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动态 > 知明讲堂 > 知明文论 >
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市场秩序

  【作者:汪腾锋】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经济型态已高度发展到知识经济的今天,“科教兴国”已被党的十五大作为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提上了高度。知识产权作为科技知识的具体内容,对它的保护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必不可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在短短十几年 内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路程,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如今,我国在立法方面总体上已与国际水平比较接近和协调。但是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执法 和守法方面仍然与某些先进发达国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这仍将有待于国家司法、执法机关逐步加强执法力度和国人守法意识的不断提高。就我国目前的经济现 状,我们可以见到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导致严重影响社会市场秩序的现象是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都是我们律师在为市场经济保驾 护航时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的问题:

  一、侵犯商标权:社会上对商标权的侵犯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非商标所有权人或非商标合法使用人,见 他人驰名商标有利可图,就私自盗用,为其低劣产品混入市场而侵权,这种现象是普遍可见的,也是档次较低的一种侵权方式。笔者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就曾办理过盗 用商标侵权案,如深圳一私营电子企业非法盗用荷兰菲利浦商标假冒飞利浦产品的侵权案,使菲利浦产品形象及经济利益均遭受较大损失;其二是高一层次的侵权方 式,即恶意抢注他人已在使用的驰名商标。这方面的案例外商抢注我国驰名商标的现象早已司空见惯,如我国的“全聚德”、“狗不理”、“阿诗玛”、“杜康”等 成百上千个名牌商标纷纷在国外被抢注,使我国名牌产品丧失大量海外市场。不仅如此,近年这种抢注恶风已波及国内,呈蔓延之势。国内很多大、中、小型企业均 不同程度地遭受过商标侵权之害,严重影响了其产品的市场形象。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例是不久前国家工商总局连续撤消深圳某外贸公司恶意抢注国内数十近百家知名 大中型企业驰名商标之案例。该案例中“红塔山”、“熊猫电子”和“四川长虹”都被恶意抢注册。

  二、侵犯专利权:对专利权的侵犯同侵犯商标 权一样,也是一种较普通的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侵犯专利权的纠纷、诉讼早已是屡见不鲜了。1993年广东佛山市陶瓷研究所经数十年开发研究发明的“冷等静压 陶瓷辊棒”专利技术突然被南海市松岗特种陶瓷厂和西樵金昌陶瓷辊棒厂侵权而大批生产倾销该专利产品,二年之内使佛陶所减四销售收入2000多万元,且产品 大量积压滞销。1994年前后曾在全国60多个城市和地区进行亿元专有技术转让活动,且每个鸡蛋卖价四五元钱的“赛福奥”生命蛋,由于石家庄格林公司和河 北大学及蒋守规教授互相指控并诉诸法院互称对方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相互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人民币。此专利发明侵权纠纷案闹的沸沸扬 扬、旷日持久,“赛福奥”生命蛋的旺盛势头被嘎然而止。此侵权纠纷不论谁是谁非,究竟谁是真正的侵权者,可以想见:等到水落石出、是非曲直分清之时,真正 被侵权者所遭受的损失已是无法弥补的了。

  三、侵犯版权:对版权的侵犯可以说更是肆无忌惮。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上对版权的侵犯, 尤其以对CD、VCD、LD等尧牒和计算机软件的盗版复制尤为严重,它较之于对商标权、专利权的侵犯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受版权侵害的现象其范围之广、影响 之深、手法之怪异无所不有,此类事例大到为出书牟取暴利,一夜之间中国凭空又多出几个“贾平凹”,甚而听说有人公开到公安部门去改姓名,摇身一变而成为 “梁晓声”去出书。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竟有一京郊农民刘延林,居然用剽窃方式发表文章100多篇而冒充作家应征婚,诱骗了十三个女子失身,其中不乏具有大 学文化的国家干部。还有新近出了个南京的稿贩子赵家新,大肆抄袭、剽窃、盗版别人的稿件,致使众多受害记者、文人要联手状告他侵权。小的事例是,我们走在 大街小巷到处可见手持尧牒、书刊招徕行人的幼童和四处琳琅满目、五颜六色的廉价柜摊、地摊。马克思所说当利润达到了300%时就有人敢冒杀头之风险了。那 些盗版侵权者之所以如此大胆猖獗、屡禁不止。正是由于这些盗版、复制品的巨额暴利低则3-5倍,高则达到7-8倍。也正因此,打击那些街头“游击队”和 “地下作坊工厂”的工作早已让国家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及版权管理机关疲于奔命。而那些成型企业大规模、大批量的盗版生产更是让被侵权企业苦不堪言。前不 久,深圳金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四年的法律路程才制止住深圳永信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金碟”软件的公开盗版,并追索到第一笔赔偿金。

