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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度,以信为本--勿让消费者伤财又流泪

  求珍品,品味虽贵必不敢减物力;讲堂誉,炮制虽繁必不敢省人工。
 

以法为度,以信为本--勿让消费者伤财又流泪
 

  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了2019年度受理消费者投诉情况分析报告。2019年,全省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保委)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6274件,解决13286件,解决率81.64%,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58万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99件,加倍赔偿10元。
 

  报告显示,服务类投诉共受理服务类投诉3134件。其中包含餐饮、住宿、美容美发、家政等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有1534件,占服务类投诉总量的48.95%,位居服务类投诉第一位。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销售服务、电信服务、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等四类服务投诉分别居第二位至第五位。
 

  诚信的道理言不尽,诚信的事例处处皆是。2019年11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裁判文书,是原告张福海等四十二人诉被告深圳市开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张赛、易琴、刘剑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案件相关事实是,2017年至2018年期间,四十二案原告分别与被告开慧公司签订《夏令营协议书》、《学霸夏令营课程确认书》或《冬令营协议书》,就原告孩子参与被告开慧公司组织的“夏令营”、“开心学霸冬令营”或“冬令营”达成协议。被告开慧公司提供“夏令营”、“开心学霸冬令营”或“冬令营”全部师资,根据开慧教育的招生宣传行程开设五大模块课程,提升营员的综合能力,培养孩子良好的习惯和学习力,帮助并引导孩子养成学习习惯和情绪管理能力;组织实施各类训练课程及讲座,营期安排完成各类参观和训练活动,同时负责营员在营期间的生活管理。协议还约定了入营时间、费用、伙食、住宿、纪律、安全、探访联络、接送营员及退费退营等内容。
 

  原告主张:被告开慧公司无视自身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开办所谓的夏令营,管理松散、场所简陋,被告张赛及多名授课老师学历层次与宣传不符;被告开慧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诱使原告签订培训协议,其行为构成欺诈;被告张赛、刘剑系被告开慧公司的股东,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被告易琴系被告开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各被告与被告开慧公司财务混同,依法应对被告开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各案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开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夏令营协议书》、《学霸夏令营课程确认书》或《冬令营协议书》;被告深圳市开慧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案原告退还已支付款项。
 

以法为度,以信为本--勿让消费者伤财又流泪
 

  诚信是一枚凝重的砝码,放上它生命不再摇摆不定,天平立即稳稳地倾向一端。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所以,笔者认为平时要养成可以作为维权凭证材料的收集习惯,如购物小票、保修单、发票、纸质或电子版合同,录音、录像资料,网购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网页公正保存),加盖公章的旅游行程表、计划书,加盖公章的消费清单等。
 

以法为度,以信为本--勿让消费者伤财又流泪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间未主张权利,便丧失了胜诉的权利,虽然有理也无法胜诉。所以,更要加强自身法律素养,勇敢向违法者大声说“不”。
 

  大音稀声,大相无形,大诚若愚。莎士比亚曾经说过“失去了诚信,就等同于敌人毁灭了自己”。生活中,无论大事小事都要包含着诚信,才能仗剑走天涯而立于不败之地。因为诚信是一朵兰花,高洁地盛开在人们的心田;因为诚信是一杯香茗,氤氲了人们的心田;因为诚信是一首歌曲,唱响在世界的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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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度,以信为本--勿让消费者伤财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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