖和休闲垂钓事项。又于2010年12月25日正式发放《养殖登记证》,许可原告合法经营。然而时隔不到3个月,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却因人为影响所左右,公然违反法定程序,匆忙地于2011年3月1日下达通知和决定武断蛮横地撤销原告合法取得的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并违法收回《养殖登记证》,这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第7条和《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第31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听证程序,必须事先给予相对权利人(原告)充分的申辩、陈述等权利。故此,2011年3月1日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的行政行为显然只能是一种新的行政违法行为,而绝不可能成为其自辩的是“自我纠错”,即使主观上是出于“自我纠错”也应执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不应再错上加错,为了“自我纠正之前的发证错误”,却又重新违反国家法定的程序规定违法执法,再犯新错!而执法犯错却是应予必纠的!

  4、将强制拆除辩称为“合法恢复旧的处罚措施”而不承认“违法实施了新的处罚措施”!

  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辩称:对“海上皇宫”的强制拆除是依据粤深某海处罚(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的合法强制措施。是对以往旧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延续执行。如此荒谬的说辞明显违背了事实违反了法律。其实,被告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在法庭诉讼中已多次当庭反复承认粤深某海处罚(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由某某区人民法院以(2009)深龙法行审字第7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落实执行终结,并以原告交付49万元罚款执行完结。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对此清楚事实却仍妄固否认它已执法终结,坚持谎称此次强拆是对(2008)1号行政处罚的恢复和延续。若真如此,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依法理应申请某某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恢复司法执行才对,而事实上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却并无申请恢复司法执行,只是自己武断自行强自拆除,无法无据;如若是采取新的处罚措施,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并未依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对权利人(原告)申辩陈述等法定权力,更是违法。无论被告某某区经济发展促进局以何种理据采取的本次强拆决定和行为,都是明显严重违法的,是完全错误,依法人民法院应予纠正并应予处罚的!

  附(一)事实证据:

  1、2007年6月11日被告前身深圳市某某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深某农字[2007]66号文《关于申办开发海上休闲渔业项目的批复》。表明原告开办海上休闲渔排项目是被告同意并积极引导的。

  2、2007年7月11日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澳东渔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协议书》及合作费票据。表明双方共同合作开发休闲渔业,发展海洋特色旅游,致力解决当地渔民脱贫致富问题。

  3、2009年6月3日被告的上级某某市海洋局制发的深海函[2009]25号文《关于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办理海域使用证申请的复函》。表明被告方在接受并引导原告申办有关海域使用权证书。

  4、2009年7月3日被告的上级某某市海洋局制发的深海函[2009]30号文《关于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海域使用证办理问题的再次复函》。表明被告方在接受并引导原告申办有关海域使用权证书。

  5、2010年7月15日被告深圳市某某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对拆除后的海上构筑物进行改造的批复》文件。表明被告经认真研究后决定依法按规许可原告在指定海域经营养殖和垂钓等海上休闲项目。

  6、2010年12月22日被告深圳市某某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深某农字[2010]144好文《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文件。表明被告经认真研究实地核查后批复许可原告将分解后的浮岛分别按具体规划指定为养殖渔排和休闲垂钓渔排。

  7、2010年12月25日被告深圳市某某区农林渔业局颁发的渔排编号为D126号的《养殖登记证》。表明被告依法行政、履行了自身合法义务。

  8、2011年3月1日被告某某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撤销<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的通知》和《关于撤销<养殖登记证>的决定》、《关于责令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书》。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9、2011年3月14日被告某某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0、2011年3月25日被告某某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强制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1、2011年3月28日被告某某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关于自行处理拆除建筑物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2、2011年4月8日新华网等媒体报道的事实。表明被告已进行强制拆除,至今渔排平台台面上的构筑物已经被全部拆除,尚留渔排平台;由于技术能力和环保安全问题制约,被告尚在论证立项等待进一步强拆之中。

  附(二)法律依据:

