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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要有为维护正义而献身的精神

  【作者:陈宜良】

  我从报纸上看到《“刑案辩护”与中国律师》一文之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该文说由于新刑法第306条对律师设立了伪证罪及妨害作证罪,近几年来,全国已有200多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被捕,并列举了人们对该法律条款的几种不同看法。

  四个多月来,我反复研读该文十多遍,现发表感想如下:

  一、我感到悲哀。

  第一、为律师的素质低下而悲哀。

  全 国有200多名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因“伪证罪”而被捕,总不会全是冤假错案,总有一些律师确实犯了“伪证罪”。这说明这些律师素质太差,做了不该做的事。律 师的天职,就是匡扶正义,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就行,不应该,也没有必要用伪证来使其逃脱或减轻惩 罚。比如像成克杰、胡长清这样的大贪污受贿犯,像为非作歹的黑社会头目、像恶贯满盈的大毒犯、抢劫杀人犯、强奸杀人犯等等。杀一百个、一千个、一万个也不 嫌多,对社会、对人民有利无害,而放纵一个,则遗害无穷。为什么要用伪证来包庇他们呢。就是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存在着无罪或罪轻的事实或情 节,律师如实为他们辩护就行,不应该也没有必要去伪造这些事实和情节。律师如果这样做,就证明素质太低,有违律师的天职和良心。

  第二、为律师的软弱无能而悲哀。

  这 200多位因“伪证罪”被捕的律师,肯定有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报刊上也看到过这样的报道,某律师以“伪证罪”被捕,关押一年多甚至二年多之后,又无罪释 放了。其根本原因,是某些司法人员痛恨这些律师敢于和他们执法犯法的行为作斗争,所以就对其报复陷害。这些律师释放之后,为什么不继续斗争,不将这些滥用 司法权力的人控告入狱呢?是不敢控告,或没有能力控告,或没有毅力和决心与这些人作持久的斗争,都是软弱无能的表现。在现实社会中,律师是弱者,律师要告 倒这些执法犯法者,难度确实大。但刑法第399等条款都有明文规定,这些人恶意制造冤假错案,也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只要被害律师敢于控告,坚持长期斗 争,总能将这些滥用司法权力的人送进监房,至少也要清除出司法队伍吧!而如果律师采取“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绳”的态度,放弃控告和斗争,那不就助长了这 帮恶势力了吗?如果律师自己受到迫害,都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斗争,还怎么能够替受害的老百姓申冤呢?这样的律师,不是太可悲了吗?

  第三、为临阵怯退的律师而悲哀。

  据 以上文章介绍,就因为有许多刑辩律师被捕,北京有不少律师都不敢接刑事辩护案件了。2000年,北京律师人均只办刑辩案件0.78件。这确实太可悲了。外 地律师受到迫害被捕,往往会产生“天高皇帝远,有冤无处申”的局面。堂堂的首都,是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中央纪检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法院及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协的所在地。首都的律师受迫害,其平反、控告的条件,要比外地,特别是边远、落后地区好得多。首都还是法律精英云集 的地方,各种高素质的法律专家多得很,难道还担心没有主持正义的人们为自己讲话吗?难道还害怕自己的冤案不能平反吗?从报纸上看到一位法学教授提出“律师 要敢于挑战权力”的观点,我认为讲得非常好,也非常及时,律师就应当敢于向滥用权力的司法人员挑战。要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精神,决不能临阵怯 退。

  党和政府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指示,就是我们的斗争武器, 我们有什么可怕的呢?目前中国的法制环境确实不太好,要想改变为法制环境很好,就要靠我们去斗争。要斗争,就难免会有牺牲,各种个人利益的牺牲,包括最宝 贵的生命。施洋大律师,在那种恶劣环境下,都敢于斗争,我们生在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新中国,为什么不敢斗争呢?极少数滥用司法权力而迫害律师的人,难道比 帝国主义,比军阀,比国民党反动派还厉害吗?杨乃武的姐姐敢于滚钉板,秋菊敢于打官司,我们律师为什么不敢接刑辩案件呢?

  第四.为善于搞关系学的律师而悲哀。

  有那么一些律师,不在研究法律及调查取证上下功夫,不在如何依法维权上下功夫,更不敢与司法腐败现象作斗争,而是与司法人员拉关系,用各种办法走后门,请客送礼,甚至行贿。“男律师点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甚至用色情去拉关系。这样的律师,难道不悲哀吗?

  有 一位局长,因贪污受贿而被捕,数量还不小。请了某律师辩护后,被判缓刑。这位律师到处炫耀,我也赞扬他辩护很成功。碰巧我认识这位局长的夫人,不久她对我 说:“不要再吹了,缓刑不是辩出来的,而是钱送出来的。我送出去的钱,比我家他贪污受贿的数额多。”我听后很气愤,动员她揭露出来,无奈她不同意,并叮嘱 说:“你千万不能讲,你讲出去,我也决不会承认。”但我相信她讲的是真话。她还说:“这些执法者,才是最可恶最隐蔽的贪污受贿犯”。是啊!这些黑幕,是很 难揭开的,危害是极大的。从此以后,在我内心深处,就非常鄙视这位“能人律师”。中国的法制环境,就被这帮人搞坏了!

