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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皇宫”之一见倾心——“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8)
“海上皇宫”之一见倾心——“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8)

  第二部:律师侠义 依法援救“海上皇宫”

  4. 一见倾心

  让我们回过头来继续讲述郭某某和他的“海上皇宫”纠纷案。

  整个“海上皇宫”事件并没有如政府部门的预期那样随着“海上皇宫”被强制拆除而“一拆了之”。一方面,2011年4月8日启动的强制拆除行动,也只是把海上浮岛上层建筑中的主要部分拆毁了,对于建筑结构复杂而且非常坚固的浮岛基础部分,政府部门仍然是拿不出妥善处理的万全之策,强制拆除行动陷入停顿状态。另一方面,一怒之下决定采取法律手段为自己、也为“海上皇宫”讨个说法的郭某某,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分别于3月24日、4月12日和5月4日连续向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三份行政起诉状(图77、78、79),所提的诉讼请求分别对应于龙岗区海洋局3月1日向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下发的《撤销〈关于申请海上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的通知》、《关于撤销〈养殖登记证〉的决定》以及龙岗区海洋局对“海上皇宫”实施的强制拆除行动。因龙岗区政府机构改革,海洋局等职能部门已统一归并到经济促进局,所以行政诉讼的被告统一列为“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龙岗区人民法院分别以“(2011)深龙法行初字第45号、第47号、第53号”的案号受理了上述三件行政诉讼案。

  出于一时的义愤对政府部门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也是要向世人表达一种姿态,至于诉讼结果,郭某某心中并没有底,也不准备去过多计较后果了,毕竟面对的是强大的深圳市政府背景。这也难怪他,因为他自己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就是法律专家又怎么样呢?如前所述,郭某某也借助自己的人脉资源找过很多法律专家和律师名流,甚至还病急乱投医,托人找过京城的房屋征收拆迁方面的专家王才亮律师,可是“海上皇宫”并不是单纯的房屋拆迁补偿问题,面对“海上皇宫”这个似乎无据可依的“四不像”物体,再牛的专家也是束手无策、无能为力。虽有很多“热心”的律师毛遂自荐自己找上门来,但他们不是说不到点之上,就是利字当头,很难赢得具有艺术家挑剔眼光的郭某某的好感和信任。

  另一方面,提起行政诉讼也是郭某某与政府部门博弈的一种手段。郭某某还是希望政府部门最终能够高抬贵手,收回成命,不要对“海上皇宫”处以极刑。为此,郭某某以深圳市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于2011年4月15日向龙岗区海洋局提交《关于将“海上浮岛”整改为“海上垂钓公园”的申请》,5月9日向深圳市海洋局提交《关于设立深圳“东山海上休闲渔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请示报告》,6月3日向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交《关于从深圳“海上皇宫”事件看深圳海洋法律法规健全和立法之必要性紧迫性致深圳市人大的立法建议信》,6月9日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即宋海省长提交《关于将“海上皇宫”申请整改为“海上垂钓公园”的情况汇报》。可以说,为了“海上皇宫”的一线生机,郭某某这是在到处呼吁请愿,求饶说情,烧香拜佛,可惜终究都是无人理睬。政府部门之冷漠,让人心寒!

“海上皇宫”之一见倾心——“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8)

  图77:2011年3月24日提交的第一份《行政诉讼状》首页,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龙法行初字第45号”。

“海上皇宫”之一见倾心——“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8)

  图78:2011年4月12日提交的第二份《行政诉讼状》首页,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龙法行初字第47号”。

“海上皇宫”之一见倾心——“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8)

  图79:2011年5月4日提交的第三份《行政诉讼状》首页,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1)深龙法行初字第53号”

