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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代理中铁17局“12.13”LNG天燃气管道泄漏事故案辨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中铁17局集团第4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厦深铁路丹梓特大桥294号墩桩开始施工。但由于该施工可能影响到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地下天然气管道,故中铁17局曾多次与大鹏公司进行磋商,并决定由大鹏公司将管道坐标交给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修改294号墩桩的工程设计。12月10日,双方曾因294号墩桩第8号桩的作业方案是否需要注明“人工开挖”字样而发生争议,但大鹏公司随后同意中铁17局“可先开工”。12月13日上午,中铁17局桩基工人在人工挖掘到10.2米,项目部及施工人员凭着过去的经验认为地下已无可能存在天然气管道,便决定于下午改为使用冲击桩机继续施工。在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公司的现场检查及同意下,中铁17局冲击桩机开始作业,可不久桩孔内泥浆不断冒出气泡。经检测,大鹏公司的地下天然气管道因冲击桩机施工而局部破裂,引起的气体泄漏,造成安全事故。

  在市政府联合指挥部的指挥下,该安全事故最终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在向大鹏公司支付了事故抢的保险金后,转而起诉中铁17局、铁科院、铁四院及厦深铁路广东有限公司,要求上述四所单位向平安保险公司代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769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随后,中铁17局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应诉。在助手曹广辉律师协助下,知明所主任汪腾锋律师亲自负责代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中铁17局与其他被告及本案第三人大鹏公司在事故当中的责任份额

  (2)四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情况

  (1)本案第三人大鹏公司承担比例为20%的事故责任,实际代位追偿金缩减至1415万元,其中17局承担70%,即990万元;

  (2)四被告承担按份责任。

  四、案件辩析

  在阅读完平安保险公司的起诉材料后,汪腾锋律师认为:本案的证据材料对中铁17局及其不利。尤其在事故调查组专家出具的《“12.13”广东大鹏LNG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中铁17局存在“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列举了“三大罪证”予以证明,分别是:1、未严格按照《管线保护施工作业方案》,未探明管道就冒险违章施工;2、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并未向属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施工申请;3、没有根据建设方委托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查询燃气管道坐标。上述“三大罪证”仿佛已经给中铁17局判决了“死刑”。

  但是,绝不言败的汪腾锋律师再次发挥他“拼命三郎”的特点。经过对《调查报告》的反复解读,结合中铁17局在案件中真实情况后,汪腾锋律师总结出几点代理意见。

  首先,作为天然气管道所有人,大鹏公司疏于现场安全管理,尤其在未敲定管道保护协议的情况下,没有做好施工过程的现场监督工作。因此,大鹏公司应承当相应的监督失职责任。

  其次,在本次8号桩事故发生前,中铁17局曾将大鹏公司提供的管道走向坐标提交由铁四院进行墩位进行变更设计,而这也直接导致了中铁17局的8号桩位被直接安排在天然气管道的上面。因此,大鹏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当相应份量的独立责任。

  此外,除大鹏公司及中铁17局外,负责工程设计的铁四院、负责工程监理的铁科院、负责工程建设的厦深铁路广东分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间接责任:工程监理单位铁科院监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设计单位铁四院未严格履行涉及方的设计职责,没有大鹏公司提供的坐标所在位置进行勘测,造成修改后的294号墩桩位置刚好在管道转角位置的上方;总建设单位厦深铁路广东公司组织管理不到位,没有妥善协调好各单位工作的各项环节。

  最后,从《调查报告》给出的定性来看,本次事故更多的是一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各自行为的间接结合导致。因此,在责任划分与承担上,应按照引起事故原因以及各自过失,承担的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而不是原告主张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口若悬河,企图让在场的其他被告之间相互扯皮厮杀、推卸责任。但当汪腾锋律师将上述代理意见发表后,其他被告的代理律师纷纷调转枪头,集中火力反驳原告平安保险公司的主张。为了摆脱逐渐失去控制的场面,平安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试图为本案的第三人大鹏公司解脱,并试图牵扯天然气方面的知识来转移庭审法官的注意力。但这一“暗度陈仓”的策略完全被汪腾锋律师识破。为此,汪腾锋律师再次强调:被保险人大鹏公司在涉案保险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尤其是大鹏公司提供管道坐标及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均与管道实际位置存在较大的误差,更是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原告平安保险公司对大鹏公司因为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完全没有权利向四被告主张索偿。

  最终,合议庭在尊重区调查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充份采纳了汪腾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对本案作出了如下判决:1、本案第三人,即被保险人大鹏公司存在过错,承担比例为20%的事故责任;2、裁定本案的实际代位追偿金为原告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大鹏公司保险金的80%,合计1415万元;3、裁定四被告按照引起事故原因及各自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需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调查报告》的结论,结合其他因素,酌情裁定施工单位中铁17局承担实际代位追偿金的70%,合计990万元。

  五、心得总结

  回顾本案,区政府委托第三方调查组作出的《调查报告》严重忽视了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片面加重了中铁17局的事故责任。再加上法官自身缺乏关于工程事故的各种专业技术知识,故为了保险起见,除非该《调查报告》的出现了严重的程序违规,法官一般是不会轻易地否定《调查报告》的结论。而这也一切也让中铁17局陷于绝对的被动之中。更为可怕的是,平安保险公司的代为追偿主张的是“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其目的在于使平安保险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四被告中经济实力较强、可供执行财产较多的一方追偿全部责任。而纵观上述四被告中,负责工程设计的铁四院和工程监理的铁科院都是学术研究机构,并没有太多可供执行财产;而负责工程建设的厦深铁路广东分公司却是为了工程建设而设立的临时单位,很可能随着工程的竣工而随时注销。因此,归根到底,若是采用连带责任的执行方式,最有可能被选择执行的还是“跑不了庙”的中铁17局集团。

  幸运的是,在汪腾锋律师的带领下,律师团队从貌似铁板一块的《调查报告》结论中找到了对本案第三人大鹏公司过错的描述,从而向法院主张在采用《调查报告》结论前须审查大鹏公司自身的过错责任。进而使法院人清事实,从总价达1769万元的代为追偿金中,排除掉因大鹏公司自身过错造成而造成的损失部分。接着又通过对四被告相互责任的分析,驳斥平安保险公司的连带索偿请求,并主张采取按份赔偿责任分担,从而使中铁17局避免了将来可能出现的“全盘埋单四被告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虽然最终的判决结果因《调查报告》结论的作梗而不完全体现公正合理,但汪腾锋律师代理意见及庭审辩论还是大大减轻了中铁17局的负担,并得到了中铁17局领导的高度肯定及认可,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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