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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皇宫”案之排兵布阵——“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0)
“海上皇宫”案之排兵布阵——“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20)

  第二部:律师侠义 依法援救“海上皇宫”

  6. 排兵布阵

  在介绍精彩的庭审过程之前,让我们先来对比研究一下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龙岗区海洋局)的答辩状以及汪腾锋律师短短几天时间准备好的书面代理意见,这样可以先全面了解双方的诉讼策略,然后在庭审过程中关注不同诉讼策略产生的庭审效果,从而可以得出各方诉讼策略孰优孰劣的客观判断。不过,我们也必须时刻牢记一点,行政诉讼的本质是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审查的重点也仅限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是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问题。汪腾锋律师早在几个月前接受南方日报社记者采访时就点出了本案的要害之处:龙岗区海洋局2011年3月1日作出的三份决定以及4月8日实施的强拆行为在程序上都是违法的!但是,“海上皇宫”本身作为新生事物的特殊性以及导致“海上皇宫”纠纷的复杂社会背景因素也是不容忽视的,要想抢占道德高地,扭转不利的舆论氛围,博得法官们的理解和同情,高超的诉讼律师必须在庭审以及庭外的博弈中合情合理处理这个问题。汪腾锋律师准备的代理意见,既突出了行政行为违法性这一要害问题,也对“海上皇宫”的故事做出了合情合理的重构。这样的诉讼策略取得很好的庭审效果应该是顺理成章的。另一方面,“海上皇宫”的软肋是多年来一直没有取得合法身份,其上开展的业务活动远远超越了“养殖、休闲垂钓”的范围,而且曾经有过遭受行政处罚的经历,被告方面抓住这个问题大做文章,也在预料之中。

  被告在其代理律师的协助下,分别针对第45、47和53号案件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三份《行政答辩状》。为便于对比研究,将三份《行政答辩状》的要点归纳摘录如下:

  针对第45和53号案件,关于《撤销〈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的通知》和《关于撤销〈养殖登记证〉的决定》的答辩意见:

  一、涉案基本事实

  1、2010年6月29日,海上公司(“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的简称——编著者注)针对其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东山湾海域建造的海上构筑物(即“海上皇宫”)向原龙岗区海洋局提交《关于对已拆解的原“海上皇宫”构建物进行后续改造的请示》,申请将“海上皇宫”改造成一个兼具“养殖、休闲垂钓”功能的综合性养殖垂钓鱼排和一个休闲垂钓鱼排。同年12月12日,海上公司向龙岗区海洋局提交《关于海上浮岛整改情况的汇报》,声称整改工程顺利完成。

  2、2010年12月18日,海上公司向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提交《关于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请示》,再次声称已完成整改。据此,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于2010年12月22日发出《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深龙农字(2010)144号】(以下简称为《批复》),并于同年12月25日发出鱼排编号为D126的《养殖登记证》。

  3、随后,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海上公司并未真正将“海上皇宫”改造为“养殖、垂钓鱼排”,“海上皇宫”一直都是一座极尽奢华的私人俱乐部或会所。“海上皇宫”自始至终未取得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

  4、2011年3月1日,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以海上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也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整改,实际用于养殖的面积比例小,不符合浅海养殖功能区划要求为由,认定海上公司仍不具有进行休闲垂钓、养殖生产的条件,经研究作出《撤销〈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的通知》及《关于撤销〈养殖登记证〉的决定》。

  二、《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1、海上公司并未真正将“海上皇宫”改造为符合所在海域功能定位的“养殖、垂钓鱼排”,“海上皇宫”一直都是一座极尽奢华的私人俱乐部或会所;并且“海上皇宫”自始至终未取得所在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显然,“海上皇宫”实质上不符合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在《批复》中提出的要求,也与发放《批复》的初衷相违背,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批复》中关于垂钓鱼排的行政行为依据是龙岗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龙岗区海上垂钓鱼排管理暂行规定》,而该规定所依据的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14日发布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粤府办(2007)22号】。该地方规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显然,该地方规章已于2010年3月14日起已失效,相应地,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作出《批复》的依据即《龙岗区海上垂钓鱼排管理暂行规定》亦已自然时效。

