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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皇宫”案之和解撤诉——“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4)

“海上皇宫”案之和解撤诉——“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4)

  第二部:律师侠义 依法援救“海上皇宫”

  10. 和解撤诉

  2011年12月30日,下辖“海上皇宫”所在南澳东山湾区域的深圳市大鹏新区正式挂牌成立。拖了半年之久的“海上皇宫”案件仍然没有判决结果。

  2012年5月,原深圳市海洋局局长何永志调任大鹏新区管委会主任。此时,为了顺应大鹏新区的创新发展,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大鹏新区的战略定位进行调整,从“世界级生态型滨海城区”调整为“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而南澳东山湾海域也被规划为高端旅游区,其海域功能区划自然要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从近海养殖区变更为海上休闲娱乐功能区。“海上皇宫”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将不会有任何法律障碍了!历史的发展,情势的变迁,我们是应该感叹郭某某当初的远见和创造,赞美汪腾锋在庭审中阐发的真知灼见,还是应当嘲笑公众和媒体当初表现出的偏执和短视呢?

  此后的事情没有悬念。经法院协调,深圳市政府海洋局、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大鹏新区管委会等参与调解,最后与郭某某私下达成和解:“海上皇宫”不再拆除,而是允许在新的管理框架下依法寻求健康发展;郭某某则撤回起诉,放弃索赔权;各方保持低调务实做派,避免再次招致舆论非议。

  2012年5月24日,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委托汪腾锋律师代为撰写了书面撤诉申请书,正式向法院申请撤回三宗行政诉讼案件,而龙岗区人民法院当日即签发三份《行政裁定书》,准许撤诉!

“海上皇宫”案之和解撤诉——“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4)

  图89:这是龙岗区法院就第45号案件原告撤诉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第一页,第47号和第53号案件的《行政裁定书》与此略同。

“海上皇宫”案之和解撤诉——“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4)

  图90:这是龙岗区法院就第45号案件原告撤诉作出的《行政裁定书》第二页,第47号和第53号案件的《行政裁定书》与此略同。

  以和解撤诉这种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结案方式了结“海上皇宫”案件,未免会让人产生高潮突降的失落感。尽管坚信“海上皇宫”案如能依法判决结案,必定会为行政诉讼制度创设典范,为政府依法行政树立标杆,为法治国家建设留下里程碑,但是作为委托代理人,汪腾锋律师也必须尊重当事人郭某某的决定,也只有无奈地接受这个因行政权独大、司法权不彰的体制所决定的不完美的行政诉讼结果。

“海上皇宫”案之和解撤诉——“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4)

  图91:“海上皇宫”案件达成和解意向后,郭某某专程来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赠送旌旗表达敬意和感谢。

  但是,汪腾锋律师办理“海上皇宫”案的重大影响和意义与该案件的低调结尾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和对照。民间创新活力与政府管制和法律规范的悖论,媒体监督与依法行政的良性互动,企业家的创富能力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辩证关系……每一个宏大命题都能从“海上皇宫”案件中找到鲜活的论点和论据,本书限于主旨和篇幅,仅作了蜻蜓点水式的处理,此处也不再展开。但该案件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我们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特别是汪腾锋律师对案件要害即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精准把握,以及为了权利仗义执言,敢于同强势的政府部门作斗争,而且永不妥协,不啻于给政府部门上了一堂严肃的法治课,留下了一次深刻的教训,直到今天还在警示着深圳市各级政府官员。《深圳特区报》2014年6月13日“A6要闻”版刊发了记者朱良骏和赵新明采写的的报道“院长开门讲法群众现场问法”。报道说,“海上皇宫”案发当时任龙岗区副区长、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傅新江同志,在出席福田区“法治思维与依法行政”主题演讲活动中,从其自身担任龙岗区副区长时备受关注的“海上皇宫”案入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治思维的内涵:“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同时,傅新江同志以其自身的执政实践经验告诫会场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醒自己,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由此可见,诸如“海上皇宫”案这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海上皇宫”案之和解撤诉——“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4)

  图92:《深圳特区报》2014年6月13日“A6要闻”版部分电子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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