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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件中电子文件证据问题的研究

  【作者:汪腾锋】

  随着世界经济类型由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化,科技进入信息网络时代,信息网络、电子商务已成为一种先进生产力的经济模式和运行方式。同时,随着中国加入世 界贸易组织(WTO),贸易自由化与全球化必将日益发展。由于电子商务的优越性充分体现为以极低的成本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障碍,这种特性注定其只有在全球化 的范围和过程中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为此,WTO在1998年第二届部长级会议上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APEC部长级会议早在1997年就卓有 远见地通过了《APEC电子商务行动蓝图》,今年2月在北京举办的“电子商务与无纸贸易高级别研讨会”及今年10月17日至21日刚在上海顺利举办的 APEC第十三届部长级会议和第九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均强调表示要大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经济贸易全球化步伐,努力改变世界贸易体制和经济格局,改 进经济增长方式。WTO今年11月在多哈举行的第四届部长会议也将进一步磋商和讨论电子商务议题,以期尽早将电子商务纳入WTO的运作体系。中国政府也在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将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列为战略举措。伴随着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为了 优化库存结构,降低生产成本,加快资金周转,缩短生产周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障生产高效、营销有序地进行,越来越多的信息技术将在贸易活动中得到应 用,表现为电子商务,这种无纸贸易形式将日益发展。加之在中国加入WTO后的至少十五年内,欧美等发达国家均仍将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就意味着中国 涉诉企业今后在处理反倾销案件调查取证时的工作量仍将繁重,这就必然会造成未来在国际贸易反倾销投诉应诉中出现大量电子文件证据现象。对国际贸易反倾销案 件中电子文件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加强认识并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和掌握应对措施是势在必行的问题。

  一、电子文件证据的新情况、新问题

  众 所周知,伴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货物贸易的表现形式将越来越多的体现为无纸化的网络信息资料。货物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经销商、公共或契约仓库、第三 方承运人等的信息、沟通,甚至企业内部各事业部门、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在物料采购、生产制造、市场营销、研究开发、客户服务、财务管理、广告宣传、 人力资源利用等方面的信息管理和信息沟通,都将普遍采取EDI或E-mail等互联网途径作为其信息管理和信息交流的平台。系统地来看,它又是由制造商、 客户、内联网、外联网等组成。而伴随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和运用,也必然会出现如何有效地实施网络的安全防范,如何鉴别网络电子商务单据资料的真 伪,如何在反倾销法律事务中运用和采信电子单据资料的问题。就反倾销案件而言,这些问题必然将在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电子原产地证明、进出口海关报关单 据、动植物检验检疫证明、原材料采购证明、网上支付证明、劳动力成本费用证明、企业纳税证明、国际运输单据、信用等级证明等诸多方面得到反映。

  然 而由于网络中存在着黑客,存在着行为人在制作业务资料和进行业务点击时的善意或恶意行为或疏忽大意过错行为等不同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又必然会影响反倾销 投诉、应诉涉及的证据资料的真伪、利弊和效力以及对这些证据资料的确认等问题。除了网络安全防范和黑客攻击由国家安全部门去统一规范管理之外,处理电子商 务时代的反倾销案件,我们都必须要认真面对和妥善处理上述其它诸多现实问题。

  二、制定相应政策和采取应对措施

  为了因应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好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们必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电子文件的效力问题

  由 于电子文件是以某项信息数据形式表现出来的,它容易被不留痕迹地伪造、篡改,很难对其鉴别。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自缚手脚、裹足不前,不能因此阻碍电子商务 的发展。对此,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早在1996年6月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1997年4月欧盟提出的《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及同年7月美国提出 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以及《统一电子交易法》均表明了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意向。不仅如此, 美国制定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加拿大的《划一电子交易法令》、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条例草案》及新加坡的《全面电子商务法》及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电 子商务示范法》的条文,均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对电子文件效力的规定更显公平、合理和明确。而美国在 2000年制定的《统一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草拟的《统一电子签名规则》则更进一步强化了电子文件的证据作用。为此,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是引入“电子签名”制度,规定这种电子签名是由代码和符号加密组成的密钥,具有唯一性和可识别性。然而,在我国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虽然 也规定了电子文件作为法律证据的有效性和可采纳性,但仍只是个别法律的原则规定,不仅缺少系统配套的法律规定,而且更重要的是缺乏具体可操作的详细规定, 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不仅如此,如何消除电子文件在生效条件、生效时间、生效形式及无效形式等方面的不一致,尽早制定全球和全国系统统一的法律规范,将 有待于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如对数据原产地生效地的规定,目前国际上较一致的看法是以生产该数据的企业所在国为生效地。

  (2)电子文件的确认问题

  既 然电子文件是一种无纸化的附着于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则对它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的认定就显得十分困难和重要。对此,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 家大都普遍成立了认证认可机构。同时,国际上某些国家间还联合成立了各种不同范畴的国际性或区域性认证认可合作组织,而且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上还 确立了网上电子身份认证(CA)制度,如美国和新加坡等国在这方面走在前列,新加坡成立了全国性认证机构——CA Nettrust Pte. Let公司并与加拿大等国签署了交叉认证协议。我国的认证认可机制目前也是尚处发展初期,特别是网上认证认可工作。可幸的是,我国也已于今年8月29日成 立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进一步协调和规范国内外认证认可工作,而且我国部分省市,如广东省已于今年6月开通了全省电子 商务认证中心(CNCA)。另外,一些专业咨询机构,如华夏国际企业信用咨询有限公司正积极引进和开发网上认证和网上资信评级业务。这些机构的设立和制度 的确立,都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中有关产品质量、原产地、卫生检疫、行为人资质等方面的认证认可及合格评定工作的开展。同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组建 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及其开发的《国家商业电子信息安全认证系统》将更进一步有效配合我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上认证认可工作。虽然如此,对电子商务所必 然涉及的网上广告、网上采购、网上支付、网上报税及货物运输等方面的单据资料也必须要建立系统配套、协调一致的网络认证认可体系,这就要求包括工商、税 务、海关、航运、银行、卫生检疫、厂商和客户等多方面的积极参与,组成系统完善的电子商务配套网络。为此,我国应尽快确立网络认证认可权威机构,以便依法 向有关当事人出具证据证明,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国际贸易、电子商务中的相关单据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3)电子文件的采信问题

  为 了适应电子商务无纸贸易发展的现状,各国处理反倾销调查的有关机关在查处反倾销案件时,必须及时适应这种现状,不仅要及时补充制定具体配套的反倾销法新规 定,明确电子文件证据的采信原则和统一标准,还要尽快建立与网络认证认可权威机构的协调联络机制,同时,要积极建立与其它有关机构,如工商、税务、海关、 航运、银行、卫生检疫、厂商、客户等的有机联系,如此才能顺利有效地落实电子文件证据的采信措施。此外,要积极协调统一与世界其它国家处理反倾销案件时证 据采信方面的相关工作。目前,我国草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及其配套法规应明确对上述内容作出相应规定,同时,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应负责会同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海关总署和将来可能肩负司法审查职能的人民法院以及其它相关机构建立有机联系,以便顺利解决电子文件证据 采信问题,从而便捷地处理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件。

  综上所述,只有明确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我们在电子商务时代处理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件时,才可以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才能顺利地进行反倾销投诉或应诉工作,才可以做到切实维护涉案各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主任:汪腾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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