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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孙小果?贩毒死刑不到1年竟被无罪释放

  “港商携带24公斤毒品在京被判死刑”的新闻曾经轰动一时。年过六旬的香港籍男子黄某从巴西坐飞机到达北京首都机场,在其准备转机前往香港时,机场海关人员从他的两件托运行李箱中查获可卡因近24公斤。黄某辩称其受朋友之托,从巴西将行李箱运回香港,并坚称对箱内毒品不知情。北京市某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最后以黄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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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几乎同样的案情,深圳警方抓获涉嫌携带毒品1公斤的港商孙某,其同样以“受朋友之托”辩称,最后竟被无罪释放。本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等待孙某的将是死刑、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重刑。可如此重罪,不到1年时间,他就被无罪释放,这中间他又是如何一步步运作的?

  案情还原:

  在深圳投资居住的港商孙某,受朋友之托,从香港携带一包包装严密完好的“礼物(后被证实为毒品)”过关来到广州某大酒店,准备遵嘱将“礼物”送交给朋友的朋友,当孙某到达指定地点后,没有等来收取“礼物”的朋友,却等来一大批警察迎面扑来。孙某当场被以涉嫌携带毒品逮捕,而那份“礼物”在现场查证为毒品。随后法院预备以“集团贩毒罪”指控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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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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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犯罪构成来看,是否构成贩毒罪就聚焦在孙某是否可以认定为故意。孙某虽然辩解称不知情,但是孙某被当场抓获同时被取得犯罪物证,“人赃并获”使得孙某的辩解显得尤其微弱,贩毒罪基本已经板上钉钉。

  随后,孙某的妻子多方咨询律师,最终选择了汪腾锋律师,在汪腾锋团队的运作下,同年4月份,本来可能被判死刑的孙某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被释放。为了让孙某脱罪,汪腾锋可谓煞费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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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孙某“人赃并获”的情况下,汪腾锋团队还是决定从“孙某不知是毒品”这个几乎无法走通的死路去破题,以孙某不具备主观故意为其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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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在短暂的调查之后,得知深圳警方仅仅掌握了当场查获的1公斤毒品这一客观事实,以及某个境外涉嫌贩毒集团成员与犯罪嫌疑人孙某之间有通话联系的线索。但是警方没有抓获发货的“上游”犯罪嫌疑人,也没有抓获接收毒品的“下家”。孙某又始终一口咬定自己对“礼物”是毒品毫不知情。这就使得警方当场抓捕孙某取得的毒品成了孤证。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汪腾锋团队随即利用兵法三十六计第二十九计之“树上开花”——在博弈中当己方的力量薄弱处于劣势,要隐瞒自己的虚弱,制造声势以慑服敌方。利用这警方虽然“人赃并获”但是并没有其他的证据佐证孙某知道“礼物”是毒品,就坚称委托人孙某不知情,之后便在“孙某无罪”这棵树上粘上“孤证”“疑罪”“非法羁押”的纸花,壮大自己的声势,使得警方在无法证明,同时又不能违法长期羁押的压力下,不得不释放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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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这样,本应判处死刑、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孙某在同年4月就被无罪释放。后来,汪腾锋律师在其《律师制胜—艺术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一书中提及该案,他是这么说的,其实我们也不知道孙某知不知道那是毒品,并且孙某被当场抓获并缴纳了大量毒品,算是“人赃并获”,这让我们的辩护处于劣势。但我们知明律师事务所有自己一套高超的艺术诉讼法,所以孙某才能被无罪释放,有惊无险的全身而退。因此,如果是碰到疑难复杂的案件,还是要找掌握高超诉讼技法的律师,就跟重病要找有经验的名医是一样的,你把身家性命都依托在别人身上了,当然要慎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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