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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圳律师要求参与居住社区法律服务鼓与呼

  【作者:郭天希】

  5月27日,笔者参加了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为社区服务献计献策”座谈会。会上有不少青年律师踊跃上台发言,反映这些年来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都是以 律师所为单位,但律师所做不下去,个人去做碰到许多困难,建议由市律协牵头组织,律师自愿报名参与居住社区的法律服务。笔者为深圳律师要求参与居住社区法 律服务的建议鼓与呼!这些青年律师的建议对于我国律师界的意义,不亚于当年凤阳小岗村十八户农民包产到户对我国农村改革的意义,希望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 市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律师与社区的结缘始于2002年1月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通知》,此后在国家部、委、办等部门的有关文 件中,律师都被列为参与“法律进社区”的骨干力量。数年来各地有关政府部门在组织这项活动时,多数沿用把律师作为行政资源整合的对象、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 统一派进对口社区的方式。律师这种“被整合”、“被委派”的参与方式没有发挥出主体作用,积极性难以持久。近年来一些地方律师参与“法律进社区”活动日渐 式微,以至有的地方政府要采取购买律师社区服务的财政政策予以维持。我市也不例外,2006年6月全市有200多个律师所的近千名律师被派进600多个社 区,举办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一时红红火火,方便了群众法律需求,受到社区干部群众的欢迎。随着时间推移,如今除了宝安区政府出资购买律师社区服务的 律师所能够坚持下来之外,大多数律师所与对口挂点社区已徒具虚名,能够坚持下来的所剩无几。

  如何建构律师进社区的长效机制一直是各地有关政府部门和律师界有待破解的难题。深圳律师从“被整合”、“被委派”进社区到自愿要求以居民身份进社区,看似 是参与身份的小转变,实质上是律师主体意识和社区意识的大提升,而这正是建构律师社区服务长效机制的思想基础和内源性动力。我们可以从提高律师社区服务质 量,促进律师职业发展,促进我市社会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等方面,认识律师参与居住社区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首先,律师本是社区中人,与居民零距离,熟悉社区情况,在居住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可以做到长效化、常态化、随机化、亲情化,既有利于充分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又有利于降低律师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其次,我国在城乡社区实行社区自治制度,方式是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 督,前提条件是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律师在社区自治体制机制下开展法律服务,法律的管理、教育、服务和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比之于单纯以行政服务模式开展 的法律服务,内涵更丰富、意义更重要,是积极的政治参与行为,是更积极、更主动、更持久、更高层次的社区服务。

  第三,大多数青年律师专业优势不明显,案源少,参与社区服务有助于律师彰显职业优势,树立“师者”、“帮助者”形象,使居民在遇到疑难时,本能地向他求助,律师在获得案源的同时也获得生存与尊严。

  第四,律师在参与社区服务或参与社区民间组织的活动中,由于社区的地缘关系和社区民间组织机制的作用,使律师与居民建立起来的人脉关系较巩固,口碑传播更有效,有助于在律师周围形成较稳定的潜在客户群体。

  第五,对于有条件有担当的律师,还可以把社区参与作为职业发展的起点,通过参与社区自治组织(居委会、业委会)或地方人大代表竞选,使自己的知名度和社会 地位得到更大的提升,在更大的范围、更高的平台发挥职业专长、拓展律师业务,也可以由此走向参政从政的道路,实现更高的人生价值。

  第六,社区自治是我国四项民主政治制度之一,律师参与社区自治,有利于与参与政协、人大的律师在不同的制度层面上形成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人员互动、功能 互补的联动机制,扩大律师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中问政参政人才队伍,增强律师问政参政功能,提高律师问政参政水平。

  第七,社区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和源发地,深圳有700多个社区,6000多个律师(据预测近年仍有3—4%的增长),如果每一个社区都有较多的律师坚持参 与社区服务,有较多的律师通过竞选进入居委会、业委会等民间组织的常设机构或执行机构,并在这些机构中发挥积极作用,那么,就有更多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保 护,有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得到疏导化解,有更多市民的公民意识得到提高,有更多民间组织的作用得到发挥,则无论是对深圳市和谐社会建设和民生建设,还是对 公民意识、公民社会、行政改革、民主制度等政治文明关键要素的培育和发展都是有力的社会支持。

  对于座谈会上律师们的要求,我补充了三点意见:

  1、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要改变对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单一思维观念、单一管理方法、单一工作模式,重视发挥律师职业特点,重视发挥社区体制机制对律师职业的反馈 作用;建议市律协组织律师开展“参与居住社区法律服务”的讨论,了解律师对参与居住社区法律服务的看法、意愿、建议。

  2、建议律协以社区为单位牵头组织成立“律师志愿服务团(队)”,律师自愿参加,自立章程和活动规则,自主开展活动,在社区志愿组织的基础上再逐步成立街 道、区或市层级的相应组织。这样做有利于创建律师进社区新模式、新机制,有利于培养律师自组织能力,有利于发挥律师志愿服务的组织优势和主体优势,有利于 创新律师组织与各层级政府和民间组织实行广泛有效的衔接、充分适应社区(社会)法律服务的需求,有利于律师协会对律师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有效服务。

  3、建议在一些没有律师志愿服务的社区继续由政府资贴律师驻点服务之外,应大力倡导、支持、组织律师参与居住社区的志愿法律服务、参与社区自治,同时还应 大力提倡、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到社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分所,大力倡导、支持、组织党员律师参与居住社区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多渠 道建立律师进社区的长效机制,建立律师与社区在体制上的密切联系,以期达到律师和社区、社会多方利益最大化的效果。

  希望我市在律师进社区这一光荣事业的观念、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发挥“实验室”和“试验田”的功能,积极为社区自治添加内源性有生力量,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开新路、创经验。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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