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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一二审对比,看完就知道为什么输了

  此次事件重要节点回顾: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三名工作人员至孙杨住处对其进行赛外反兴奋剂检查,IDTM随后给国际泳联报告说孙杨“暴力抗检”,并在这一过程中毁掉了样本瓶,而孙杨表示“他全力配合检查,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存在多项违规操作”。雇佣IDTM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认为孙杨干扰了其工作人员的采样工作,并且使用了暴力手段。

“孙杨案”一二审对比,看完就知道为什么输了

  2018年11月19日,国际泳联就孙杨“暴力抗检”在瑞士洛桑举行了长达13个小时的听证会。孙杨本人,以及孙杨和IDTM公司双方的证人均接受了询问,听证会上,孙杨出示了58个视频和图片,但是IDTM公司的当事人全部没有出庭,主检测官则在中国通过视频方式参与了听证,“血检官”和“尿检官”缺席。

  2019年1月3日,FINA听证专家组做出裁决,认定兴奋剂检查官违反标准的行为总体上是“令人信服”的,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证明其无罪,因此孙杨不存在违反《FINA兴奋剂管制规则》2.3或2.5条款的行为。但裁决指出孙杨只是“险胜”(a close-run thing),在裁决中对孙杨做出了警告。

“孙杨案”一二审对比,看完就知道为什么输了

  2019年3月12日,国际反兴奋剂机构(WADA)对孙杨不依不饶,他们反对国际泳联调查小组的裁定,并且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

  2020年2月28日下午5点,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了此前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和国际泳联(FINA)一案的仲裁结果:从今天开始孙杨被禁赛8年。根据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规定,如果对此次裁决结果不满,可于30天内就非常有限范围内的原因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样本收集人员的程序是否合法;二、检查程序中的瑕疵是否足以成为孙杨拒绝配合检查的理由?

“孙杨案”一二审对比,看完就知道为什么输了

  一审胜诉的原因:

  FINA听证专家组认为,兴奋剂检查官违反标准的行为总体上是“令人信服”的,孙杨的反应可能是合理的,足以证明其无罪。

  理由如下:

  关于样本采集人员是否经过合法授权,DCO、DCA和BCA是否根据ISTI规定向运动员提供适当的IDTM文件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采集样本,确实出现了条款间的矛盾和操作上的瑕疵。

“孙杨案”一二审对比,看完就知道为什么输了

  根据ISTI对术语的界定,“样本收集人员”的确是一个集体术语,但联系ISTI其他章节,FINA关于第5.3.3条“只要求一份授权文件”的说法可能不能成立。

  一、ISTI的定义要求,组成样本收集人员的每一名官员事先应得到IDTM授权,被列入IDTM的人才库中。此外,每名官员都应得到IDTM的“任命和授权”(第5.3.2条) ,每名官员将得到 IDTM 的“可识别认证”(附件H.2)。ISTI附件 H.5要求样本收集机构必须向将来可能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每一位官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identifiable accreditation),这种认证必须及时更新。这种“可识别的认证”可不是个人身份证明,ISTI所使用的“认证”一词是指样本收集机构产生的一份文件,该文件表明该官员(无论将履行何种职责)已经受到样本收集机构对其职责的适当培训。由DCA和BCA签署并保存在IDTM 总部档案中的SoC就符合此规定。

  二、第5.3.3条第一句提及“样本收集人员应提供由样本采集机构提供的正式文件证明他们的权威性”(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z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其中,“their”这个词是复数形式,改变了对样本收集人员的界定;官方“文件”用的是“documentation”也是复数形式,如果只需要一份文件就足以证明样本收集人员作为一个集体获得IDTM适当授权,则应使用“a document”单数形式来表述。

  三、FINA绝对需要出具通用授权书以便将一段时间内的样本收集工作授权委托给IDTM,否则IDTM作为商业机构没有兴奋剂检查权。但这还不够。ISTI规范的是所有兴奋剂检查的情况。在需要将权力由有权检查机构(例如国际单项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转移至样本收集机构(如IDTM)的情况下,都会产生类似的授权书。但是当有权机构同时也是样本收集机构时,则不存在机构间的授权,不会有“来自有权机构的授权书”。如国际单项联合会自己对该项运动所属运动员进行检查,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该国运动员进行检查的情况。如果以FINA对第5.3.3条第3款所要求的“授权”的解释为准,则在检查任务中,如果有权检查机构也是样本收集机构,则根本不需要授权就可以进行兴奋剂检查了,那么运动员如何识别兴奋剂检查官?