  二、我的态度和做法。

  第一、一定要淡泊名利。

  刑 事辩护案件办得好,律师容易出名。外国的许多大律师,往往都是因为对某一刑事案件辩得好,辩得成功,因而一举成名。中国的文件中虽然没有大律师、小律师的 等级之分,但在许多人们心目中和实际言行中,却将名律师称之为大律师,不出名的律师当然就是小律师了。凡当律师者,包括本人在内,没有一个不想使自己成为 名律师、大律师的。律师成了名,案源就会越来越多,收入就会大大增加,这就是名利双丰收。“四人帮”掌权时,将名利思想批得臭不可闻,并标榜他们自己是一 不为名,二不为利。而实际上,他们是最大的名利主义者。我这里讲的律师要淡泊名利,不是批判和完全否定名利思想,而是指的要正确地对待名利,不要刻意地去 追求名利。有些律师名利思想太重,过份地追求名利,就在刑辩案件中,不择手段地搞伪证,妄图达到使自己辩护成功之目的。如果不是名利思想太重,他们就不会 制造伪证。律师犯伪证罪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但追其思想根源,都是膨胀的名利思想在作怪。刑事案件办得好,可以名利双收,但律师不能为名利而去办案,更不能 将名利放在首位,而是要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

  第二,要下大功夫依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

  辩 护成功与不成功,关键在于证据。证据包括两方面,一是能用足够的证据来推翻控方的证据,二是能搜集到充足可靠的能证明自己的委托人不构成犯罪或罪轻、罪少 (从数罪减为一罪)的证据,以及从轻或减轻或免于处罚的证据。如果要找受害人作调查,更要依法行事,小心谨慎。1994年,本人为一名贪污受贿案的被告作 辩护。此人是农村的一名生产队长。全队只有40来户,就有四十多人用真名联名写举报信送到市法院,列出七、八条罪状,如打骂农民、对农民乱罚款,私自变 卖或侵吞集体财产等等,并说他贪污、受贿两万多元,是该行政村中最大的蛀虫。市法院很重视,立即将举报信批转到所在县法院要求严办快办。县法院立即 批准逮捕。逮捕他时,全村鞭炮齐鸣,许多人拍手称快。但被告及其妻子儿女满嘴喊冤。有人提醒我说:“陈律师,你不要偏听偏信,以免自己犯错误。”我接案 后,带一名助手到该村去了十多次,作了30多份调查笔录,获取了多份证据材料,都证实此人不但没有犯罪,而且是铁面无私、公而忘私的好干部。那40多人写 的举报信,实际只有本队四名户主,他们都是因偷窃生产队的电动机、抽水机、橡胶管等集体财产,被生产队查出后,张队长叫他们退赔,他们就痛恨张队长。举报 信上签名人,有他们年迈的祖父母、父母,还有上小学的孩子,少的一家四、五口,多的一家七、八口,再加上他们在外村的亲戚、朋友,所以有40多人。张队长 在逮捕前,他们就知道了,所以他们事先买了大量的鞭炮,看到警车一进村,他们就分散到全村各个角落燃放,欢呼庆祝。所谓贪污受贿问题,也被我用国家文件、 会计帐册等证据所推翻。开庭前,我与公诉人及主审法官沟通思想,认为被告没有犯罪,说明我要作无罪辩护的理由,想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但却遭到他们的反 对和非议。在此情况下,有人劝我就不要作无罪辩护了,以免引起麻烦,以免自己受牵连。我说:“根据事实和法律,被告确实无罪,我一定要作无罪辩护,我决不 看别人的眼色行事,也不考虑任何后果。”经过一番曲折的据理力争,被告终于被释放。

  第三,要不畏权势,敢于为伸张正义而斗争。

  我 国目前的执法环境确实不太好,冤假错案时常会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下列几种:一是立法不够完善、具体,执法人员理解有偏差;二是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现 象普遍存在,人情案、关系案屡禁不止;三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确实比较难当。比如同一个案件中,受贿一万多元的 主犯以另案处理的形式让其逍遥法外,而受贿伍仟多元的从犯却被判刑二年。在同一辖区内,致人重伤的凶手无人追究,没有证据证实其致人轻伤的自诉案件的被告 人,却被强行逮捕而逼其认罪。遇到这些案件怎么办,是敢于为被告或受害人伸张正义,坚持斗争到底,还是打退堂鼓而明哲保身?这是检验是不是好律师的试金 石。我认为,如果不敢坚持斗争,那就干脆不要当律师,不要滥竽充数。因为律师是独唱或二重唱演员,不是大合唱的演员,也不是大型乐队的一分子,是充不了数 的,是要坑害当事人的。律师职业是崇高而神圣的。敢于维护正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最起码的要求。既然当律师,就必须这样做,就没有别 的选择。近一年多来,我在江苏某市执业中,替两位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中,发现原告利用强大的关系网,拉拢司法人员强加被告罪名。由于我坚持斗争,毫不妥 协,得罪了某些执法人员,他们不仅骂我是“坏律师”、“恶讼士”,还扬言要对我进行报复陷害。我只好作好最坏的打算,准备他们捏造罪名将我抓起来,准备被 判刑,准备被迫害致死。我向妻子儿女写了遗书:宁为律师职业而牺牲,也决不向司法腐败分子屈服。

  总之一句话,既然选择律师做职业,就要有为律师职业而献身的精神,就要勇于承担风险。

  我的上述感想和做法对不对,欢迎大家评议和批评指正。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陈宜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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