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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当庭指认公诉人是保护伞,遭裸照威胁自杀女孩前男友被刑拘

  “黑老大”当庭指认公诉人是保护伞
 

  11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光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当天的法庭调查环节出现戏剧性一幕:“黑老大”尹光德当庭指认主诉检察官唐浩是他的保护伞,申请唐浩回避。
 

  据媒体报道,在11月18日的法庭调查环节中,尹光德指称,他和来自大足区法院的第一诉讼人(主诉检察官)唐浩关系熟稔,唐浩是他的保护伞。尹光德说,他称唐浩为“浩哥”,常一起唱歌娱乐,曾共同和一名谢姓歌手拍照留念。“他帮忙协调关系、磋事情,我送过他现金一万多(元)。”尹光德称他的公司股东可以作证。
 

  该报道称,唐浩当庭承认和尹光德是熟人,并向尹光德表示可以向纪委监委举报他。鉴于两人这种关系,尹光德申请唐浩对该案回避。审判长决定休庭20分钟。重新开庭后,审判长表示,该案继续开庭,如尹光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明确的回避理由和事实,法院将其提交大足区人民法院,由检察长决定唐浩是否回避。接下来的庭审中,唐浩继续担任第一公诉人。
 

  对此,大足区委宣传部、大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回应澎湃新闻称,法院已成立调查小组,目前正在抓紧调查核实此事。查清事实后,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澎湃新闻还了解到,尹光德等25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原本应于今日(19日)继续开庭审理,但未继续开庭。(源自环球网)
 

 

黑老大当庭指认公诉人是保护伞,遭裸照威胁自杀女孩前男友被刑拘

▲重庆市政法委公开回应

 

  遭“裸照威胁”自杀女孩前男友已被刑拘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法院官方微博@长乐公安 11月20日发布通报,近日,网曝"女大学生遭威胁自杀"一案,经公安机关全力侦查,犯罪嫌疑人郑某现已被长乐区法院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黑老大当庭指认公诉人是保护伞,遭裸照威胁自杀女孩前男友被刑拘

▲福州警方通报
 

 

  据媒体17日报道称,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大四女生小静(化名)被前男友郑磊(化名)威胁要曝光裸照,此后小静在校内酒店吞下过量药片,并在随后被诊断为脑死亡。
 

  小静的母亲庄女士称,小静没有报警是因为郑磊的父亲“是长乐区的一名警察”,且郑磊威胁要调查小静的父母并将小静的裸照发给学校,此后郑磊不断向小静发骚扰短信。
 

 

黑老大当庭指认公诉人是保护伞,遭裸照威胁自杀女孩前男友被刑拘

▲郑某威胁(左)和向导员求助(右)

 

  知明律师表示刑拘一般指刑事拘留,刑拘后不一定会被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措施。
 

  从目前公开渠道能够了解的信息看,该男子发信息威胁恐吓女孩的目的是希望女孩回信息,尚不足以评价为《刑法》上的某一罪名。
 

  1、敲诈勒索罪 根据《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该男子不是单纯的恐吓行为,比如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行为仅是单纯的恐吓,不具有索取财产的性质,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2、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第292条相关规定, 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但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而该男子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对象,且相关的照片实际上并未发布在公开网络,因此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能性较小。
 

  该男子的行为最后被处以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大。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5至10日的拘留。
 

  祁东 12 岁未成年女孩被多名公职人员强奸
 

  近期,祁东未成年 12 岁女学生周某婕的父亲在网上发帖反映其女儿被骗并受到极大伤害之事,经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及近期补充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已先后逮捕周某名、刘某翔、王某、邹某、蒋某兵、周某云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王某系祁东农商行太和堂支行职工,邹某系县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中心职工。陈某升涉嫌介绍卖淫,因其怀孕已办理取保候审。
 

  此前,祁东县法院以被害人周某婕年龄存疑、本案犯罪事实不清等理由,对数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未予批捕。
 

 

黑老大当庭指认公诉人是保护伞,遭裸照威胁自杀女孩前男友被刑拘

▲女孩父亲在微博上的发声

 

  知明律师表示本案中“犯罪事实不清”尚可以成为“未予批捕”的理由,但被害人“年龄存疑”不能成为“未予批捕”的理由,更不影响该6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删除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处死刑。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知的事实是:受害女生的身份证显示其出生于2007年12月24日,按照这个年龄来算,案发时不足12周岁。家属表示“当地警方和检方不去调查犯罪嫌疑人,反而围着女儿出生年月反复调查,让人费解”。
 

  检察机关的这一理由难免让人猜测——难道是在看能否证明受害者已满14周岁,以便给施暴者以较轻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备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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