  四、第5.3.3条规定,“正式文件”应由样本收集机构提供。FINA的通用授权书来自FINA而不是IDTM,IDTM 提供的FINA授权书不是IDTM出具的,IDTM只是把它传递过去,以表明其得到授权。IDTM作为样本收集机构,负责任命和授权将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每一个官员,向运动员出示的官方文件应由IDTM提供。IDTM没有向DCA和BCA提供任何文件,所以他们也没有任何文件可以出示给运动员。

  五、只要向运动员出示FINA给IDTM 的通用授权书即可满足ISTI5.4.1(b)条。而5.4.2(b)条要求样本收集人员每个人(DCO和/或DCA),使用“第5.3.3条所述文件”(document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3.3)表明自己的身份,documentation是一个复数,它不仅是FINA通用授权书,也不仅是5.3.3条第二句中提到的 DCO 补充身份证明。陪护员及所有其他参加检查的官员,必须出示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以证明他们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的权利。第5.3.3条第一句描述了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必要的“官方文件”,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第二句描述了DCO必须携带的额外补充身份证明。“官方文件,证明其有权从运动员处收集样本”应包括: (1)FINA授予IDTM作为样本收集机构的证明;(2) IDTM授予每个官员权力,派遣他们去执行检查任务,收集运动员样本。

  六、在分析ISTI要求时,需要区分适当的身份确认(该官员是谁)、适当的任命(该官员担任特定职务)和适当的授权 (允许该官员担任特定职务,包括接受适当的培训和具备适当的资格)。这些证据才能证明样本收集机构、检查官和将提供样本的运动员与正在进行的检查任务之间存在明确的联系。仅靠DCO口头向运动员说明“他们与我在一起,我将负责,一切都很好”是不够的。

  正是基于上述原因,FINA听证专家组认为,运动员没有得到DCO的适当通知。其他参加样本收集的人员未能符合ISTI中关于通知的规定。没有向运动员出示IDTM适当授权的正式文件来确定DCA和BCA的身份。由于缺乏适当的通知,因此IDTM 在2018年9月4日代表 FINA 进行的样本收集工作没有正式开始。提供尿液样本的要求没有得到妥善执行;最初收集(后来销毁)的血液没有经过适当授权,因此不适合作为“样本”。因此,IDTM 于2018年9月4日发起的样本收集活动是无效的,不构成兴奋剂违规。

  二审败诉禁赛8年

  CAS仲裁员一致认为,孙杨的拒绝配合行为缺乏CAS所确立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

  理由如下:

  WADA在听证中表示,通知程序即使有缺陷,也是轻微的,检查人员偏离指南的行为(在检查过程中拍照,以及检查文件的问题)在性质上都是微不足道的,不会影响收集的血样的完整性,也不应该使整个检查任务失效。

  且FINA论证了此次检查构成合法检查。通用授权书就是样本采集人员需要向运动员出示的全部证明文件。样本采集人员可作为一个整体拥有一个授权书,而不需要所有参与样本采集的人员均需持有单独授权书。WADA认为,孙杨拒检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compelling justification),孙杨的担心没有说服力,因为他是在取样后才提出来的。

  而上述意见被CAS所采信。

“孙杨案”一二审对比,看完就知道为什么输了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任何东西讲法治,体育检测要讲规则。体育仲裁法庭判决谁胜谁败应该以是否守规则为准,那么在规则不够清晰的时候,应该怎样合理的处理呢?“禁赛”这一处罚可能影响的是运动员往后余生的职业生涯,对运动员来说无疑是十分严重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带有强烈的“准刑事性”色彩,既然是这样,那么在兴奋剂处罚规则不够完善的情形下,是否应该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呢?即因立法不明而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

  参考文献:

  欧鹏,《红星新闻》

  韩勇,《体育与科学》

  以上文字、图片,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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