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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肖战粉丝对垒AO3看“同人作品”存在的法律风险

  这两天最热门的事件就是肖战和AO3风波事件。

 

从肖战粉丝对垒AO3看“同人作品”存在的法律风险
 

  简单科普下这个事情,就是肖战的粉丝觉得有一篇写肖战的同人文是在侮辱肖战,然后就举报了几个同人平台,导致平台出现了问题,惹怒了整个同人圈。

 

从肖战粉丝对垒AO3看“同人作品”存在的法律风险
 

  本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带你解读“同人作品”的有关法律问题

 

  什么是“同人作品”?“同人作品”在法律上是什么概念?

 

  “同人”一词来自日语的“どうじん”(doujin)。但是,最早源于易经-天火同人,指的是世界大同的时候,所有人志向相同。日语的同人,猜测也是源于易经的,毕竟都是东方文化圈。

 

  “同人作品”简单来说,就是“半原创”+“半借用”,即以原作品为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不仅指同人小说,还包括同人图像作品、同人游戏、同人音乐等等,这里仅对同人小说进行讨论。“同人作品”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从法律的性质来说,应当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说的“改编作品”。但是,同人作品与“改编作品”的概念并不能完全重合。

 

  “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同人作品”在创作中一定程度上会使用原作品中的创作元素,这是同人作品遭受著作权质疑的原因。往往可能侵犯原创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获得报酬的权利等。

 

  “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一般考虑以下问题:

 

  首先,原作品是否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如果原作品已经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同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其次,就要考虑同人作品对原作品中元素的借鉴程度和方式。如果只是单纯的借用了人物形象,但独创了新的故事结构,通常认为不构成侵权。如果是在保留原作品故事情节的基础上进行改写,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态度?

 

  我国当前处于版权保护尚不完善但文化创新的需求十分迫切的尴尬局面,法律对“同人作品”的规定还处于真空地带。

 

  首例涉及同人要素的小说著作权纠纷为玄霆公司诉张牧野案。此案中《鬼吹灯》系列作品的作者张牧野将该系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全部转让给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霆公司),后又创作了《摸金校尉之九幽将军》(以下简称《摸金校尉》),玄霆公司起诉张牧野创作《摸金校尉》使用了《鬼吹灯》系列作品的同人元素,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作者张牧野使用《鬼吹灯》的同人要素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因在于虽然张牧野与玄霆公司约定转让《鬼吹灯》的著作财产权,并授权玄霆公司对作品进行再创作的权利,但是,由于《鬼吹灯》中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和盗墓方法等创作要素因其过于简单并不构成表达,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其次,由于协议中的著作权转让并非独占或排他的转让,张牧野使用《鬼吹灯》中创作要素是具有权利基础,并非出于搭便车的目的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本文假设在此案中著作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独占许可,张牧野也有权使用原作中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人物名称、形象、关系、盗墓规矩、禁忌等要素。此案对同人小说的审判具有指导意义,浦东法院在此案中确立了“人物是工具,情节是核心”的小说类型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原则。

 

  笔者认为,同人作品从不同的方面对原作品进行了创新,创造了新的经济利益。而著作权并非为了保护而保护,是为了创新而保护,设立著作权的目的在于鼓励创新,实现对原创作者的保护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平衡且相互促进。所以,对于合法、健康的同人作品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允许同人作者从中创造价值。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同人文化发展的重要动力是粉丝经济,同人作品很大程度利用了原作品的粉丝基础,一旦进入市场,就可能挤占原作品的份额,所以除了可能构成侵权,一旦使用不当还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李东霓,关于同人作品侵权问题的思考

  沈君,探析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问题

  图片来源网络公开渠道,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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