  1、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11条规定

  2、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7、15、16、19、25、31、43条等规定。

  3、2002年6月7日发布施行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

  4、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11、38条规定

  5、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行政许可必经法定程序

  6、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第3、4、18条规定

  7、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26条等规定

  8、2007年3月14日发布实施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

  9、2009年2月11日起实施的《某某区海上垂钓渔排管理暂行规定》第3、5、7、8、14条等规定

  10、2009年8月27日起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第31条规定:作出行政决定须经法定程序

  11、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11、28条等规定

  12、2009年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5、8、10条等规定

  13、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且2011年3月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登报通告相关权利人均可办理海域构筑物登记产权手续。第2、3、4、6、35条等规定。

  三、“海上皇宫”违法行政诉讼纠纷案的启示意义及善后处理

  上述事实与法律已充分表明本案争议的豪华渔排、海上浮岛、或称“海上皇宫”它依法是完全可以,也应该合法生存的,它今天面临的悲剧,应该说除了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误导,加之部分民众无知仇富所形成的围剿之势逼迫外,与我们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离、上下脱节、机械运作、狭隘保守本位主义等个别人员工作作风,特别是被告方作为一级行政主管机构缺乏负责精神、缺乏担当精神,丧失创新勇气,未能认真研究,准确掌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不准、执法不力,更不能有效地灵活贯通地、主动负责地协调、处理应对复杂问题、新生事物的消极工作方法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本位自保、机械僵化、蛮目武断,甚至越权违法的行政作风导致错误决断,浮岛被拆、财富被毁、令人痛惜。对此,郭某章先生曾以笔名“浮岛儿”撰写的《海上皇宫的哭诉》一文中充分记叙了浮岛的悲剧,读后让人感慨唏嘘。一个满怀理想的年轻企业家,发挥自身聪明的智慧,通过创造性劳动,用自有巨资大胆探索开发海洋资源、为发展海洋经济,促进海洋强国无怨无悔做着积极努力,他的努力客观上也起到了向海洋要土地、推动我国海防建设的巨大积极作用。这一善举竟然在理智与误解、合法与非法,支持与反对的艰难博奕中饱受责难、扼杀怠尽!今天的某些人们可能仍囿于种种客观局限不能超然审视,相信未来有一天人们回顾反思应会悔误今天的失误。海上浮岛如果不能成为矗立在海上的一座丰碑,它也必将会成为留存良知的人们记忆中的一座丰碑!无论人们态度如何:海上浮岛的创建,已然成为我国高效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楷模,为增强我国海防建设力量起到了巨大的积极贡献!为我国海洋水域开发利用与管理服务贡献了建设性作用。我们生活在充满创新精神的深圳这片热土,人们在高唱着改革开放富起来的同时应高度警惕:一面坐享改革创新的丰硕成果;一面却有意无意成为阻碍继续深化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的绊脚石!希望相关各方能引起深思和重视!希望被告方能理智冷静、深思熟虑,敢于担当,拿出勇气,本着对国家、社会、民众利益着想的原则,不计一时名声毁誉得失,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审视对待本案争议,爱惜保护数仟万近亿元的社会财富,别让它毁于麻目机械的工作作风之中,让我们深圳的海滨休闲旅游业多一个亮点,多一张名片,多一个行业,多一颗新星。因为,保留“海上浮岛“利国利民利已:

  其一、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国家

  我国政府在2001年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中早就明确提出:国家要大力倡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开发海滨,发展特色旅游,广东省更是被国务院列为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深圳市2008年也制定了《深圳关于加快海洋产业发展建设海洋强市的若干意见》。显然“海上浮岛”这种典型的创造性发挥民间智慧,运用民间资本创新发展海洋经济的新生事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的。它既可以给国家及地方政府增创税收,同时又无碍于该海域领海、领空国防安全;反之,“海上浮岛”创举不仅有利经济,更有益于国家海防,具有重大的积极价值。

