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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死不会死—男子假死骗保误致妻子携儿女投河自尽

  近日,网上一则既令人悲伤又令人愤恨的新闻:湖南新化县琅塘镇晚坪村人男子何某竟然想出了制造车祸假死骗保的违法行为。诚然,这样行为当然不会成功,但是,何某的行为却引发了一场惨绝人寰悲剧的发生。何某的妻子(戴某)对何某的“死亡”信以为真,相信自己的丈夫真的“死了”,在突然失去家庭精神和经济支柱的情况下,难忍悲痛!带着自己一对儿女投河自尽,三条宝贵的生命,就此殒去!

 

不作死不会死—男子假死骗保误致妻子携儿女投河自尽
戴某带着自己的儿女从这条堤坝走向死亡(图片来源网络)

  2018年10月12日,何某向新化县法院梅苑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查,何某为逃避十余万的网络贷款,于9月7日隐瞒其妻子戴某花(31岁,琅塘镇团结山村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赔偿金额100万的人身意外险。9月19日凌晨,何某利用借来的车辆在新化县曹家镇城坪村资江河段伪造坠河现场,制造车毀人亡假象,企图骗取保险金。

  目前,何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对于这个惨剧、有关妻子的自杀,何某是否需要承担刑责?接下来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保险诈骗罪该怎么定罪?这些问题很多人关注。

  疑问一

  何某是否需要承担妻子携儿女自杀的刑责?

  何某妻子是因为以为丈夫已经身亡而选择的行为,何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但何某对妻子及子女的自杀结果不存在故意,因此只能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

  疑问二

  何某是否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何某制造其已经溺水死亡的假象,并将借来车辆毁坏,是明知财物会损坏的一个行为,属于故意为之,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这项罪名可能会被判成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

  疑问三

  何某还未取得保险赔偿金,是否算是触犯诈骗保险罪?

  构成诈骗保险罪的条件,其中一个要素: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所谓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毒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果构成了诈骗保险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何某的行为,各律师众说纷纭。有的律师认为构成诈骗保险罪(犯罪预备),有的律师认为构成诈骗保险罪(未遂);这两种观点的分歧核心在于“如何认定保险诈骗罪开始着手实施?”认为何某构成保险诈骗罪(犯罪预备)的律师观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应当从“骗保人到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开始(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因此,何某的行为只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所以符合犯罪预备。认为何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未遂)的律师观点,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应当从“骗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开始(以传统刑法学者为代表),因此,何某的行为在事实犯罪中因客观原因不能得逞,所以符合犯罪未遂。

  一个家庭就这样就破碎了。愿这些悲剧不再发生!

不作死不会死—男子假死骗保误致妻子携儿女投河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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