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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律师近期通过媒体连续就民权民生热点发表评论

  本所主任汪腾锋律师一贯关注我市市民民权民生法律问题,所持观点以中肯有力、词锋犀利著称,颇受市民欢迎、媒体青睐。近期汪主任有相关热点难点评论频频见诸报端,词锋所指更是直陈司法行政过错,立足于社会制高点解决维护民权民生的难题。

  如:6月11日《深圳商报》发表《好来居73户业主每户赔四千》报道:《楼上掉玻璃砸死小学生》一案终于尘埃落定,市中级法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南山 法院的一审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的73户业主(其中一户业主有两套房)每户补偿4000元,总计29.6万元。好来居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锦峰物业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汪主任在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中一审二审的判决依法都不准确。根据民事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必须要由过错责任方承担。而本 案由于公安无法查明肇事责任者,就无法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承担者,那么就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裁判本案,而只能依据公平原则来裁判本案的责任承担者。但 是,本案如果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就应该是由造成小孩死亡可能相关的所有责任者——即二楼以上可能肇事的所有73户业主和可能未尽管理职责的物业管理公司来 共同承担,而绝不可以只判其中一方承担责任,却放弃追究另一方,否则显然有失公平,难以服众。

  又如:6月14日《深圳商报》记者在A2版以汪主任“社保部门涉嫌不作为”的法律观点作为新闻稿的题目,报道11日市社保局就“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问 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后一些法律专家的不同看法。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劳动者请求企业补交社会保险和请求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稽核,督促企业补交社保应该是不受时 效限制的”, 有的法律专家认为“深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员工投诉企业未依法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这类争议应予受理”。 汪主任的评论直斥市社保局推卸责任的遁词,认为公权机关“其主观不作为嫌疑应难推卸”:

  “第一,对社保部门的‘社保是工资福利制度的一部分, 工资属于企业的自主权’的说法,汪腾锋认为,只将社保界定为工资福利制度是一种褊狭的认知。遍考世界各国,社保理应属于国家政府主要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来 为社会公民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绝非只是一种工资福利制度,绝非是局限受制于‘企业自主权’的制度。

  第二,社保部门的‘参保员工达 650多万人,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监管’的说法,显然也有失公允。其实,深圳任何一个员工参保均要填写个人主要信息,如今网络信息时代,社保部门只要稍尽公 权职责为民权民生着想,完全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及群发手机信息等方式,提示参保员工注意事项。而社保部门却只管征缴征收,在信息权力不对称的 情况下,过分强调员工的自我注意义务,忽视公权机关的权责,其主观不作为嫌疑应难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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