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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研发工程师劳动仲裁案辨析

  一、基本案情

  2002年,从部队转业归来的朱某来到深圳,在另一位战友开办的电机控制开发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然而时过境迁,到了2013年,由于公司内部的股权变动,朱某战友的控制资格因为种种原因而被他人剥夺。随后,新的公司控制人开始截留公司订单转赠他人,底价变卖公司设备,甚至通过其掌握的财务人员,以近乎明目张胆的方式转移公司财产。军人出身性格正直的朱某以其的优良的做人品格,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层面上坚决抵制新控制人的逆行倒施,并为此不断受到了公司新控制人团伙的层层打压和险恶报复。不久,朱某的带薪年假薪资被公司克扣。到了2014年4月,公司开始克扣他的基本工资,甚至明目张胆地将朱某的薪资缩减到2000元,企图赶走朱某。两个月后,眼见朱某仍然选择以忍辱负重的方式坚持工作岗位,公司又找人假扮“黑社会”,以威胁的方式强行阻止朱某上班,并借机以朱某“旷工”多日构成自动“辞职”为由,将处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护中的朱某开除出公司,并拒绝赔偿朱某的经济赔偿。

  眼看公司已经在小人的手上无力挽回地走向灭亡,朱某经过再三思考决定还是要为自己着想,在公司倒闭之前争取自己的权益,并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律师团队代理追讨欠薪及经济赔偿的事宜。经汪腾锋主任律师的安排,张青平律师负责具体跟进此案。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朱某的工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福利”部分如何转化为确实数值?

  (2)朱某的离职是否属于“私自旷工被辞”?公司是否需要向朱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裁决情况

  仲裁庭裁决:全面支持张青平律师的主张观点,裁决公司支付朱某2014年5-6月的不足额工资8545元,补发两年的未休带薪年假薪资8652元,并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7.8万元。

  四、案件辩析

  事实上,法律意识浅薄的朱某并没有提供什么实质证据,去证明上面那些曾经在他身上发生说的事实。但张青平律师的协助下,朱某从银行获取了其工资卡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通过对银行明细的分析,公司拖欠朱某带薪年假薪资的情况在银行明细中也暴露无遗。张青平律师认为,在是否拖欠带薪年假薪资的问题上,交易明细十分清晰地表面公司方面没有发放该笔薪资的记录,朱某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朱某的工资构成应该为“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福利”的模式。因此,如何证明其“相关福利”这一部分,是本次劳动仲裁的关键之一。虽然公司新实际控制人的代理律师曾提出,朱某的工资中的“相关福利”实质上就是朱某的员工股东分红,但却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说法。张青平律师认为,虽然朱某与公司方面在“相关福利”这一点均没有罗列出实质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但仍然可以通过银行明细从朱某2013年5月到2014年6月的平均工资中推导出一个基本参考值,并通过该参考值作为申请朱某2014年5月和6月的工资标准。

  最后,在仲裁证据交换阶段,张青平律师发现公司方面竟然提供的一份《通知》,上面显示公司方面曾向朱某邮寄了《自动离职交接手续通知》但得不到回应,借此证明朱某是在私自旷工,公司多次催促均无果,且没有进行工作交接的情况下被公司开除出户。对此,张青平律师在征求了汪腾锋主任律师的意见后认为,该《通知》只是公司方面的单方说法,其目的是为了捏造事实,混淆视听。但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这份《通知》并不能成为仲裁庭的采纳对象,因此朱某仍然可以主张仲裁庭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方面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庭上,张青平律师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代理律师反复就朱某是否私自旷工等问题展开激烈的博弈。尽管朱某自身在整个案件中除银行明细外无法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但张青平律师还是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律师提交的《通知》等材料进行质疑和驳斥,促使仲裁庭认清事实,并决绝采纳公司实际控制人律师的主张。最终,仲裁庭在经过反复斟酌后作出了裁决:全面支持张青平律师的主张观点,裁决公司补足朱某两个月的工资,补发两年的带薪年假薪资,并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五、心得总结

  本案属技术人员类劳动仲裁案例中的典型案例。在实践中,不少劳动单位均存在各种变相开除员工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处处找茬,无限期放无薪假,大幅缩减薪资,安排带有羞辱性质的工作岗位,甚至采取其他更加激烈的方式,使员工在痛苦难耐中被迫自动“辞职”,而无需赔偿辞退员工所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

  本案中,虽然朱某在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位,文化水平并不落后,但由于其缺乏专业的劳动法律知识,致使其在被公司变相开除后除了从银行处获取的工资明细外,竟无法获得任何的证据材料。再加之其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恩怨纠纷,使整个劳动仲裁案变得破朔迷离。好在张青平律师在汪腾锋律师的指引下,大胆地化繁从简,将有限的证据尽可能地加以利用,并极力抵制对方律师的不利证据,最终成功促使仲裁庭作出了公正合理的裁决,让朱某尽可能多地换回不必要损失。(上述姓氏均为随即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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