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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的先行者——“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7)
“民告官”的先行者——“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7)

  第二部:律师侠义 依法援救“海上皇宫”

  3. “民告官”的先行者

  对于具有几千年官本位传统的中国社会而言,侠义精神之于行政诉讼律师尤其重要。1989年颁行的《行政诉讼法》对于中国的法治进步无疑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而在那之前汪腾锋律师就已经办理过具有开创性的“民告官”案件了,尽管当时还是以民事诉讼的形式进行的。我们在此详述这个案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深入了解汪腾锋律师身上的侠义精神的养成过程,也是为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基层法治实践活动留下一个活生生的样本。

  1986年8月12日,时值立秋之后即伏季休渔期结束后不久,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大通镇双河生产队的张自玉等6户渔民按照往年习惯做法在小新河水域拦网扎屏,准备开展捕鱼的副业生产活动。下午5点,青通河渔政管理站的工作人员驾驶渔政船来到现场开展行政执法,他们将渔政船停在了渔民们的扎屏中间,企图阻止渔民们继续扎屏。张自玉等6户渔民随后与渔政工作人员发生激烈的争执,渔政管理人员没收了6户渔民的几张网片,而6户渔民也夺走了渔政船上的两块跳板和一个撑篙。当晚,渔政管理人员们将船停放在扎屏现场后弃船而去,导致第二天船舶搁浅。4天后,铜陵县渔业、公安、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到纠纷现场勘察。经调查组的批评教育后,当地生产队渔民自动拆除了河中安放的渔具,6户渔民也归还了4天前夺走的两块跳板和一个撑篙。但县渔业局对其所没收的渔网却没有归还,也没有进一步的说法,6户渔民也打算不再追究此事。

“民告官”的先行者——“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7)

  图72:1986年安徽省铜陵县大通镇渔民在青通河上举行龙舟比赛

  就在大家以为事情就要不了了之的时候,铜陵县渔业局于9月13日作出了一份名为“114号”的行政处罚文件,对8月12日当天张自玉等6户渔民违抗渔政管理的行为作出了处罚。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1、6户渔民需赔偿渔政船搁浅造成的259元直接经济损失中的70%;2、对张自玉罚款40元,对生产队长罚款30元;3、今后老镇双河二生产队要在小新河扎屏捕鱼,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处罚决定一公布就立即引起了张自玉等6户渔民的强烈反应,双河生产队的社员们也对县渔业局的处罚决定愤愤不平。在向当地政府部门投诉无果后,一些开明的社员开始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鉴于对方是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再加上当时文革后改革开放初期的特殊社会环境,铜陵县、市很多资深律师都不愿接办这起棘手的民告官案。求助无门的6户渔民在机缘巧合之下找到了正在铜陵县法律顾问处工作的汪腾锋律师。年仅20多岁的汪腾锋律师耐心地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后,出于本能的正义感,当即向渔民们正气浩然地表示:“县渔业局对渔民处罚存在错误!渔民合法权益理应维护!”激动不已的6户渔民们随即提出让汪腾锋律师担任该案的委托代理人,而汪腾锋律师出于自身的正义感,欣然地接下了此案。就这样,在汪腾锋律师的帮助下,由渔民张自玉牵头,联合双河生产队和老镇生产队共同向县渔业局提起行政诉讼——尽管那时还没有行政诉讼法,因而采用的仍然是“民事诉讼”的名义。

  没想到起诉之初就遇到了阻力。县法院的经办法官是县粮酒厂厂长转行而来的经济庭副庭长,他一接手这个案件就本能地感到棘手为难,因为既无法律依据,又碍于政府部门的阻力。于是这位副庭长硬着头皮找到了汪腾锋律师,软硬兼施地向汪律师做“工作”:“这个案件很麻烦,又得罪政府,你还年轻,刚入行,干脆别做了,请当事人撤诉算了,告政府是告不赢的!”闻听副庭长的好言相劝,汪腾锋律师心中涌起一股捍卫正义的侠义豪情,当即大义凛然地回应庭长说:“撤诉绝不可能!不管赢输胜败,既然老百姓权益受到侵害,被政府处罚了,他们认为与事实不符,政府处罚错误,那么我就理当义不容辞支持他们告状,一切以法律审理裁决为准!”遭到汪腾锋律师的坚决回绝,副庭长有点惭愧,也感佩这位年轻律师的为法律的较真精神,只得打起精神认真处理这起烫手的民告官案件!

  为了准备这场前所未有的诉讼,年轻汪腾锋律师查阅了大量渔政管理法律法规,了解了很多渔政知识并咨询了法院,还反复多次到现场勘察,取得了大量丰富详实的证据材料。汪腾锋律师还特别根据现场反复勘察的结果,绘制出详细的青通河与小新河的位置关系示意图,提供给法院,以证明6户渔民的正当权益以及县渔业局超越职权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这应该算得上当下诉讼律师届热捧的所谓“可视化诉讼”技艺的最早尝试了!同时,鉴于此案是铜陵地区第一起“民告官”的案件(也可能是全省乃至全国最早的民告官行政纠纷案之一),法院也非常重视。县法院受理起诉后,法院院长在开庭前认真审阅汪腾锋律师提交的现场勘查示意图及相关文字意见后,亲自带领办案法官赶赴纠纷现场,重新勘察核实案件事实,并在开庭时亲自坐阵听审。此外,当地的不少政法领导,以及被告县渔业局的局长也纷纷出庭旁听。一时间,小小的法庭竟被密密麻麻的人群挤得水泄不通。