  综上,根据《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认为《批复》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养殖登记证》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和《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第三条,颁发《养殖证》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作为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无权向海上公司颁发《养殖证》。因此,根据《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答辩人认为《养殖登记证》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四、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有权撤销《批复》和《养殖登记证》,且相应的程序不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

  1、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有权在发现“海上皇宫”实质上不符合《批复》中的要求,也与发放《批复》的初衷相违背,并且存在无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失效等等问题时,依照《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深圳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自行纠错,直接将原自行发出的《批复》予以撤销。

  2、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有权在发现行政越权等问题时,依照《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等规定,自行纠错,直接将原自行发出的《养殖登记证》予以撤销。

  3、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规定,类似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这种自行纠错,撤销《批复》和《养殖登记证》的行为必须听证。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撤销《批复》和《养殖登记证》的行为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

  针对第47号案件,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答辩意见:

  一、涉案基本事实

  1、2008年10月14日,原龙岗区海洋局针对海上公司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澳街道东山湾海域建造的海上构筑物(即“海上皇宫”)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09年1月13日,原龙岗区海洋局依法举行了案件听证会,并于同年2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深龙海处罚(2008)1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2、由于海上公司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原龙岗区海洋局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2009)深龙法行审字第78号】,裁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

  3、2010年6月29日,海上公司向原龙岗区海洋局提交《关于对已拆解的原“海上皇宫”构建物进行后续改造的请示》,申请将“海上皇宫”改造成一个兼具“养殖、休闲垂钓”功能的综合性养殖垂钓鱼排和一个休闲垂钓鱼排。同年12月12日,海上公司向龙岗区海洋局提交《关于海上浮岛整改情况的汇报》,声称整改工程顺利完成。

  4、2010年12月18日,海上公司向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提交《关于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请示》,再次声称已完成整改。据此,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于2010年12月22日发出《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深龙农字(2010)144号】(以下简称为《批复》),并于同年12月25日发出鱼排编号为D126的《养殖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5、随后,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和海洋局通过各种途径发现海上公司并未真正将“海上皇宫”改造为“养殖、垂钓鱼排”,“海上皇宫”一直都是一座极尽奢华的私人俱乐部;2011年3月1日,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发出《撤销〈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的通知》及《关于撤销〈养殖登记证〉的决定》。

  6、原龙岗区海洋局分别于2011年3月1日、3月14日发出通知,限期要求海上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鉴于海上公司拒不履行,原龙岗区海洋局于2011年3月25日向海上公司发出《关于强制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决定依法对“海上皇宫”予以强制拆除;2011年4月8日,原龙岗区海洋局开始组织拆除“海上皇宫”。

  二、“海上皇宫”所占海域依法应当予以“恢复海域原状”

  海上公司从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或养殖证,长期非法占用海域兴建的大型海上构筑物“海上皇宫”属于海上非法构建物——此行为显然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按照前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海上皇宫”所占海域无疑应当予以恢复原状。原龙岗区海洋局针对“海上皇宫”案件经过了听证等严格的法律程序后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生效法律文书,亦明确应当“恢复海域原状”。

  三、原龙岗区海洋局依法有权拆除“海上皇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赋予了原龙岗区海洋局“恢复海域原状”的行政执行权。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2、《处罚决定》属于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处罚决定》在龙岗区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后,原龙岗区海洋局发现海上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处罚决定》“恢复海域原状”,此种情况下,原龙岗区海洋局有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直接强制执行,即对“海上皇宫”所占海域强制“恢复海域原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恢复海域原状”指:“停止在非法占用海域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拆除在该海域的违法用海设施和构筑物,对海域造成破坏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进行整治,恢复海域被非法占用前的状态”。原龙岗区海洋局已多次发出通知限期要求海上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鉴于海上公司拒不履行,原龙岗区海洋局有权依法强制恢复海域原状,包括对“海上皇宫”予以强制拆除。