  眼看龙岗区法院确定的开庭日期一天天临近,还没有找到看得上、信得过、靠得住的律师代理出庭诉讼,郭某某自己和他的秘书张广斌都十分着急。就在这个时候,也是因缘巧合,张广斌无意中在深圳电视台就“海上皇宫”案件专门采访深圳市当地一些法律专家的节目中看到了汪腾锋律师的身影,汪腾锋律师旗帜鲜明的观点和入情入理的分析一下子吸引了张广斌的注意力。经过一番周折,张广斌联系上汪腾锋律师,随后两人见面就“海上皇宫”案相关问题进行了一番深入探讨和交流。

  喜出望外、信心倍增的张广斌回到公司后,马上将有关情况向自己的老板郭某某报告,并极力推荐汪腾锋律师。但是,作为一个早就功成名就的大企业家,郭某某可谓阅人无数,也许是曾经沧海难为水,对秘书的推荐并没有表现出多大的热情,漫不经心地问了一句:“这人行么?”看到老板兴趣不大的样子,张广斌有点着急了,因为他潜意识中觉得汪腾锋律师也许是他们打赢官司的唯一机会,便直接说道:“汪腾锋律师说了,政府执法不懂程序,不经过听证程序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就撤销收回两证,一会发,一会收,出尔反尔,随心所欲,此种自相矛盾的作为,前后必有一错,无论前错后错,政府行政违法错误,就必须承担责任!”

  听到这话,郭某某有点心动了,“明天直接让他来见我吧。”

  老板的态度让张广斌十分犯难了,他的本意是希望老板亲自找汪腾锋律师,以示尊重。因为虽然只有一面之交,但他的直觉告诉自己,汪腾锋律师别具一格的见解也许就是他们打赢官司的制胜法宝,而汪腾锋律师应该是力挽狂澜让“海上皇宫”起死回生的最佳人选了。但同时他又隐隐觉得汪腾锋律师应该是个律政奇才,而一般奇人怪才多少都会有点独特个性,常常桀骜不驯,万一冒犯了汪大律师,搞不好会弄巧成拙。转念一想,自己老板这阵子全国上下寻访的都是一些大名鼎鼎的行业专家,与他们比起来,汪腾锋律师在全国的知名度,应该还逊色一些。为了稳妥起见,张广斌将汪腾锋的联系方式告诉了老板,希望老板能够屈尊联系汪律师。然后,他自己又打电话过去,委婉地向汪腾锋律师表达了自己的顾虑。没想到汪腾锋听出他的顾虑后,在电话那头爽朗地笑道:“律师的责任,就是匡扶正义,仗义执言,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无论你们最终请不请我,该说的话,我还是会说,政府肯定存在行政程序过错,这是不容质疑的事实!”事实上,张广斌还不知道的是,汪腾锋律师最近因为在《南方日报》上就“海上皇宫”案件发表不利于政府的观点而受到打压,正在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较真呢。

  感受到汪腾锋的豪侠正气,张广斌顿时顾虑全消,立即主动约请汪腾锋律师第二天过来与老板面谈,汪腾锋律师也爽快地答应了下来。

  第二天,汪腾锋律师如约来到深圳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23楼时尚集团内郭某某的办公室。执业近三十载,专注诉讼业务,办理各种疑难案件数以千计,汪腾锋律师已把自己积累和领悟到的各种诉讼技艺融会贯通,并上升为诉讼艺术,为此他在自己领衔创办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了“知明诉讼艺术研究中心”,还专门创办了“汪腾锋诉讼艺术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今天是“企业艺术家”郭某某和“诉讼艺术家”汪腾锋的第一次见面。但是两位当事人自己并没有意识到到这次见面的任何特殊意义。虽然有自己秘书的极力推荐,但是一向率性而为、自信自负的郭某某对汪腾锋律师的能力还是将信将疑的。而汪腾锋律师也只是抱着与一位常规普通客户面谈的心态认真对待与郭某某的第一次面谈。

