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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始末


“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始末

  “海上皇宫”主体浮岛(2010年)

  一、案件背景

  深圳市龙岗区的南澳东山湾,长久以来都是当地渔民的养殖区,许多渔民世代都在这片宁静的海湾上构筑渔排和宿舍,供生产及生活之用。2011年前后,震惊全国深圳“海上皇宫”,指的就是漂浮东山湾之上的海上浮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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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皇宫”原状(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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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皇宫”主体原状

  早在2003年,企业家郭某某在传统鱼排基础上创新,开始建筑规模比较大的海上浮岛(后被媒体冠名“海上皇宫”)。由于海上浮岛属 新鲜事物,一时半刻没有任何单位愿意为其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到了2008年1月,原龙岗区农林渔业局(以下简称海洋局)对“海上皇宫”方面处以71.1万 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海域原状。但在“海上皇宫”方面的积极争取下,时任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李珠江本着鼓励创新的精神,给“海上皇宫”作出批 示,指定龙岗大队撤案。但“海上皇宫”方面基于对原龙岗区海洋局的敬畏,还是选择支付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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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皇宫”方面与南澳方面的开发协议

  2010年1月13号,部分深圳媒体发布这个海上浮岛“违法”使用海域的相关报道,并将该浮岛命名为“海上皇宫”,随即引发全国关 注,一时间各路记者聚集东山湾,大有炸平“海上皇宫”之势。在舆论媒体的“官商勾结”的论调下,“海上皇宫”于5月13号被拆解成了三大块,并拖离了原来 的海域,但任其漂浮在东山湾的海面之上,等待整改。经过“海上皇宫”方面的积极整改,同年12月26日,原龙岗区海洋局为整改后的“海上皇宫”颁发了《养 殖登记证》及休闲垂钓的许可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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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分成3大块,准备接受原龙岗区海洋局全面整改的“海上皇宫”(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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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海上皇宫”浮岛改建为养殖、垂钓渔排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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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龙岗区海洋局向“海上皇宫”方面下发的养殖垂钓证明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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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龙岗区海洋局向“海上皇宫”方面下发的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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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整改后的“海上皇宫”及其四周增设的养殖渔排

  正当“海上皇宫”方面准备将该浮岛对公众放时,部分媒体的再次介入下,迫使深圳市海洋局和龙岗区于2011年3月2日联合发出通报,宣布“海上皇宫”属于 非法占用海域,并责令原龙岗区海洋局收回其发放给“海上皇宫”方面的《养殖登记证》。4月8日,龙岗区海洋局在没有经过法定的行政程序下便开始组织力量, 强拆“海上皇宫”的上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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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龙岗区海洋局撤销“海上皇宫”养殖证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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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龙岗区海洋局组织力量强拆“海上皇宫”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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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强拆中的“海上皇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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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对“海上皇宫”遭到强拆的新闻报道

  而早在此前的3月28日,“海上皇宫”方面就已经状告原龙岗区海洋局出尔反尔、违法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 4月20日,龙岗区法院决定依法受理“海上皇宫”方面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而原龙岗区海洋局也在彻底拆除了浮岛中庭部分的主体建筑后,停止了相关的拆除工 作。随后,原告“海上皇宫”方面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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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首次开庭时的情形

  二、庭审激辩

  该案于2011年6月21日,在龙岗区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汪腾锋律师在其辩护词主要阐述了以下几个观点:

  1、原告取得“养殖登记证”后在指定海域养殖(垂钓)完全合法。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 发放养殖许可证件的法定权威机关,且养殖许可证件一经取得就当然拥有合法使用相关指定海(水)域养殖的权力,无任何法律规定还要另行取得单独的“海域使用 权凭证”为前置条件。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即原龙岗区海洋局)所谓的“原告未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一说,纯属违法无理。其次,近三十年来龙岗区渔政部门 实际监管辖区内海域养殖业,也是只发放养殖登记证,但却并无以取得海域使用证为前置条件。