  四、 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对它的侵犯也是现代社会中不正当竞争手法之一。一些心术不正的企业经营者,为了走捷径致富不惜用侵犯商业 秘密的方式参与竞争,其具体手法有如下几种:其一是派驻人员混入企业内部刺探、盗窃他人商业秘密,这已是十分陈旧、过时的手法了。其二、是用重金私下买通 他人企业内部掌握技术的关键人员,以非法取得商业秘密之内容。这种方式也是比较普通却易引致风险的一种;其三、则是较具有现代意识的手法,即众多企业纷纷 用“人才流动”、“高薪招聘”的方式“招聘套密”。1994年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旅欧部的10余名业务骨干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就擅自离职,将其在工作 中使用、保管的客户档案大部分带走,集体流动到中国旅行社。中国旅行社用他们成立了欧美二部并因此同中国青年旅行社展开竞争争夺客户,使青旅的国外客户在 一周之内取消原订旅游团151个,占原定总数的2/3,减四计划收入2196.4万元,造成经营利润损失353万元。名噪一时的珠海巨人集团公司也曾因员 工跳槽,人才流失而引致商业失密,在市场上产生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巨人如今的濒临破产与此也不无关系。

  由上述可见,对知识产权的 侵犯它直接损害了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所有权人通过艰辛劳动所设计、研制、开发之科技成果及通过精心策划的营销推广形成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商誉,使权 利人为开发这些科技成果和营销成就所投入的人、财、物及其他无形资本化为乌有;由于低成本、低费用甚至不劳而获的结果就必然会使侵权者大规模、大批量地生 产、倾销那些低价劣质产品,在国内市场形成恶性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国际贸易中,除了遭受侵权投诉之外,还可能遭受反倾销指控。

  为了努力做到制止进而杜绝对知识产权的随意侵犯,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我国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还是可以令人值得骄傲和自豪的,虽然这些成绩的取得跟国际经贸发展的潮流相关,但 它毕竟是可以令国人自慰的。虽然,我国国家及地方为此已有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技术秘密法》(如《深圳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不 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的相关条款。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之种类和方式仍会不断迭出新招。所以,我国各级立法机关 对此有必要给予足够重视,不断研究新情况,参照外国的先进经验,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特别是要参照WTO所规定TRIPS条款,针对中国的实际国情,逐 步修改、完善我国有关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有待于我国立法研究的新领域还有:反冒牌货问题、生物技术保护问题、集成电路芯片布图的保护问 题及制定国家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二、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对法律的执行是所有法律工作中的关键而重要的环节,知识产权的保 护工作更是要强调执法的问题。我国在执法方面确实也做了不四的工作。国家为此投入了极大的人、财、物力,赋予了公安、工商、海关、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主管 机关一些必要的执法权限。但是在中国目前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中要真正做到顺利地依法执法,客观上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是有赖于立法配套措施的完 善,使执法者便于操作,从而使侵权者四漏洞可钻(如商标法第38条第2款的“明知与应知”规定);其二是有赖于国人守法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法制意识的进一 步增强。其三是有赖于各级党政机关领导法律意识的加强,淡化官本位的考虑,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恶习。

  三、 进一步加强守法意识:全民守法意识的加强和提高既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又确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根本问题。知识产权的被侵犯与否,最根本的还是要减四以至根 绝侵权者,但是人们自私和懒惰的本性注定了知识产权的被侵犯始终会程度不同的继续存在下去,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及新闻媒体等机关、个 人要加强宣传遵守法律的必要性。为了文明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为了全社会有一个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国人也应该真正学会遵法守法。为此,我们应该在 全社会建立健全企业行业自律机制、社会舆论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的制约机制。在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性认识的同时,应大力提倡建立完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监 督、检举、打击的奖励措施。

  如今,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认真对待的严重问题,其蔓延之势 不仅令被侵权者痛苦不堪,损失惨重。也使广大受骗上当的消费者蒙受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同时也极大地增添了我国司法、执法机关的繁重工作,耗 费了国家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扩大国内需求,开 拓城乡市场,整顿经济秩序”确定为明年我国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的内容。为此,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真正做到健康有序,我们都应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 作努力做一点力所能及的工作。

  注:1、WTO即世界贸易组织

  2、Trips即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主任:汪腾锋 律师


其他新闻
  •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即产生拟制血亲的关系,确立了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继承权;同时,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
    2024-04-18 14:23:01
  • 2021年一天,大连鸟语林工作人员报案称,园区内火烈鸟被人杀害,现场存活的火烈鸟惊叫不已,10多只血肉模糊的火烈鸟尸体遍布鸟舍。警方经调查发现肖...
    2024-04-18 14:22:28
  •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
    2024-04-18 14:21:48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