  在法庭上,汪腾锋律师提出两点代理意见:1、小新河是青通河下游的一条支流,流经铜陵县大通镇老镇、双河两个生产队的地域,在不涨水的时候,基本上不能与青通河干流通航,而是形成相对独立的水域,而且早在1962年“四固定”(指20世纪60年代初开始实施的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政策)时,就已经确定了小新河的经营权归大通镇老镇、双河两个生产队享有。同时,老镇、双河生产队于1986年又将小新河承包给张自玉等6户渔民作捕捞之用。这一切既符合小新河相对独立水域的自然状况,更是符合《宪法》第九条和五个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2、从历史上看,老镇、双河生产队的群众一直有在该河拉网扎屏的习惯。张自玉等6户渔民在秋后退水非禁渔期,在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水域,按照历史习惯拉网扎屏捕鱼是合法合理的。青通河渔政管理站超越管理范围,阻止张自玉等6户渔民拉网扎屏,其行为本身侵犯生产队正当权益,事后反倒作出决定,要求原告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还对原告处以罚款,并干涉其正常生产活动,是不合法的!

  在法庭上陷入被动的被告县渔业局方面并不甘心,他们抓住渔民在执法现场的过激行为“上纲上线”,试图突出和放大渔民所谓暴力抗法的情节,而对政府执法行为中的合法性问题却始终避而不谈。但汪腾锋律师临危不乱,在坚持渔民正当权益不容侵犯和剥夺的主要观点的同时,又把渔政管理人员当天如何野蛮执法,粗暴没收渔民财产,其后又擅离职守导致渔政船搁浅的事实在法庭上一一予以举证、揭露,向法庭清楚表明,渔政管理站人员超越管理权限的暴力执法行为才是引起本次矛盾纠纷的罪魁祸首,也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被告县渔业局方面陷入了更为被动的局面,被告代理律师束手无策,甚至于在法庭上虚张声势,吓唬年轻的汪腾锋律师,说他在法庭上公然指责政府部门违法是诽谤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汪腾锋律师毫不退缩。就这样,案件从上午开始审理,经过法庭调查阶段,到下午继续开庭后才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在法庭上你来我往,针锋相对,经过七个回合的反复较量,充分辩论,直到晚上将近8时方才罢休。

  尽管当天休庭之后,县渔业局动用当地政府、人大等纷纷出面干预,但由于汪腾锋律师掌握的证据充分,说理透彻,所以法院还是排除干扰全部采纳他的观点。最终,铜陵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汪腾锋律师代理的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仅撤销了铜陵县渔业局作出的“114号”行政处罚文件,免除了对张自玉等6户渔民及生产队的行政处罚,更在判决中明确了双河生产队对小新河所享有的管理使用权利(图73-76)。如此引人关注的“民告官”官司,而且判决“民”赢“官”输,县渔业局无法接受,遂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洋洋洒洒12页纸的《上诉状》,汪腾锋律师则作了针锋相对、有理有据的答辩。当初曾竭力劝阻汪腾锋律师的那位铜陵县法院经济庭副庭长,早已在办案过程中被汪腾锋律师的侠义精神和认真作风所感悟,此时已成了汪腾锋律师的“同盟军”,他坚定热情地支持鼓励汪腾锋律师说:“政府上诉不怕他,他们上诉也打不赢的!”最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3月18日作出的终审判决,仍然认定县渔业局对农民的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撤销,因此维持了“民”赢“官”输的结果!此案的完美胜诉,不仅开创了当地“民告官”的典型成功范例,还未入伙刚不久、年轻资浅的汪腾锋律师赢得了豪侠仗义、智勇兼备的律师美名,引起了当地社会民众的广泛赞誉和热议。

“民告官”的先行者——“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7)

  图73:铜陵县人民法院1987年7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第一页。

“民告官”的先行者——“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7)

  图74:铜陵县人民法院1987年7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第二页。

“民告官”的先行者——“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7)

  图75:铜陵县人民法院1987年7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第三页。

“民告官”的先行者——“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7)

  图76:铜陵县人民法院1987年7月2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第四页。

  新中国的第一部《行政诉讼法》是在上述案件方式的三两年后即1989年4月4日才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这也就意味着,汪腾锋律师代理6户渔民及生产队诉县渔业局的行政诉讼官司,在当时只能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进行,唯一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在没有专门的程序法律依据,没有任何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当年20刚出头的汪腾锋律师初生牛犊不怕虎,硬是凭借着一股勇于开拓创新的闯劲,一股为弱者打抱不平的仗义情怀,加上对证据收集的不懈努力和对法律依据的深入钻研,辅以崭露头角的法庭辩论天赋,终于赢得了这场双方地位极其不对称的官司,为普通百姓求得了公平。这样的“民告官”官司,不仅在当地引起轰动,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效果,就是在全国范围来说也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为初创时期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汪腾锋办理的这个案件比当时经媒体广泛报道并引起全国轰动的所谓首例“农民告县长”官司即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还早了一年多时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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