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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缘亲情岂能量化为金钱关系 ——评罗湖“无主”房产案

  近日,罗湖一起“无主”房产收归国有案吸引了广大深圳市民的眼球。
 

血缘亲情岂能量化为金钱关系 ——评罗湖“无主”房产案

深圳市司法局就罗湖区一处无主房产启动司法认定程序(深圳市司法局供图)
 

  罗湖区村民蔡某膝下无儿无女,年老后投奔侄女,由侄女为他养老送终。依据蔡某生前签订的拆迁赔偿协议,其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该回迁房在其去世后才建成安置。蔡某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因蔡某侄女对蔡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中院审理判定蔡某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之规定。经市法律顾问室代理提出认定无主财产申请、罗湖区法院刊登公告,在公告期限一年之后,该房产份额仍然无人认领。2019年2月20日,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律顾问室代理市政府出庭,法院一审终审判定涉案房产70%份额归国家所有。(来源于《广州日报》)
 

血缘亲情岂能量化为金钱关系 ——评罗湖“无主”房产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部分条款(图片来源网络)
 

  笔者认为,除了蔡某侄女法律意识淡薄,未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因素外,这是一件典型的脱离中国国情与历史,与民争利,机械理解、运用法律,甚至可以说是践踏人伦亲情的错案。

  《继承法》第九条规定了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了遗产法定继承的第一、第二顺序。侄子(女)身份确实未列入遗产法定继承顺序中。但是,法律不可能穷尽列明一切可能性。并且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一旦法院裁判“遗产无主”,必然会收归国家所有,产生“国家与民争利”的后果。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社会关系相混杂的案件时,决不能机械的照搬、套用法律条文,而应充分考虑国情、历史和对社会的影响,透过法律条文的“现象”,参透所以然的“本质”,做出基于法律,但更符合常识的判决。

  中华民族是一个血脉家族观念非常强的民族,这也是我们的文化能够延续5000年不断绝的基础。常言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传统文化中,“绝户”是非常忌讳的事情。因此,封建社会中的大家族,包括皇族,都有“过继”之说——当家族中的一支没有子嗣,经家族公议后,将家族中另一支的男丁过继过去,以延续香火,同时继承财产。蔡某的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顺序中,但根据传统文化并未出五服。说句不好听的:蔡某被判诛九族,蔡某侄女是要受牵连的。

  蔡某侄女不但与蔡某有血缘关系,更是扶助蔡某多年,并为其养老送终。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蔡某侄女获得蔡某的财产,唯独只差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但是,难道法院要用该判决引导、鼓励“有血缘关系,但不在遗产法定继承顺序”里的中国人,先签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再扶养(扶助)自己的亲属么?中院法官根据蔡某侄女扶助送终的行为判决“蔡某侄女获得30%的份额”,国家审判权固然可以量化行为的对价,但血缘亲情岂能量化为金钱关系?

  笔者认为,蔡某侄女不但与蔡某有亲密的血缘关系,更是尽了扶助送终义务——尽管这种义务属于传统文化范畴,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蔡某的侄女应当以继承人的身份获得全部的房产份额。何况纵观本案,其实际最终结果是:国家通过行使审判权,在裁判遗产无主后,将个人财产收归国有。这难免会给人一种感觉:“与民争利,为了钱,连脸都不要了!”
 

血缘亲情岂能量化为金钱关系 ——评罗湖“无主”房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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