  四、原龙岗区海洋局依法拆除“海上皇宫”的程序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1、原龙岗区海洋局强制拆除“海上皇宫”执行的依据是《处罚决定》,该强制拆除行为是原《处罚决定》强制执行的延续,而《处罚决定》本身是经过听证等严格的法律程序后生效的法律文书。值得注意的是:拆除行为本身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行政强制行为。

  2、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规定,类似于原龙岗区海洋局本次拆除“海上皇宫”的行政强制行为必须听证。原龙岗区海洋局拆除“海上皇宫”的程序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的规定。

  以下是汪腾锋律师撰写发表的“海上皇宫”案代理词全文,与上述被告的答辩意见对照,攻守之势一览无余,而且诉讼策略和辩论艺术水平高下立判。作为经验之谈,一般应当在庭前精心准备代理意见提纲,为庭审的高水平发挥打下坚实基础,庭后再以庭前准备的提纲为基础,结合庭审过程中创造性发挥的效果和状况,完成最终的书面代理词,正式提交给法院作为最终裁判的依据。

  “海上皇宫”违法行政纠纷诉讼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接受郭某某先生投资的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委托,出于公益精神,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今天依法出席参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诉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违法行政(违法强拆)及巨额索赔纠纷诉讼案之庭审活动。为了更好地明辨是非,纠正错误认知和化解激愤情绪,消除矛盾,提供司法公正裁判之参考意见,经庭前反复调查事实,研究对照法律,现发表代理意见,望请法庭重视并采信,本代理意见共分三个部分,大约需要40分钟。具体如下:

  一、“海上皇宫”违法行政诉讼纠纷案的由来:

  2003年起一个毕业鲁美的高材生、画家转行的年轻企业家郭某某先生怀揣着要将海洋资源用艺术的态度开发出精美海上构筑物的理想,跋山涉水、艰辛考察来到了创造梦想的海滨城市深圳东山湾,创造性发挥民间智慧,自发运用自有民间资本尝试将未经开发利用闲置的浅海资源进行探索性开发。经过精心思索,反复论证,辛苦努力,创造发明,耗资近亿元资金,由一个海滨浅滩木屋开始起步,历经多年,执着坚持,不懈努力,终于创造出一个光彩夺目的海上构筑物群,如果用名词称呼,它的本体是“海上渔排”(因其构造原理来源于渔排),规范学名国际通称“海上浮岛”,现被媒体俗称”海上皇宫”。民众的世俗称呼是从它的外形设计和精美气势得来的,而这恰恰说明渔排主人郭某某先生的创造性智慧和辛勤努力对浅海资源自我开发结出了奇异的丰硕成果,得到民众及社会的艳羡和赞叹!据说,该豪华渔排(人工浮岛)从原材料、设计、投资均为全世界性价比最高的海上构筑物,集养殖、垂钓、休闲、观景于一身,既精美华丽又坚固实用的海上渔排,实为深圳首创,世界首创。如此经典杰作,却因部分媒体的哄炒、愤青的仇富、庸众的无知、舆论的误导,使管理层在被蒙蔽裹协所形成的氛围之势中为明哲保身而强行取缔,频临消亡。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保护原创发明,保护社会财富,使之未来有机会造福国家社会和民众,原告方经多番努力未果的情况下终于诉诸法律,希望求助法律的保护,给原告的海上渔排、浮岛以生机!这就是本案的简要来由。

  二、“海上皇宫”违法行政诉讼纠纷案的是非对错

  是非对错是本案的关键,合法违法是本案的核心。之前社会上散布着对本案纠纷的重重认知误会,四处充斥耳际、弥满双眼,今天我们有必要将它正本清源、拨乱反正,将错误的观点颠倒过来!对于本案的诉讼争议,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在执法中存在如下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

