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讲堂 > 知明文论 >
汪腾锋律师指导水果生产基地强拆行政诉讼案胜诉辨析

  一、基本案情

  2003年,深圳市沃达丰实业有限公司响应湖北省怀化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特意派遣向女士代表沃达丰公司签订协议,于2005年承包经营了位于怀化市某区建立起一家水果生产基地。为此,沃达丰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先后在2006年先后兴建了一系列的水果包装、储存等厂房设施,总占地面积达1,100平方米。然好景不常。2010年,怀化市政府决定征用水果生产基地的所在土地,使生产基地被迫停产。2011年8月,怀化市某区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否定了沃达丰公司1300元/平方米的赔偿标准请求,只同意给予240元/平方米的赔偿标准,双方一时半刻没有达成补偿协议。

  祸不单行,到2012年8月,怀化市某区城管局以生产基地“没有报建”为理由,认定上述水果生产基地的水果包装、储存设施属“违法建筑”,对沃达丰公司代表向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勒令拆除。对此,沃达丰公司代表向女士曾于同年12月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到了2013年8月,某区城管局在区政府在尚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便迳行决定:强拆水果生产基地,并于同年10月在区政府的组织下彻底拆除了上述的“违法建筑”。直到当年11月,某区人民政府才姗姗来迟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区城管局的行政处罚。为此,沃达丰公司委托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汪腾锋、刘健华两位律师,代为向怀化市中院提起对区城管局及区人民政府提起对一系列违法行为的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原告当事人是否适格;

  (2)区城管局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无效;

  (3)区城管局是否需要赔偿、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情况

  2014年中下旬,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确认区城管局对沃达丰公司于2012年8月作出的“勒令拆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2)确认区城管局对沃达丰公司于2013年8月作出的“强拆”决定,及于同年10月作出的“强拆”行为均属违法;

  (3)限区城管局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沃达丰公司,按拆除涉案设备建筑时的相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至此,原告沃达丰公司方面在汪腾锋律师的指导下,取得了完全的胜诉。

  四、案件辩析

  在本案中,被告某区城管局提出了反驳意见:原告沃达丰公司不适格。

  某区城管局代理人认为:该案涉及的水果生产基地及基地内的水果包装、储存等设施均属向女士个人所有。其行所以政行为均针对协议签字相对人向女士个人,与沃达丰公司无关。因此,沃达丰公司的起诉没有道理。

  对此,汪腾锋律师在研究案件经过后,向刘健华提出了5点的具体指导意见,分别是:

  (1)不应在原告沃达丰公司是否适格的问题上与对方过度纠缠。

  被告某区城管局所提出的上述主张,除了协议签字以外,并无提交其他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某区城管局的代理人之所以将点反驳纳入代理意见,乃纯粹混淆视听,不应中计。

  同时,也可以利用这点倒打一把,主张区城管局在没有查清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作出了对象错误的处罚决定和强拆执行,并要求法院撤销上述行政行为。

  (2)“没有报建”不等于“违法建筑”。

  该水果生产基地是于2006年,为了响应当时政府提倡的“惠农工程”而匆匆兴建投产的。生产基地没有报建不仅是基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的缺陷,更是目前当地农村发展的普遍对象,不应单独地被定义成“违法建筑”;

  (3)“勒令拆除”的行政处罚因超越职权而无效。

  因为认定建筑物是否违章,需要由市规划局作出决定,某区城管局并无此项职权。法院,应对区城管局的“勒令拆除”决定予以撤销。

  (4)某区城管局对沃达丰公司作出“强拆”行为,实属“强制征收”。

  本案所涉及的征地并非公益用地,而是商业用地,依法不能强制征收。此外,原告一直于拆迁办协商补偿事宜,但原告遭遇双重标准:拆迁办只给240元/平方米的赔偿标准,远低于同类建筑1300元/平方米的赔偿标准。而区城管局为“配合”拆迁办的工作,竟却抢先一步以“强拆违章”的名义进行拆除,乃错上加错的违法行为。

  (5)被告某区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已对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据统计,这次强拆已经造成原告沃达丰公司损失了价值143万元的厂房及40万的生产设备损失殆尽,已经对原告沃达丰公司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对上述183万元的损失,应向法院主张由原告区城管局足额赔偿。

  最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采纳了汪腾锋律师的指导意见。

  五、心得总结

  综上所述,本案的实质情况纯属政府违约。在前任政府领导的招商引资政策下,沃达丰公司投资了涉案水果生产基地。但在后一任政府的商业征地下,沃达丰公司由于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而没有迁出,进而导致了后面的“违章强拆”的局面。这种情形在当今的中国大地上并不鲜见,归根到底还是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立法滞后,进而导致了不少政府部门使出了各种“奇招”来满足其卖地税收等政绩需要,进而难免地伤害了不少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值得可喜的是,从本次行政诉讼案看出,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顶住了重重压力,基本做到了公正审判的司法要求,也让更多类似案例的权利人们看到了通过法治来解决土地拆迁纠纷的希望。而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大力提倡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个案典范。


其他新闻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