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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仗人间义——“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6)
律师应仗人间义——“海上皇宫”案终极大揭秘(连载16)

  第二部:律师侠义 依法援救“海上皇宫”

  2. 律师应仗人间义

  汪腾锋律师在如此一边倒的舆论环境之中,在政府部门已对“海上皇宫”痛下杀手的情况下,竟然敢于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一方面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另一方面是太岁头上动土,这一切并非他一时心血来潮,偶然为之,而是他凭借执业近三十年来所一直坚守的“律师应仗人间义”信念的惯性作为,也是他律师侠义精神的自然流露。

  汪腾锋律师1963年出生在安徽铜陵的一个干部家庭,从小深受朴实、正直的家庭氛围的熏陶教养,而他的童年又正赶上史无前例的十年动乱时期,在那个特殊的年代,法治不存,社会失序,人权不彰,太多的不平与不公之事,在他幼小的心里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也播下了要为人间正义而奋斗终身的理想种子。稍长之后,他从书本当中结识了执法如山的包公,嫉恶如仇的鲁迅,仗义执言的施洋……从此立志要做一个替人仗义执言、打抱不平的律师。1985年,汪腾锋在家乡铜陵成了一名律师界新兵,从此步入了律师行业(图62、63)。上世纪90年代初,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响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要,汪腾锋律师毅然“停薪留职”考入南京东南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第二学位班继续深造。经过二年“磨剑”之功,汪腾锋拿到了经济学学士学位,拥有法学和经济学双学位的他也就此奠定了人生的基石,也确定了自己事业发展的方向。此时的汪腾锋律师,理论素养日益精进,视野日益开阔,也到了人生转折的关键时候。汪腾锋律师经过考察,决定再次远离故土,南下深圳,开创一片新天地。1995年仲夏,汪腾锋律师汇入了南下深圳的滚滚洪流中。初来乍到,人地两疏,汪腾锋处境自然艰难已极,但却也激发了他心中的豪气――在铜陵能做好,在深圳,只要努力同样能做好!往日的成绩与荣耀既已是过去,现在就从头开始吧!为尽快打开局面,在别人潇洒玩乐时,汪腾锋却在和客户交流、沟通,在别人安睡如饴之时,汪腾锋却在钻研法学知识、剖析典型案例。几年的艰辛努力,加上此前已打就的坚实法理基础,天生的超人悟性和灵气,汪腾锋律师很快就成长为一名集豪侠的仗义情怀、卓越的法律智慧、非凡的诉讼天赋和高妙的博弈韬略于一身的诉讼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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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2: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安徽铜陵市街景。

  汪腾锋律师一直认为,侠义精神是诉讼律师的立身之基,立命之本。如果不能为弱者的权利挺身而出,不能对不公平的事情打抱不平,就不能成其为一个真正的诉讼律师。而律师眼中的“弱者”应当作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广义理解。毫无疑问,社会最底层的民众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弱者,他们的权利应该受到诉讼律师的特别关注。但是,在诉讼律师的眼中,即使是因罪大恶极可能被判处极刑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在强大的国家法律机器面前也是“弱者”,为了他们的权利而斗争,确保他们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律师责无旁贷,即使不能被普通民众理解也不能有丝毫退缩。而在“海上皇宫”事件中,由于郭某某身上表现出的艺术家的洒脱气质,创新发明家的自负情结以及成功企业家财富力量,使得他在特定的社会氛围中成为众矢之的,他的“海上皇宫”也成了权钱交易的邪恶象征,在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汹汹舆论面前,在失去理性、违法行政的政府部门手下,郭某某和他的海上精英娱乐有限公司也是地地道道的“弱者”,勇敢地站出来为他们说话,就是诉讼律师侠义精神的自然表现!

  汪腾锋律师身上可贵的侠义精神,在他上世纪八十年代在老家安徽铜陵市的早期执业生涯中就已经展露无遗了。让我们花点时间重温一下他办理的第一起产生全国影响力的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案件。

  那是1986年4月的一天,安徽省铜陵市的邮电局女职员息某找到当地司法局法律顾问处,声泪俱下地向入行才一年的汪腾锋律师讲述了自己人格和名誉遭到同事潘某长时间侮辱诽谤的痛苦经历。息某与潘某原为同事且是师徒关系,本来关系较好,没想到时间久了,潘某竟对年轻漂亮的息某产生了非份之想。息某察觉后十分厌恶,开始有意躲避、疏远潘某。潘某为此心生不满,蓄意捏造息某与多人,包括与他自己发生共十次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绯闻,败坏息某的名誉。为了得逞自己不光彩的私欲,潘某还四处打探息某行踪,长期跟踪骚扰。见息某仍不屈从,潘某竟然张贴大字报,并几次当众对息某恶语辱骂、拳脚相加。息某的身心遭受极大摧残,痛不欲生,最后服毒自杀,只求一死,幸被及时抢救脱险。但息某服毒自杀一事还是引起了当地不明真相的群众的很多议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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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3:今天的铜陵市,近处是有铜陵市“第一景”之称的天井湖风景区。