  其二、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周边社会民众。

  “海上浮岛”利用邻海漂浮构建的海滨养殖垂钓休闲综合体,既可以美化海滨,打造海滨特色旅游景点,同时又可成为当地渔村集体和渔民个体经济收入新的增长点,增加创收,拉动该海滨周边区域甚至表率带动整个深圳海滨地区渔业、旅游业的经济新发展,有利民生。由于它是滨海海湾,在解决了排污弊端之后,也无碍海域其它正常使用或海域生态环境,更无碍海滨渔业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反之,完全可以打造成集养鱼、垂钓、赏鱼、休闲、娱乐、品海鲜、购海产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休闲渔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综合运营,发展系列经济,并作为深圳市民一个精彩旅游景点,造福社会和民众!

  其三、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海上浮岛”的建立,是民间企业资本寻找新的产业方向,发展新兴产业,一种大胆突破性创新,是一种有益尝试。“海上浮岛”如果能得以不断发展成熟,势将成为一种新兴产业(行业),则民间企业资本不仅找到新的生存发展出路,还可以创造更大的利益回报,推动民企不断发展壮大,民间资本不断增强壮大,为民富国强再添新途!

  2010年《深圳商报》新春社论第六论《让梦想成为深圳的城市特质》一文中说道:“省委常委、代市长王荣履新之后,也立即感受到了深圳与众不同的特质所在。向别人介绍深圳,他特别喜欢使用这个感性的词汇:梦想。他在会见阿里巴巴的马云时说:“深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聚集了这么多带着梦想的人才来这里打拼创业,就是因为这里有优越的创新创业环境,这就是深圳最大的魅力所在。深圳的确是个好地方,不会让有梦想的企业家遗憾!”显然,让深圳这片热土始终保持热度的原因,不是那些有形的政策、制度,而是无形的梦想。有一个词叫做美国梦,意思是说,人们坚信在美国经过不懈的奋斗便能获得更好的生活。而深圳,无疑是人们实现中国梦的地方。这里从来都是有理想、有冲劲、讨厌旧体制束缚的人才实现梦想的最佳城市。深圳有一种难以描述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圳经济特区今年30岁了。30岁,是个不再年轻的年纪。可是,只要我们让梦想成为深圳的城市特质,我们的城市将永远不老”。

  综上所述,代理人希望社论上的说辞不只是落在纸上,而要深入人心,落实到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不能以片面的、狭隘的、守旧的、机械的、短视的目光审视对待本案“海上浮岛”,而应以灵活的、前瞻的、发展的眼光审视看待“海上浮岛”。为了真正维护社会和谐,公平正义,进步发展,有效保护社会财富不致无谓损失,高效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富民强国,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判,依法纠正被告方的违法错误,使深圳这片热土不留遗憾!不丧人心!不再非议!谢谢!

  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汪腾锋律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二十四)日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深龙法行初字第45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某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华,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局。住所地:深圳市某某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局作出的《撤销<关于申请某某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的通知》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熊某

  审判员:阳某

  2012年5月24日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 2011)深龙法行初字第47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某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章,男,汉族,19XX年11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沈阳市XXXXXX,身份证号码:2101021964112xxxxx。

  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局。住所地:深圳市某某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某某区经济促进局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一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阳某

  审判员:熊某

  审判员:张某

  2012年5月24日

  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1)深龙法行初字第53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某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区某某局。住所地:深圳市某某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邬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某某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深圳市某某区经济促进局作出的《关于撤销<养殖登记证>的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 01 2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上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熊某

  审判员:阳某

  2012年5月24日


其他新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即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确立了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
    2024-04-18 14:23:01
  • 2021年一天,大连鸟语林工作人员报案称,园区内火烈鸟被人杀害,现场存活的火烈鸟惊叫不已,10多只血肉模糊的火烈鸟尸体遍布鸟舍。警方经调查发现肖...
    2024-04-18 14:22:28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
    2024-04-18 14:21:48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