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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明律师创造性思辩意见改变司法裁判长期惯例

知明律师创造性思辩意见改变司法裁判长期惯例

深圳村民与股份合作公司间纠纷从今起求告有门了

  由本所主任汪腾锋律师领衔指导曹广辉律师、储燊实习律师承办的麦某明诉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关于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在经过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通过我方上诉,日前,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此前深圳地区法院对待类似案例一律都是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本案裁定一举改变了深圳地区法院对该类村民与股份合作公司之间纠纷裁判的司法惯例,具有历史转折性的开创意义。本案也成为今后此类案件成功寻求司法救济的标杆性和里程碑式经典判例。

 

知明律师创造性思辩意见改变司法裁判长期惯例

  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系由村民集体组织改制而成立。麦某明是该公司第一类合作股东(原村民),为享受公司章程规定“预留公司股份按入户时间先后给有资格股东购买” 的利好政策, 2016年10月,麦某明与潘某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根据上述公司章程,麦某明的新生儿子理应确认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预留股份购买权。但该公司却临时生变,突然人为增加变更股东认购资格条件,并于2017年7月,以董事会决议名义,要求麦某明提供亲子鉴定,否则视为放弃预留股购买权。麦某明认为董事会决议严重不公,侵犯了其股东合法权益。2018年4月,该案经过一审开庭,法院以该公司性质属于村民自治组织,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而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起诉,我方股东利益在维权伊始便戛然而止。

  二审上诉前,我方律师做足充分准备工作,穷尽了案例检索系统均未查获对我方有利的先前判例,面对一审不利的被动局面,二审中,我方律师经认真琢磨研究,改变机械适用法律的思维,用创造性思辩观点,撰写了一份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代理意见,直指一审法院的不合理裁定,针锋相对地指出: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的性质是企业法人,并非村民自治组织。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集体所有财产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募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规定可知,只有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根据改革开放的实践,被上诉人董事会作出的涉案决议完全不涉及村民自治。

  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以来,特区农村的经济发展、村镇建设、生活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适应这种变化和进一步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加速特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把深圳建设成为外向型、多功能的国际性城市的战略目标,深圳市委、市政府对特区农村的管理体制早已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深圳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对特区农村现行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能分解、归类理顺、分步实施、不断完善的原则进行转变。即将原村民委员会的发展集体经济和组织村民自治的两大职能分开,已分别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承担。”

  被上诉人就是在原村集体企业的基础上组建和完善的城市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承担发展集体经济的职能。而且《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募股对象包括本村村民之外的公司员工。若股份公司也可以搞村民自治,则非村民不就被强行自治了吗?!目前,原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自治的职能已经由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取代,被上诉人只是承担了发展集体经济的职能,其行为完全不涉及组织村民自治的职能。

  综上,时代始终是发展变化的,基层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职能也经历着发展变化,其实,早在2004年9月,深圳的城市化改制工作已全部完成,深圳这个年轻的城市翻开了新的一页———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没有农村行政建制和农村管理体制的城市,也成为全国第一座没有农村的城市。但是一审法院的判案思维并没有及时转变过来,还是以农村和村民的观点来看待相关问题,深圳特区是改革先锋之地,法院的判案思维也应该打破藩篱、勇当先锋。

  现如今,关于基层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定清晰明了,两者的职能定位明确,被上诉人的属性绝不是村民自治组织,而是典型的企业法人,一审法院认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明显的在法律适用上因循守旧、惰性思维误导下的错误判断!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摒弃一审法院之机械僵化观点,据实依法纠正一审错误!

  最终,我方律师强有力的创新思辩释法说理,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产生了高度的认同,二审法院经认真慎重合议研究决定,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汪腾锋律师的艺术诉讼法再一次成功破解疑难复杂案件,为改进司法审判进程,推动法治进步创造了又一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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