  极度痛苦的息某,在丈夫的宽慰及支持下,终于从悲观的阴影中走出来,转而求助法律。然而,息某找遍了当时铜陵市为数还不多的律师,竟无人愿接办她这起刑事自诉案。原因除了取证难之外,主要是潘某在单位比较有势力,是邮电局的一名中层干部,连当时邮电局的领导也护着他,故律师们都不愿惹潘某这个“马蜂窝”。在这种情况下,走投无路的息某找到了年轻的汪腾锋律师。听完息某的哭述,汪腾锋拍案而起、义愤填膺,当即接受了息某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侮辱诽谤刑事自诉。

  但是,着手案件准备工作的汪腾锋律师很快就遭遇到了侮辱诽谤案件特有的取证难这个“拦路虎”,特别是在那个年代,高科技的录音、录像设备根本就没有听说过,潘某的侵权行为又没有留下其他任何物证和书证。年轻而有闯劲和悟性的汪腾锋律师马上意识到:此案的证据,只能靠证人证言,靠当事人陈述!而人证的证明效力较低,仅靠一两个证人证言恐怕难以说服法官,而要动员被告单位的众多职工来指证自己的同僚,更是难上加难。

  汪腾锋律师没有被困难吓到。他先是不动声色,暗中向邮电局内的部分员工做思想工作。尽管许多员工一开始都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并不同意指证潘某的恶劣行为。但在汪腾锋律师追求正义、永不放弃的侠义精神感召下,最终还是有11位邮电局里的员工本着自己的良心,以及对潘某为非作歹的厌恶,同意了汪腾锋律师的请求。随后,为了达到良好的质证效果,也为了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照顾证人的个人顾虑,汪腾锋律师在书面采集了证人证言以后,又将一部分不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带到负责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面前,请法官当面核对证言的真实性。就这样,经过多番艰苦努力,汪腾锋律师终于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形成了环环相扣的证据链,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严密完整的代理意见(图6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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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4:汪腾锋律师手写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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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5:汪腾锋律师手写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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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6:汪腾锋律师手写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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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7:汪腾锋律师手写的《代理词》。

  法庭上,面对自诉人息某的指控,潘某不仅一口否认,还摊开双手,表情得意地说:“告我侮辱诽谤?痴心妄想!”当法官责问被告凭什么说自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潘某竟然轻松自若地反诘法官:“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我说她与男人有男女关系,为什么就不是事实呀?”然而,汪腾锋律师接着发表自诉代理词,用经过千辛万苦精心调查取得的“铁证”,加上合理的法律逻辑推论及入情的心理分析,揭穿潘某深藏诡秘、不可见人的内心主观犯罪恶意,并与其外露实施的客观行为相印证、相关联,达致丝丝入扣、无懈可击,潘某看到自己内心肮脏见不得人的私欲被公之于众,原形毕露,他的心里防线终于崩溃了。只见他脸上红一阵白一阵,冷汗直流,羞愧沮丧地垂下傲慢的头颅,昭然显示其内心已认罪的心理状态。

  但是回过神后,潘某意识到自己在邮电局单位里面关系逢源,领导器重,也算个有头有面的“人物”,即使有人指控他侮辱诽谤,想必也无人敢于出庭作证。潘某开始滔滔不绝为自己诡辩,气焰又嚣张起来。但汪腾锋律师将计就计,针对潘某为自己辩护而胡编乱造的“事实”,举出十多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材料,通过缜密的逻辑推理和准确的心理分析,将潘某驳得体无完肤,彻底击跨了潘某外强中干的心理防线。最后潘某只得老实地接受法庭审理,被迫供认了违法犯罪的基本事实,经过法庭认真细致审理和慎重合议研究,结合被告潘某拒绝认罪的主观态度,一审法院最终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图68-70)。

  得知自己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邮电局里面的“位置”将要让与他人,公职干部身份不保,潘某坚持拒绝认罪,并提起上诉。其家人又高薪聘请了本地资深名律师为其进行二审辩护。然而,事实终归是事实,潘某及其家人的种种“努力”均未得逞,本地名律师为潘某的二审辩护也败在了初生牛犊不怕虎的汪腾锋律师手下。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八十年代法制极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在人们的法律和权利意识才刚刚萌芽的铜陵市,一名无权无势的年轻律师,敢于冲破重重阻碍,冒极大的风险,将一个倍受领导“器重”的邮电局中层干部送进监狱,这在当时还比较封闭的铜陵市引起轰动,被老百姓口耳相传,产生的社会意义已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这种成功的侮辱诽谤刑事自诉案件,当时在全国范围也算得上典型案例了,为此《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台等国家级媒体也做了相关报道(图71)。息某的不幸遭遇和法律维权事迹经媒体披露后,全国各地不少同情者和支持者给息某来电和来信,雪片般送来无尽的关心与安慰。息某也从此走出阴影,一家人扬眉吐气过上了有尊严的生活,也与敢作敢为,仗义人间的汪腾锋律师成了亲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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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8: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1986年10月31日签发的《刑事判决书》第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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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69: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1986年10月31日签发的《刑事判决书》第二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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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0: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1986年10月31日签发的《刑事判决书》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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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71:有关该案件报道的报纸剪贴。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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