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迪士尼由于对游客强制翻包检查,且禁止游客自带食物入园遭到起诉上了热搜。
事情起源于今年3月份,上海某政法大学大三学生小王携带零食进入上海迪士尼乐园时被园方工作人员强制翻包检查,并禁止其将随身携带的零食带入园内,而在购票时,上海迪士尼并没有对这项特殊规则进行说明。
入园后,小王花30元买了一根棉花糖,但她认为园内食品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一根玉米20元、一根火鸡翅80元。因此,小王认为迪士尼乐园制定的规则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将上海迪士尼告上法庭。
事实上,除了亚洲国家的迪士尼有禁止携带食物的规定外,在美国和法国的迪士尼乐园都没有此项规定。
人民网四问上海迪士尼:
一问:凭什么搞“双标”,欧美带得亚洲带不得?
二问:凭什么强制翻包,游客隐私如何保障?
三问:禁带食物是为园区卫生?园区卖的饮食没气味?
四问:谁来纠正迪士尼的“双标”行为?谁来保障消费者权益?
8月14日上午,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消息称,支持大学生对上海迪士尼诉讼。迪士尼利用其特殊地位对消费者进行限制,“搜包”是有损消费者人身权益的行为。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上海迪士尼对入园规则这类格式条款有告知说明义务,区别于普通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还需明显标志或者说明。其次,上海迪士尼禁止消费者带食物入园的规定明显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26条。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26条规定: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如何判定商家制定的规则是否合理、公平?
首先,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制定相应的规则来约束消费者的行为,比如商场禁止吸烟、美术馆禁止拍照等等,这类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自身合法权益而对消费者行为进行约束的规定属于合理的规定。合理与否取决于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但是,此次事件中提及欧美迪士尼可以携带食品,其实,也就是说禁止携带食物入园并非是行业惯例,而上海迪士尼的这项规定明显就具有不合理性。
其次,这也是一条不公平的规定。判断公不公平,就要看商家有没有通过排除、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以使自己获利。如果游乐园禁止消费者携带食品,同时游乐园内部也不售卖或者以园外同等价格售卖,这样才算作公平,就好比餐馆禁止携带酒水同时自己店内也不销售酒水,这对双方就是公平的。而上海迪士尼的这项规定明显属于限制消费者权利,以使己方获利,这就属于不公平。
当然,不公平、不合理的标准在不同行业有所不同,不应该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上海迪士尼公然禁止携带饮食、强制翻包也不是最近才发生,据悉,该项“霸王条款”已经实行了几年。期间投诉不断,但却并未看见政府法院有所行动,而消费者相对于商家本就处于弱势地位,且较为分散,很难联合在一起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政府有关部门不去及时主动的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就算没有上海迪士尼,也会有各种各样其他的消费机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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