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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刑责年龄?我反对!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不追刑责刍议

  10月27日,大连警方相关负责人就10岁女童被害一案回应新京报记者,目前对蔡某某采取的收容教养是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措施。“案发后警方迅速行动,以最快的速度锁定了嫌疑人。在调查方面形成了非常完整的证据链。目前证实,案件由蔡某某一人所为,其父母并未参与,也不知情。”警方负责人介绍,蔡某某被警方确认作案嫌疑后,曾一度被放回家,但这是因为警方收集的证据不足,衡量其收容教养必要性的工作还未完成。10月24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警方立即对蔡某某实施了收容教养,期限为三年。(来源新京报)
 

  刑法成了低龄犯罪的“护身符”?
 

  最近常常看到这句话——“没有是非观的孩子,是这个地球上最可怕的生物。他们有好奇心、行动力、破坏力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
 

  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恶性犯罪案,让很多人直接将矛头指向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实际上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刑法》背了锅。
 

降低刑责年龄?我反对!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不追刑责刍议

(图片来源中国青年网)
 

  我国刑法第17条以年龄为标准将14周岁确定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可否认,这种“一刀切”的形式责任年龄制度清晰地划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可操作性极强,实践应用价值较大。
 

  但这也使得原本是社会道德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成了低龄犯罪者的“护身符”。
 

  单纯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合理吗?
 

  从横向看,个体成长必然受周遭的种种因素影响,而我国东西部、城乡发展差异显著,这也导致了不同地区青少年群体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大相径庭。
 

  从纵向来看,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实际上没有清晰明确的界限,辨认和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的过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量变过程,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临界点。
 

降低刑责年龄?我反对!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不追刑责刍议

大连十三岁杀人案施害者聊天截图(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这些非个体原因造成的差异短期内无法弥补,而刑事责任年龄一旦确定就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如果单纯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那究竟降低多少合适呢?让不同境遇的孩子承担同样的处罚,就可能顾及了一部分人而忽视了另一部分人,造成刑罚实质上的不平等。
 

  笔者的展望:
 

  犯罪低龄化受多种因素影响,呈不可阻挡的趋势。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物质、文化精神生活的提升,促使青少年成熟期提前。这种成熟期提前,当然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使青少年智力早日发展,但也正因为少年成熟期提前,所以反映在青少年犯罪这个问题上,就是犯罪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降低刑责年龄?我反对!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不追刑责刍议

大连十三岁杀人案施害者(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相对于直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来遏制低龄犯罪,先行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原则”这种柔性一点的政策显得更为可行。
 

  恶意补足年龄原则(Malice Suppplies The Age)是指在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对其实行的客观犯罪行为有充分的认知能力,且该未成年人带有极大的恶意多次实行或造成严重后果,则认定该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意足以补充其年龄上的差距,在刑事程序中视为完全责任能力人。
 

  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贿赂证人行为,嫁祸于人行为等,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对于整个刑法诉讼程序来说,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引入同时也是扩大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契机,有助于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从聚焦于法条规范逐渐演变为灵活分析每个案件背后的情理逻辑。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关注!!
 

  为什么儿子在家里杀人,“血迹顺着他家门口一直延伸到树丛”,父母称“不知情”作何解释?如果证实其父母有知情可能,该案会是怎样的走向?
 

降低刑责年龄?我反对!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不追刑责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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