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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贸企业的国际反倾销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作者:汪腾锋】

  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对反倾销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之后,总协定缔约国于1967年、1979年先后达成了两个《反倾销守则》将反倾销纳入了国际贸易 的统一规范之中。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多达成的新一轮反倾销守则,全面修订了东京回合的反倾销守则,进一步强化了反倾销措施。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运 行,世界范围内关税税率的进一步降低及纺织品等产品数量限制措施的逐步取消,同时伴随着世界各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日益加强,可以预见,反倾销这一总协定所允 许的进口限制措施还会被不断加强,反倾销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长期问题。我国是国际贸易逐年增长发展中国家,重视和研究国际贸易反倾销问题更显得十分迫切 和必要。

  自从1979年我国出口的糖精在欧共体遇到首起反倾销调查,截止到1995年4月21日日本对华纺织品设限调查,16年 间,国外对中国提起反倾销案共达170多起,涉及产品180余种。除对方主动撤诉外,绝大多数案件均以进口国征收反倾税或我出口公司承担提价、减少出口量 而结束。这还不包括1993年4月15 日墨西哥对中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自行车、手工具、家电、氟石、鞋、玩具、有机化工产品、管胶头等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所进行的大规模反倾销。对此, 加强研究国际贸易反倾销问题,尽快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机制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据初步统计,中国遭反倾销的产品中,土畜产类占 3种,食品及添加剂类9种,医药类2种,纺织类9种,服装类5种,轻工类23种,机械类4种,电器、电子产品类9种,金属及其制品类36种,矿产品类10 种,化工类34种。有些产品在多个国家或地区遭到多次反倾销。其中遭4个国家或地区反倾销的产品有鬃刷、自行车、鞋和铅笔。有些产品在同一国家或地区遭到 多次反倾销,如钨制品、鞋、鬃刷等。统计表明,来自欧共体的反倾销案

  数量最多达54件,美国其次,达51件,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分别提出 20件和11件案子。这四个国家和地区案件占总数的4/5。到目前为止,对华提起反倾销的国家有北美的美国、加拿大;拉美的墨西哥、阿根廷、巴西、智利、 委内瑞拉;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的尼日利亚、南非;亚洲的日本、土耳其、印度、韩国以及欧共体(含12国)。对华反倾销案数量,70年代,总共 2起;80年代,每年平均6起;进入90年代,反倾销数量急增,每年平均达29起,而90年代恰恰是我国外贸快速发展,出口剧增的时期。

  据统计,中国企业对国家外反倾销案的应诉情况,除30余起国外主动撤诉、否决的案子外,大多数案件均以中方被裁决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或“自限数量”而告结束,其中还有相当一批案件中方没有企业应诉,自动放弃国外市场。

  综合近些年来的情况,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进行反倾销的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1、 对我反倾销的国家不断增多,已呈逐渐蔓延之势。80年代期间,主要是美国、欧共体、加拿大等欧美发达国家,进入90年代后,日本、韩国、印度等亚洲国家, 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等拉美国家,南非、尼日利亚等非洲国家也纷纷加入这一行列中来,反倾销已涉及到我国几乎所有出口市场。

  2、 国外对我反倾销涉及的产品越来越多,一些传统大宗出口产品面临险境。国外反倾销涉及的我产品有纺织、服装、轻工、家电、五金、化工、矿产品、医药、农产品 等等,几乎包括了我各大类的出口商品。特别是纺织、服装、轻工等我拳头出口产品也遭反倾销,问题相当突出。1992年以墨西哥为首的南美国家,如智利、阿 根廷、委内瑞拉等国针对我几大类产品(每类包括几百种至上千种产品)进行大规模反倾销。

  3、对我重点出口产品反复进行反倾销。如钨制品、鞋、鬃刷等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曾多次在一国遭反倾销。

  4、一些出口产品短时间内在多个国家接连遭反倾销,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自行车、铅笔、衬衫等就属于这种情况,使其出口陷入困境。

  5、国外政府对我实行歧视性反倾销措施,对我某一产品不论出口企业价格高低,均实行统一税率,而且税率很高。如美国对我球墨铸铁实行单一的127%税率、墨西哥对我出口的鞋征收1105%高额反倾销税,这是国际反倾销史上空前的纪录。

  我国外贸企业出口产品遭外国反倾销指控激剧上升,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却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进口国对我产品销售存在歧视。最典型的是欧美,他们视我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我国产品销售是存在倾销的幅度计算均采用替代国的“公平价格”办法计算(即采 用他们自认为与我国发展水平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平价格”为标准)。美国通常援用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巴西、阿根廷、韩国等进行比较,而欧共体更 歧视性援用经济发展程度远高于我国的西班牙、美国、挪威等进行比较。如欧共体1984年1月8日立案调查我碳化硅倾销案就是以美国为“公平价格”的替代 国,迫使我作出不利的价格承诺结案。