  称汪腾锋律师是诉讼艺术家,不仅在于他对于各种诉讼技艺的把握达到了炉火纯青、融会贯通、出神入化的境界,更在于他在处理任何法律纠纷事务时,都能够洞悉人性,洞察人心,精准掌握诉讼各方参与人的心理,然后高妙地运用博弈韬略,为客户赢得最佳结果,这其中也包括对于潜在客户的心理的准确把握,能够通过一次面谈甚至几句话就深深打动潜在客户的心,赢得潜在客户的高度信任。因此,汪腾锋律师除了就其在媒体上已经表达的观点为郭某某作了更充分的论述之外,还特别针对郭某某为“海上皇宫”遭到政府部门强拆而感到委屈和愤怒的心理,说了这么一番话:

  “媒体舆论一边倒攻击你们的‘海上皇宫’,多少受到当今不正常的社会情绪的影响,这个且不用管他。但是,这么多年来,你们一直在努力为‘海上皇宫’获得合法身份,而政府部门也是苦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无所作为,但是广东省、深圳市和龙岗区三级政府领导多次明确表态支持你们先行先试,如今政府部门在失去理性的舆论裹挟之下,不顾历史和现实,也不问青红皂白,强制拆除‘海上皇宫’,从情理上说是明哲保身,没有担当,是不惜牺牲你们的利益来撇清自己的干系;用我们法律人的行话来说,这是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守信用,咱们老百姓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受到合理保护,以免遭受不可预见的不利后果,也就是我们法律上说的信赖利益损失。这是关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和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大问题,非常重要。说白了,当初政府部门领导都支持你们,并承诺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就给你们补办手续,你们也正是基于对政府领导的信赖才投入巨资,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兴建起这么大规模的海上浮岛项目的。现在政府部门只是因为忌惮媒体炒作和舆论压力就出尔反尔,完全不顾当初对你们的支持和承诺,不经过任何正当程序就强行拆除‘海上皇宫’。政府的所作所为,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这是确定无疑的。而且你们还完全有理由向政府部门要求巨额赔偿……”

  这一番慷慨激昂的话,听得郭某某热血沸腾,他有点情不自禁,高声说道:“汪律师,你算是说到我心坎上了!我们一直觉得自己有理,但却说不清楚,现在听你一说,我有一种醍醐灌顶的感觉!”

  汪腾锋律师稍微平静一下语气说:“郭总,这还只是我的初步感想,毕竟我还没有深入研究这个案件的相关资料,没有深入了解案情……”

  郭某某连忙说:“不错,不错,汪律师见解独到,想必是身手不凡。我原来起诉政府也只是要出出气,为自己正正名,讨个说法。听汪律师一说,既然我们比较有理,那看看能否请你帮帮忙?请你先了解了解我们的案件情况吧。张秘书,你要全力配合好汪律师熟悉案件材料等情况。”

  汪腾锋律师明白,自己独到的法律专业见解和豪侠仗义精神已经完全打动了郭某某,但他并没有忘乎所以盲目乐观,而是感到身上多了一份沉甸甸的责任担当。他知道,接下来他必将经受一场极高强度的、短兵相接式的“龙争虎斗”的考验!而此时距离开庭的日期仅剩下十来天的时间了……

  延伸话题: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通常指的是,当事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公权力行为(行政行为)的信任而作出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换句话说,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该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其已经作出的行为,反复无常,则法律秩序难以保持安定状态,政府失去信用,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信赖保护原则有可能使得本来在形式上违法的行政行为获得法律上的有效性,因此该原则的适用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2)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而这种信赖是通过行政相对人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而不是通过恶意欺诈、胁迫、贿赂、隐瞒、虚假陈述等不正当方法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如果满足这几个条件,信赖保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存续保护,即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作出的行为;二是补偿保护,即行政机关在权衡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之后,认为必须撤销、变更或废止已经作出的行为的,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由此而受到的合法权益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据行政法学者的研究,该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并广为大陆法系国家接受,并且与英国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原则”和美国行政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相似。在我国,一般认为《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体现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精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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