  1、将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作为取得养殖登记证的前置条件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是统管全国海域使用权的总的具体的专门法。该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海洋渔业实施监督管理”,而我国《渔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11条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的水域和滩涂……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条院规定”。国家《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相关法律环环相扣、层层相连清楚表明:县级以上地主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发放养殖许可证件的法定权威机关,且养殖许可证件一经取得就当然拥有合法使用相关指定海(水)域养殖的权力,无任何法律规定还要另行取得单独的“海域使用权凭证”为前置条件。故此,本案中原告取得“养殖登记证”后在指定海域养殖(垂钓)完全合法。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所谓原告未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诡辩之辞纯属违法无理。并且,近三十年来龙岗区渔政部门实际监督管理辖区内海域养殖业只发放养殖登记证却并无以取得海域使用证为前置条件的事实本身就是最有力的佐证,与其诡辩也自相矛盾,不攻自破!

  2、将豪华渔排夸张成“海上皇宫”诬指为“违法建筑”

  众所周知三十年前人们进理发店理发,今天人们理发进高级发廊,一边理发,一边享受着音乐、按摩和洗头等服务;三十年前人们进澡堂洗澡,一条毛巾一块肥皂,今天人们洗澡进水疗会所吃喝娱乐,一条龙享受星级服务;三十年前农民双手插秧耕种,今天农民可以在现代化农庄电控操作机械化耕种。谁也不希望回归刀耕火种的原始社会,为什么原告渔排豪华就不能被认可接受呢?虽然原告的渔排,不仅可以养殖、垂钓,其附属条件确实也豪华,还可以充分利用海上天然条件享受海洋风光资源,但这并不能否定它具有本质上的渔排属性和功能,并不丧失其养殖、垂钓功能!看守渔排的人居附属场所条件豪华美丽,即使类似“皇宫”其客观上也并无危害。它只能表明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是应予鼓励的。至于原告养殖、垂钓渔排因构筑精美华丽景观宜人,常有宾客前往观赏也更不违法,因为国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谁家渔排是禁止宾客到访观赏的。而且,原告豪华渔排上并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情形出现,只是存在观赏聚会的现象。人们决不应认为原告的渔排豪华就违法,他人的渔排简陋就合法。如此机械、狭隘、守旧的逆历史发展潮流的观点应该是错误的!仇富嫉妒的私欲不应该得到法律和政府的支持!

  3、将撤销养殖登记证和垂钓许可批复辩称为自我纠错而不承认是违法行政

  事实充分表明,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于2010年7月15日,经反复论证、多番协调、实地考察,慎重研究后下发批复明确同意:原告将整改后的渔排在指定海域按功能规划进行养殖和休闲垂钓经营,并于2010年12月22日以深龙农字[2010]144号文下达批复同意原告养殖和休闲垂钓事项。又于2010年12月25日正式发放《养殖登记证》,许可原告合法经营。然而时隔不到3个月,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却因人为影响所左右,公然违反法定程序,匆忙地于2011年3月1日下达通知和决定武断蛮横地撤销原告合法取得的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并违法收回《养殖登记证》,这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第7条和《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第31条等规定:作出行政决定必须经过法定的听证程序,必须事先给予相对权利人(原告)充分的申辩、陈述等权利。故此,2011年3月1日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的行政行为显然只能是一种新的行政违法行为,而绝不可能成为其自辩的是“自我纠错”,即使主观上是出于“自我纠错”也应执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不应再错上加错,为了“自我纠正之前的发证错误”,却又重新违反国家法定的程序规定违法执法,再犯新错!而执法犯错却是应予必纠的!

  4、将强制拆除辩称为“合法恢复旧的处罚措施”而不承认“违法实施了新的处罚措施”!

