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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问题思考

  【作者:张青平】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

  一、“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我 国有《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资源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界定,特别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了强制性的保护。我国对城市土 地和农村土地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对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也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后方能建造商品房上市流转,并由国家房管部门 颁发房产证。而农村集体土地只有经国家征地,土地性质变为国有后才可以用于房地产的开发,然后进行上市流转。这种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是“小产权房”问题 的根源。这样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二元式划分,导致了土地一级市场国家垄断,造成二者事实上的不平等。一方面,农民在征收中获得的补偿与市场价值相差太 大,就自主建房出售;另一方面,现在城市房价太高,城镇的中下层的老百姓的收入不足以购买房屋,只能另找门路。由于农村房屋便宜,于是很多城镇居民购买, 这就是“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二、土地出让者的法律问题

  目前法律并不允许其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 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条件,而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在土地收益分配中只占了很少一部分,大部分的土地收益被当地政府部门和开发商瓜分了。对农民来说,作为集体 土地主人,“小产权”房将使他们(而不是开发商)成为土地增值最大的受益者。实际上,这也符合宪法和国际惯例的精神。这就是土地的原来的拥有者或居住者必 须享有土地重新开发和征用的利益——分红。像中国这样,一开发就把农民的土地给开发商,农民土地的增值只能由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分享的模式,实质上是一种 “打贫济富”的不合理分配。在这过程中,农民受到一定安置,拿到一些补偿款,却永远失去了土地,由于土地的利用具有很大的不可逆转性,必然会带来大量耕地 流失,而耕地流失之后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将会受到威胁。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之间关于土地用途改变所带来的收益增长的分配 问题,从集体组织和农民个体之间的关系来看农民个体一般处于劣势地位,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由于大量开发“小产权”房引起耕地的流失而造成农民生 活保障受到严重威胁,将成为开发“小产权”房带来的最为严重后果之一。

  三、购房者权利保障问题

  我国的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 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 建筑将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也是此类住宅被称为小产权住宅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也强调:“在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以外的居民销售,并且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 发”。所以在房屋产权上,“小产权”房一般只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此外,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对国有土地一律是有偿使用,这是法律所要求 的必备条件。任何无偿使用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都是为法律所禁止,不能允许的,其实质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小产权”房为标 的的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购买人无法获得产权登记或过户登记,不能成为房子的所有权人也无法再行转让,如果房子出现质量问题,也很难维护自身利益,若以后 遇到国家征收,按规定也只补偿给所有权人即村集体和村民。此外,这些“小产权”房很可能因违法而被强行拆除或没收。总之购买人的利益将难以保障。可以想 象,那些购买了“小产权”房的人,随着城乡规划的修改,将面临随时被拆迁的危险。

  200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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