  2、将豪华渔排诬指为“违法建筑”并不合理,其仇富嫉妒的私欲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的渔排确实也豪华,但 这并不能否定它具有本质上的渔排属性和功能,并不丧失其养殖、垂钓功能。其次,原告养殖、垂钓渔排常有宾客前往观赏并不违法,我国法律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 谁家渔排是禁止宾客到访观赏的。最后,原告豪华渔排上并无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情形出现,只是存在观赏聚会的现象,在没有“法律”划归其性质前,“海上皇 宫”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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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撤销养殖登记证和垂钓许可批复乃“违法行政”,而非“自我纠错”。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先是同意原告将整改 后的渔排进行养殖和休闲垂钓经营和养殖、休闲垂钓事项,并于2010年12月发放《养殖登记证》,许可原告合法经营。但3个月后,又因媒体报道的负面影响 而公然违反法定程序,撤销原告已合法取得的养殖、垂钓等证明的批复,并强行收回《养殖登记证》,严重违反了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剥夺了原告所应有的 申辩、陈述等权利。这显然只能是一种新的行政违法行为。即使为了“自我纠正之前的发证错误”,也不能重新违反国家法定的程序规定违法执法,再犯新错。

  4、将强制拆除实为新的违法处罚,而非恢复旧的处罚措施。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虽然辩称其对“海上皇宫”的强制 拆除是依据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采取的合法强制措施。但这显然违背了事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实际上,旧的行政处罚已经由龙岗区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终结。所以, 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并无申请恢复“强制拆除”的司法执行,只是自己武断强拆,且无法律无据。

  (关于“海上皇宫案”代理词的详情内容,请浏览本网《 汪腾锋律师“海上皇宫”违法行政纠纷诉讼案代理词 》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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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的汪腾锋律师(右)

  随后,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的代理律师也不甘示弱,同样提出了尖锐反驳,双方律师就案件当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让现场的记者听得几乎屏蔽了 呼吸。最终,汪腾锋律师通过不懈努力,成功地为“海上皇宫”的存活找到了强大的法理和情理支持。不仅征服了法官,也征服了现场采访的新闻记者,将案件的社 会舆论形势逐渐向有利的方向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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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开庭后,汪腾锋律师接受广东电视台《今日关注》栏目的新闻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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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对“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庭审情形的新闻报道

  休庭两天后,双方又在6月24日在法院组织了第二次开庭。庭审前,汪腾锋律师化被动为主动,就强拆行动对原告所造成的利益损失要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给予行 政赔偿,总额为5000万元。这一次,汪腾锋律师再次展现了他精湛的法庭辩论技艺,将情理、道理、法理三者有机地融于一体,创造性发挥其在诉讼艺术方面卓 越天赋,在完美地守住了、甚至扩大了其第一次庭审所取得的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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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4日第二次开庭中的汪腾锋律师及“海上皇宫”所有人郭某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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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开庭后,汪腾锋律师接受《新华社》的新闻采访

  三、庭下博弈

  庭审的争论刚刚结束,庭下的较量也随之开始。考虑到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在此次诉讼中所面临的不理情形,市、区两级法院曾于2011年底特派市中院某副院 长约见了汪腾锋律师,就“海上皇宫”一案是否存在和解的可能与汪腾锋律师进行了深入的交谈。尽管双方已经就案件中的某些问题达成了一致的看法,但汪腾锋律 师还是明显感觉到,政府方面是仍宁可采用取“拖”字诀,也不愿意作出让步。虽然汪腾锋律师也深感法院在案件之中的两难处境,但汪腾锋律师始终认为:既然当 今的现状是原龙岗区海洋局的一错再错而造成,那也就没有任何的理由让原告方再吃哑巴亏。无奈之下,法院只能将案件搁置下去,迟迟不作出判决。

  事情的转机发生在2012年5月。原深圳市海洋局局长何永志调任大鹏新区管委会主任。为了顺应大鹏新区发展,经过市领导慎重讨论,决定对大鹏新区的战略定位进行调整,从打造为“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而南澳东山湾海域也被重新规划为高端旅游区。