  (2)我国外贸出口增长过快、管理不善、秩序混乱、出口数量过多、价格过低使我国众多出口企业特 别是一些经营良好并无倾销的外贸企业也牵连遭泱。如墨西哥1994年4月和1994年6月分别对我铅笔和手提箱包裁定征收451%和479%的反倾销税, 美国分别于1983年3月对我棉花裁定征收122,81%至166%不等的反倾销税,1993年8月裁定征收我塑料纺织袋85.7%的反倾销税。

  (3) 我国出口企业惧怕打“洋官司”不愿出人出钱应诉,致使既得和应得的利益丧失,白白丢掉国外市场,国家也因此遭受外汇损失。如1990年非洲尼日利亚对我国 的大量电池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众多电池出口厂商却无一应诉,终至被裁100%税率,丢失市场。1992年9月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11家外贸公司和企业 出口弹簧垫圈进调查,其中10家企业均以量小不愿应诉,只有一家乡镇企业——浙江杭州弹簧垫圈厂不甘轻易失掉美国市场,漂洋过海“单刀赴会”,结果 1993年10月美商务部单独裁定杭州弹簧垫圈厂69.88%的较低税,而其余10家未应诉企业却被征收128.63%的高税,全部痛失美国市场。 1995年2月22日欧盟委员会正式立案,调查涉及3个税则号的中国出口鞋类,涉及中国出口企业近2000家,出口金额近5亿美元,占中国对欧盟鞋类出口 额的80%左右。而就是这样一宗中国迄今被外国投诉的最大反倾销案,经中国外经贸部、轻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等多方做工作,最后也只有43 家企业应诉。

  (4)反倾销“无损害”胜诉结案后,胜诉企业缺乏国内保障,未应诉企业低价竟销,坐享胜诉利益,危害胜诉结果。这种现象除了过去屡遭调查的鬃刷、鞋子、铸 铁管件、棉纺织品,自行车链等外,目前最典型的要数1994年6月26日被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终裁“无损害”结案的我销美“碳化硅”,由于胜诉后 数十家国内外贸公司又纷纷在国内大肆抬价收购,对外低价竟销,他们每号比正常价低50一60美元向美国进口商报价,国内收购每吨却上涨200一300元人 民币。如此,新一轮反倾销起诉将不可避免,这对取得“无损害”胜诉付出艰辛努力和巨大代价的青海五矿进出口公司、内蒙进出口贸易公司和贵州七砂进出口公司 等企业是一种严重损害和不公。

  笔者认为,为解决我国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反倾销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惑,我们今后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我国外贸企业有必要了解掌握进口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可选择采用一些合理合法的规避措施,避免反倾销起诉。如将出口产品拆整为零,出售零部件异地组装,或 到当地建分厂或同进口国联营生产等,有针对性地选择某项措施以有效地躲避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并可合法地扩大出口创汇…

  2)大力宣传贯彻《会计法》,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使我国的财会制度、会计语言早日同西方完全一致。这样可大大方便我国外贸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应诉工作,有利于我国外贸企业在反倾销调查和听证会中的抗辩。

  3) 大力倡导外贸企业要勇于打“洋官司”,对不应诉者要给予必要的物质惩罚,甚至取消其生产经营许可权、外贸经营权等。对此我国外经贸部虽于1994年4月4 日发布了《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但对不应诉者缺乏必要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应加大执行力度,据悉目前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正在起草《反倾销条例》和《关于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的若干规定》,可望对涉外反倾销案的应诉者有所鼓励,对不应诉者有所制约。

  4) 我国外经贸管理部门首先要加强对所有外贸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指导和协调,合理地统盘调节全国外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布局,合理地调节出口产品的数量,及时 有效地步指导出口产品的价格水平,以避免因管理混乱、竟价过低而屡遭国外提起反倾销。对此,我们期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在起草的《反倾销条例》、《关于 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及《出口管制条例》等能作出明确有力的规定。

  5)着力培训一批精熟国际反倾销的高素质中国律师人才。对此司法部 可会同外经贸部联合从全国律师队伍中遴选一批具备相应法律和经贸基础知识、素质较高的律师进行专门培训,以造就一批中国反倾销诉讼的律师人才,改变至仍然 一味只得依赖外国律师为国人争权益的难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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