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知明案例 > 快报 > 知明捷报 >
以理财之名行借贷之实?知明律师“火眼金睛”理清杂案再获胜诉
近日,由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汪腾锋律师和曾杰律师共同经办的一起名为理财,实为借贷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取得完胜的结果。

以理财之名行借贷之实?知明律师“火眼金睛”理清杂案再获胜诉 
 
原告是深圳市罗湖区某名校的教师,2015年1月基于对学生的信任,将闲余资金交给学生理财,并与其名下的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年收益率为12%。被告按季支付投资收益,一直持续三年。2018年3月后,被告借口公司经营投资出现风险,不能兑付委托管理款。
 
原告在得知上述消息后非常懊恼,没想到师生之间的信任会一夜崩塌,就连多年积蓄也恐怕无法收回。就在此危难之际,原告得知汪腾锋律师一向以解决疑难复杂大案著称,于是赶紧登门求助,事情这才出现了一丝转机。


以理财之名行借贷之实?知明律师“火眼金睛”理清杂案再获胜诉 
 
接受委托后,汪腾锋律师亲自主办该案,带领曾杰律师认真分析研究案情,认为《资产管理合同》虽然名为资产管理,但合同第四条约定:“委托期满之日,乙方将委托资产本金及当季收益一次性交付甲方指定账户”,合同明确约定的是“本金”返还而不是投资款,可见资产管理合同虽名为资产管理,但投资理财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不应存在本金完整的保证。同时在合同第七条承诺:“乙方按12%的年收益率向甲方支付投资收益”,由此可见,原告作为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者”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
 
同时,汪腾锋律师在制定诉讼策略时判断,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利用个人账户收取投资款并支付投资收益,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实际已无法区分,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作为大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理财之名行借贷之实?知明律师“火眼金睛”理清杂案再获胜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全部观点,完全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全部由被告方承担,我方取得完胜!

其他新闻

法律问题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名称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8-2025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全国咨询电话:18123616981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石厦北二街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座10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