  于是,在新任管委会主任的开明领导和坦诚相待下,经法院协调,龙岗区经济发展促进局与“海上皇宫”方面于2012年5月达成和解——搁置争议、维持现状, 继续让“海上皇宫”漂浮在东山湾之上,待此事的负面影响平息后,再结合大鹏新区的战略定位寻求新的发展。同时,要求“海上皇宫”方面沉默低调,以免再次招 致舆论非议。于是,“海上皇宫”方面也在5月底正式向法院撤诉,并放弃对浮岛部分被拆的5000万赔偿诉求。至此,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在汪腾锋律师的据理 力争下,暂时告一段落。

“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始末

“海上皇宫”行政诉讼案始末

  “海上皇宫”案原告撤诉裁定书原件

  如今,“海上皇宫”浮岛的主体部分仍漂浮在东山湾,但由于之前的“名气”,这个曾经荒废的浮岛又慢慢的吸引不少游人慕名前来“参观拜访”,成为了众多游 客的必去景点。东山湾附近的渔民便靠此谋利,在“海上皇宫”浮岛的周围建立其各种各样的海鲜渔排,而岸边村民们的餐饮业及旅游业也因此渐渐兴旺起来,共同 在东山湾的海上形成了一条独特的产业链。据附近村民民介绍,现在大部分游客来南澳旅游,都会遵从这样一条线路:早上抵达南澳,然后直接前往东山湾码头,出 海看“海上皇宫”并拍照留念,顺便在附近鱼排用午餐,然后再前往附近的杨梅坑海滩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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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东山湾旁登高眺望“海上皇宫”的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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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俯视“海上皇宫”全景(2012年)

  四、案件后感

  “虽然由于双方达成妥协,以和解收场,看似双赢,实则两败俱伤。”数年后,汪腾锋律师在重新回忆起这场惊动全国的行政诉讼案例时,仍然颇有感触。

  首先。在案件中,政府方面暴露出诸多问题,譬如:法条僵化、立场动摇、执法粗暴、法外干涉等等,以致“皇宫”被拆之后,依然不能平息民愤,反而招致更多民 众的口诛笔罚,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一定损害。但是,有关领导在此案中也表现出了足够的远见和担当,毕竟,政府方在处理整个事件时,接受了不同的声音,没有 绝对蛮横地坚持强拆和错判,以维护政府的名声和形象,故而“海上皇宫”才能得以长期保留,为其后续的发展,赢得了生机。

  同时,作为“海上皇宫”的主人,郭某某虽然在商场上叱咤风雨,但若轻视当中的法律风险,后果仍十分可怕。在此案中,郭某某本人也承 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一座美仑美奂的人间仙岛,被拆成了眼前的荒岛,财富被毁,胜景不再,令人叹息。但是,他灵光一闪创造出的艺术 杰作——“海上皇宫”,却在用海模式上,对国家具有开创性的启示意义。

  最后,我们也应看到此案积极的意义,一方面,由于“海上皇宫”的出现和巨大的影响,促进了法律的进步和完善,促成了《深圳市海上构 筑物登记暂行办法》的顺利出台。另一方面,汪腾锋律师的仗义执言,让政府部门意识到其在执法程序中不当行为,使得“海上皇宫”这一新鲜事物,从绝境之中赢 得生机,最终得以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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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劫后余生的“海上皇宫”(2012年底)

  五、后记

  据深圳晚报消息:2014年06月,时任龙岗区副区长、现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傅新江同志,在出席福田区“法治思维与依法行政”主题言讲中,便从 其自身担任龙岗区副区长时备受关注的“海上皇宫案”入手,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治思维的内涵:“政府守法,依法行政!”同时,傅新江同志以其自身的执政实践 经验告诫会场的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醒自己,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由此可见,“海上皇宫案”远远不仅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例,其背后案例给人们带来的法律启示,和对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推动作用,远远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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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游客租用附近村民的水上摩托,近距离地观摩“海上皇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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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工程师设计的浮岛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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