  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辩称:对“海上皇宫”的强制拆除是依据粤深龙海处罚(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的合法强制措施。是对以往旧的行政处罚决定恢复延续执行。如此荒谬的说辞明显违背了事实违反了法律。其实,被告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在法庭诉讼中已多次当庭反复承认粤深龙海处罚(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由龙岗区人民法院以(2009)深龙法行审字第78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落实执行终结,并以原告交付49万元罚款执行完结。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对此清楚事实却仍顽固否认它已执法终结,坚持谎称此次强拆是对(2008)1号行政处罚的恢复和延续。若真如此,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依法理应申请龙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庭恢复司法执行才对,而事实上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却并无申请恢复司法执行,只是自己武断自行强自拆除,无法无据;如若是采取新的处罚措施,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并未依我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对权利人(原告)申辩陈述等法定权力,更是违法。无论被告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以何种理据采取的本次强拆决定和行为,都是明显严重违法的,是完全错误,依法人民法院应予纠正并应予处罚的!

  附(一):事实证据

  1、2007年6月11日被告前身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深龙农字[2007]66号文《关于申办开发海上休闲渔业项目的批复》。表明原告开办海上休闲渔排项目是被告同意并积极引导的。

  2、2007年7月11日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澳东渔股份合作公司《合作协议书》及合作费票据。表明双方共同合作开发休闲渔业,发展海洋特色旅游,致力解决当地渔民脱贫致富问题。

  3、2009年6月3日被告的上级深圳市海洋局制发的深海函[2009]25号文《关于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办理海域使用证申请的复函》。表明被告方在接受并引导原告申办有关海域使用权证书。

  4、2009年7月3日被告的上级深圳市海洋局制发的深海函[2009]30号文《关于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海域使用证办理问题的再次复函》。表明被告方在接受并引导原告申办有关海域使用权证书。

  5、2010年7月15日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对拆除后的海上构筑物进行改造的批复》文件。表明被告经认真研究后决定依法按规许可原告在指定海域经营养殖和垂钓等海上休闲项目。

  6、2010年12月22日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深龙农字[2010]144好文《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文件。表明被告经认真研究实地核查后批复许可原告将分解后的浮岛分别按具体规划指定为养殖渔排和休闲垂钓渔排。

  7、2010年12月25日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农林渔业局颁发的渔排编号为D126号的《养殖登记证》。表明被告依法行政、履行了自身合法义务。

  8、2011年3月1日被告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撤销<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的通知》和《关于撤销<养殖登记证>的决定》、《关于责令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书》。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9、2011年3月14日被告龙岗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0、2011年3月25日被告龙岗区海洋局制发的《关于强制恢复海域原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1、2011年3月28日被告龙岗区农林渔业局制发的《关于自行处理拆除建筑物件的通知》。表明被告因故匆忙作出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错误行政决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12、2011年4月8日新华网等媒体报道的事实。表明被告已进行强制拆除,至今渔排平台台面上的构筑物已经被全部拆除,尚留渔排平台;由于技术能力和环保安全问题制约,被告尚在论证立项等待进一步强拆之中。

  附(二):法律依据

  1、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第11条规定。

  2、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7、15、16、19、25、31、43条等规定。

  3、2002年6月7日发布施行的《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

  4、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11、38条规定。

  5、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行政许可必经法定程序。

  6、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第3、4、18条规定。

  7、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26条等规定。

  8、2007年3月14日发布实施的《广东省休闲渔业管理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

  9、2009年2月11日起实施的《龙岗区海上垂钓渔排管理暂行规定》第3、5、7、8、14条等规定。

  10、2009年8月27日起实施的《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第31条规定:作出行政决定须经法定程序。

  11、2009年8月27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11、28条等规定。

  12、2009年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养殖证发放管理办法》第5、8、10条等规定。

  13、201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海上构筑物登记暂行办法》,且2011年3月3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已登报通告相关权利人均可办理海域构筑物登记产权手续。第2、3、4、6、35条等规定。

  三、“海上皇宫”违法行政诉讼纠纷案的启示意义及善后处理:

