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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建设承包工程款索偿案辨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过年期间,已经高高兴兴准备回家过年的黄某突然收到广州某基层人民法院寄来的材料,上面告知他要在年后到广州出庭应诉。细细回忆后,黄某终于想起了2010年的一件往事。原来,在当年的3月份,黄某的大哥黄大曾向他表示自己承包的某项工程遭遇一些棘手问题,无论是他自己或者是其挂靠的A建设公司均已经无法完成。为避免违约责任,黄大同时请求黄某代他完成某房地产工程的剩余部分建设,并答应支付其1000万元的价款作为报酬。黄某念在兄弟的份上同意了黄大的请求。然而在正式接手后,黄某发现自己被大哥所骗:所谓的工程完全是一堆烂摊子。在费劲九牛二虎之力后,黄某终于完成了上述工程。本以为一切都过去了,天晓得现在又突然跑出了“程咬金”潘某前来索债!

  潘某又是和等人也?通过法院材料,黄某得知:原来,潘某曾在2008年期间为黄大及A建设公司就该项工程提供过钩机服务的个体户。但潘某一直认为黄大及A建设公司拖欠其24.5万元的工程款没有支付,故潘某一气之下将黄大、A建设公司、黄某及一间也参与过工程建设的B建设公司,统统告上法庭,要求单位及个人承当连带责任。郁闷至极的黄某只好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应诉。经过指派,张青平律师负责具体代理本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黄某是否是潘某追索工程欠款的适格当事人;

  2、潘某的债权是否真实、有效。

  三、判决情况

  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辩析

  在初步浏览完案卷之后,张青平律师认为:上述材料表明,潘某早在2008年6月就结束了雇佣关系,而黄某是在2010年3才接手剩余的工程。这表明潘某与黄某无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都没有直接关系,硬是把黄某强拉进来是没有依据的。而且,潘某的证据材料疑点重重,不仅潘某的签名并不一致,且材料签署时间也十分奇怪。最后,债务又拖了好些年,现在不知道是基于什么原因才旧事重提,也是十分让人匪夷所思。

  在请教汪腾锋主任律师后,张青平律师分析:本案有可能是与潘某伪造证据,恶意创设债务,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变相敲诈A建设公司、黄大、B建设公司及黄某。因此,如何把潘某提交的问题证据一一揭示暴露,就成为本案的代理关键。

  经过充份的准备,2013年3月,潘某在张青平律师的陪同下到广州某基层人民法院出庭应诉。庭上,张青平律师着重强调对潘某提交的单据提出以下两点质证意见:

  1、潘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嫌弄虚作假,因此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首先,从原告提交的单据看,扣款及付款情况计算表、结算表等上面不仅没有黄某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其他被告人的签名或盖章。况且,潘某提供的结算表及计算表均为复印件,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其次,潘某提交的相关单据上完全没有任何关于“潘某”名字的字样,只是多次出现了“潘A”的名字,但“潘某”与“潘A”是两个不同的主体,不应混为一谈。且所有带有“潘A”字样单据上的字体都不一样,十分可疑。

  再之,潘某提交的2008年3月4日单据能依稀能看到“总施工”签名处上填写了潘A的字迹;但3月16日单据上,“总施工”签名处上填写的却是“殷某”。所以上述的所谓“总施工”到底是“潘A”还是“殷某”,原告潘某并没有作出合理的解析。

  同时,经统计,所有的带有“潘A”签名单据的总金额为61万元,而并非潘某主张96万总工程款。

  2、即使潘某存在实际施工事实,但潘某在2008年6月14日已经进行了工程结算。因此,从结算之日起至潘某起诉之日止,中间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最后,张青平律师请求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法民事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定,依法驳回原告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张青平律师提出质证意见后,其他被告的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纷纷心领神会,在随后法庭辩论中多次引用了张青平律师的观点,使原告潘某无言而对,只好在庭上继续东扯西扯,装疯卖傻。最终,法院在部分被告拒不出庭的情况下,依法缺席驳回原告潘某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潘某支付全部案件受理费。

  五、心得总结

  本案属建设工程纠纷中较为复杂的一种类型。若深究其法律关系,黄大与A建设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或者“内部承包”关系都是违反国家专项法律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黄某“接手”哥哥黄大的行为,究竟是代理关系还是转包关系,也难以作出区分。因此,原告潘某很可能也是因为看到了黄某、黄大与A公司之间的模糊关系涉嫌违法,而故意伪造债务,并把上述各方告上法庭,企图借法院之手来迫使黄某偿还不属于自身责任的“债务”。

  但幸运的是,聪明警觉的黄某从一开始就委托了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并通过“敲打”原告潘某的证据证明能力的方式,使潘某的阴谋彻底落空,可谓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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