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讲堂 > 知明文论 >
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单位员工恶意诉讼案辨析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会计员刘某入职浙江P建设公司行政岗位,双方在试用期内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后,P公司虽然曾提出与刘某正式补签劳动合同,但刘某以种种理由称要再考虑一下再签,随后双方便不了了之。由于P公司在员工管理上的疏忽大意,P公司并没有给刘某购买社会保险。而身在会计岗位的刘某不仅知情不报,还利用在其自身岗位的便利,故意将公司为由为其缴纳社保的事情掩饰起来,并悄悄收集了对公司不理的证据。期间,刘某曾经因患上重病而需要就医,P公司曾为其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帮助其度过难关。

  然而到了2014年2月,刘某因为工作变现欠佳,未能达到公司的要求,故公司向刘某提出劝退,刘某并无异议,双方随即解除劳动关系,并就补偿、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P公司本以为一切已经妥善结清,却没想到刘某在离职当天就已经委托律师,并在几天后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P公司向其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万元;(2)2013年8月到2014年2月公休日及国家假日加班费3.7万元;(3)2014年1月-2月的未足额工资;(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万元;(5)未购买社保而导致的医疗赔偿金7057元及一次性失业保险金800元;(6)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9331元;(7)律师费5000元,等等。面对刘某穷尽一切的追讨,P公司决定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该仲裁案。团队律师张青平及实习律师叶惠娟负责具体跟进此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万元”及“律师费5000元”的计算是否适当;

  2、“2013年8月到2014年2月公休日及国家假日加班费3.7万元”及“2014年1月-2月的未足额工资”的请求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完毕;

  3、“一次性失业保险金800元”及“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9331元”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未购买社保而导致的医疗赔偿金7057元”的请求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三、判决情况

  仲裁庭作出裁决,将P公司的承担4.3万元的补偿责任。

  四、案件辩析

  在协助P公司收集完关于刘某的所有岗位材料后,张青平律师认为:P公司的员工内部管理体系混乱,大量与员工相关的入职和离职材料残缺不全,以至很多对P公司有利的事实均得不到证据的支持。但张青平律师认为,刘某穷尽一切的追讨请求中,仍然存在大量不合理、不合法的地方可以予以反驳。

  首先,对于刘某要求P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万元”的请求,张青平律师认为该金额的数值明显夸大,经核算其准确的数值仅为3.5元。同时,对于刘某要求P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万元”的请求,即使P公司无法提供其合法解雇的证据材料,但无论如何计算,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最多也仅为6千余元,可见刘某足足夸大了3倍。同样的,对于刘某要求P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请求也存在计算方式错误,其最终数额需按照胜数比例计算。

  其次,对于刘某要求P公司支付“2013年8月到2014年2月公休日及国家假日加班费3.7万元”及“2014年1月-2月的未足额工资”的请求,张青平律师认为:从P公司收集到的《管理人员考勤表》显示刘某每月出勤天数均为当月日历数,结合另一份从P公司收集到的《2014年1-2月刘某工资表及其他》中的计算标准及刘某的工作岗位,折算刘某的日薪不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后,完全可以认为P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刘某的加班费及最后两个月的工资。

  再之,对于“一次性失业保险金800元”的请求,由于社保费用不作为劳动争议的处理事项,可以不做理会。而“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9331元”的请求,更是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可言。

  最后,对于“未购买社保而导致的医疗赔偿金7057元”的请求,虽然刘某提供了《深圳市眼科医院收费票据》,但由于其显示的医疗费高度混同,无法区分当中的收费项目中哪些是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的费用,所以P公司也就不需要承担上述的费用请求。

  在随后的仲裁庭审中,张青平律师根据上述的研究分析结果,成功地说服了仲裁庭。最终,仲裁庭作出裁决,将P公司的责任承担份额,从刘某主张的总额14.5万元,大幅缩减到仅为4.3万元。一方面尽可能地维护了P公司合法利益,同时也让无赖份子的不轨企图无法得以全部实现。

  五、心得总结

  本案属劳动者恶意谋害不规范公司的典型案例。首先,从刘某一直隐瞒、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并在P公司支付相关补偿后仍继续仲裁要求补偿的表现看,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某的一系列行为是恶意,且有预谋而为之。其次,P公司的在员工入职离职方面的管理混乱,最终为后来的“引狼入室”埋下伏笔。特别是P公司为了贪小便宜,没有在试用期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到试用期后又因为刘某岗位的特殊性及刘某的刻意隐瞒而让上述两事不了了之,最终使P公司触犯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不得不支付上述4.3万元的承担份额。

  虽然,P公司的违法责任十分明确,但这也绝对不能成为刘某恶意敲诈的理由。本案中,由于P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刘某背后恶意推动的情节,故张青平律师在驳斥主张刘某及其律师提出的种种无理主张的同时,仍反复强调刘某的恶意情节,从而情理上打动仲裁庭,使仲裁庭更加能够切身体会P公司的处境,进而使仲裁庭作出对P公司相对有利的裁决。


其他新闻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