  上述事实与法律已充分表明本案争议的豪华渔排、海上浮岛、或称“海上皇宫”它依法是完全可以,也应该合法生存的,它今天面临的悲剧,应该说除了部分媒体不负责任的误导,加之部分民众无知仇富所形成的围剿之势逼迫外,与我们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离、上下脱节、机械运作、狭隘保守本位主义等个别人员工作作风,特别是被告方作为一级行政主管机构缺乏负责精神、缺乏担当精神,丧失创新勇气,未能认真研究,准确掌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不准、执法不力,更不能有效地灵活贯通地、主动负责地协调、处理应对复杂问题、新生事物的消极工作方法是密不可分的。这种本位自保、机械僵化、盲目武断,甚至越权违法的行政作风导致错误决断,浮岛被拆、财富被毁、令人痛惜。对此,郭某某先生曾以笔名“浮岛儿”撰写的《海上皇宫的哭诉》一文中充分记叙了浮岛的悲剧,读后让人感慨唏嘘。一个满怀理想的年轻企业家,发挥自身聪明的智慧,通过创造性劳动,用自有巨资大胆探索开发海洋资源、为发展海洋经济,促进海洋强国无怨无悔做着积极努力,他的努力客观上也起到了向海洋要土地、推动我国海防建设的巨大积极作用。这一善举竟然在理智与误解、合法与非法,支持与反对的艰难博奕中饱受责难、扼杀怠尽!今天的某些人们可能仍囿于种种客观局限不能超然审视,相信未来有一天人们回顾反思应会悔误今天的失误。海上浮岛如果不能成为矗立在海上的一座丰碑,它也必将会成为留存良知的人们记忆中的一座丰碑!无论人们态度如何:海上浮岛的创建,已然成为我国高效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的楷模,为增强我国海防建设力量起到了巨大的积极贡献!为我国海洋水域开发利用与管理服务贡献了建设性作用。我们生活在充满创新精神的深圳这片热土,人们在高唱着改革开放富起来的同时应高度警惕:一面坐享改革创新的丰硕成果;一面却有意无意成为阻碍继续深化改革不断探索创新的绊脚石!希望相关各方能引起深思和重视!希望被告方能理智冷静、深思熟虑,敢于担当,拿出勇气,本着对国家、社会、民众利益着想的原则,不计一时名声毁誉得失,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审视对待本案争议,爱惜保护数仟万近亿元的社会财富,别让它毁于麻目机械的工作作风之中,让我们深圳的海摈休闲旅游业多一个亮点,多一张名片,多一个行业,多一颗新星。因为,保留“海上浮岛”利国利民利已:

  其一、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国家

  我国政府在2001年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中早就明确提出:国家要大力倡导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融资开发海滨,发展特色旅游,广东省更是被国务院列为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深圳市2008年也制定了《深圳关于加快海洋产业发展建设海洋强市的若干意见》。显然“海上浮岛”这种典型的创造性发挥民间智慧,运用民间资本创新发展海洋经济的新生事物,符合国家和地区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和海洋经济发展方向的。它既可以给国家及地方政府增创税收,同时又无碍于该海域领海、领空国防安全;反之,“海上浮岛”创举不仅有利经济,更有益于国家海防,具有重大的积极价值。

  其二、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周边社会民众。

  “海上浮岛”利用邻海漂浮构建的海滨养殖垂钓休闲综合体,既可以美化海滨,打造海滨特色旅游景点,同时又可成为当地渔村集体和渔民个体经济收入新的增长点,增加创收,拉动该海滨周边区域甚至表率带动整个深圳海滨地区渔业、旅游业的经济新发展,有利民生。由于它是滨海海湾,在解决了排污弊端之后,也无碍海域其它正常使用或海域生态环境,更无碍海滨渔业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反之,完全可以打造成集养鱼、垂钓、赏鱼、休闲、娱乐、品海鲜、购海产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休闲渔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综合运营,发展系列经济,并作为深圳市民一个精彩旅游景点,造福社会和民众!

  其三、保存“海上浮岛”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

  “海上浮岛”的建立,是民间企业资本寻找新的产业方向,发展新兴产业,一种大胆突破性创新,是一种有益尝试。“海上浮岛”如果能得以不断发展成熟,势将成为一种新兴产业(行业),则民间企业资本不仅找到新的生存发展出路,还可以创造更大的利益回报,推动民企不断发展壮大,民间资本不断增强壮大,为民富国强再添新途!

  2010年《深圳商报》新春社论第六论《让梦想成为深圳的城市特质》一文中说道:“省委常委、代市长王荣履新之后,也立即感受到了深圳与众不同的特质所在。向别人介绍深圳,他特别喜欢使用这个感性的词汇:梦想。他在会见阿里巴巴的马云时说:‘深圳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聚集了这么多带着梦想的人才来这里打拼创业,就是因为这里有优越的创新创业环境,这就是深圳最大的魅力所在。深圳的确是个好地方,不会让有梦想的企业家遗憾!’显然,让深圳这片热土始终保持热度的原因,不是那些有形的政策、制度,而是无形的梦想。有一个词叫做美国梦,意思是说,人们坚信在美国经过不懈的奋斗便能获得更好的生活。而深圳,无疑是人们实现中国梦的地方。这里从来都是有理想、有冲劲、讨厌旧体制束缚的人才实现梦想的最佳城市。深圳有一种难以描述的创新创业环境,深圳经济特区今年30岁了。30岁,是个不再年轻的年纪。可是,只要我们让梦想成为深圳的城市特质,我们的城市将永远不老。”

  综上所述,代理人希望社论上的说辞不只是落在纸上,而要深入人心,落实到具体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不能以片面的、狭隘的、守旧的、机械的、短视的目光审视对待本案“海上浮岛”,而应以灵活的、前瞻的、发展的眼光审视看待“海上浮岛”。为了真正维护社会和谐,公平正义,进步发展,有效保护社会财富不致无畏损失,高效利用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富民强国,对本案作出公正裁判,依法纠正被告方的违法错误,使深圳这片热土不留遗憾!不丧人心!不再非议!谢谢!

  代理人: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汪腾锋 律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二十四)日

  延伸话题:行政诉讼只审被告不审原告

  普通读者作为法律行外人可能会疑问,郭某某的“海上皇宫”确实在法律上有问题,怎么有底气与政府部门对簿公堂?汪腾锋律师又为什么如此信心满满认定可以在法庭上战胜政府部门呢?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法庭只审被告不审原告,即只审查政府(被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管行政相对人(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用大白话说,即使咱老百姓从事了违法的行为,理应受到政府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但如果政府部门对咱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比如没有听取咱的申辩,没有告知咱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等,咱照样可以对政府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只会审查政府部门对咱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不会审查咱自己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在我国行政诉讼早期实践活动中,曾发生一起违反中国人法治传统惯性思维因而引起轰动的所谓“造假者状告打假者”行政诉讼案。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于10月上旬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法院和成都市中级法院以技术监督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续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打假能否有错”、“制假者能否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引起了热烈争论。

  普通中国人不理解的是,夹江县彩印厂造假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理应接受技术监督局的查处,怎么能反把打假的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呢?这岂不是“翻了天”了?类似地,普通中国人最初也不理解刑事辩护律师的所作所为:这个刑事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而且主观恶性极大,可谓罪该万死,你律师竟然为他辩护,良心何在?天理何在?实际上,这些不理解都是重实质公正而轻视程序公正的中国法治传统思维在作祟,而程序公正才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和基石。

  所谓程序公正,就行政行为而言,要求政府部门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句话,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而不能违法行政甚至为所欲为,胡作非为。行政诉讼制度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司法救济的机会,通过司法审查的途径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而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也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而不至于发生冤假错案。

  回到郭某某和“海上皇宫”,即使“海上皇宫”依法确实应当被强制拆除,政府部门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就如同一个犯下死罪的刑事被告人,也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审判定罪之后才能被依法执行死刑一样,不能像过去有些“无法无天”的“革命”电影里演绎的那样,“你这个叛徒!我代表党代表人民一枪毙了你!”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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