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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女法官在法院办公室遭保安性侵未遂

  近日,某中级人民法院刚刚向本院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下发一份“关于一起保安人员侵犯女法官未遂事件的通报”:

 

疫情期间女法官在法院办公室遭保安性侵未遂

  通报指出“近日,我市发生一起外包保安人员企图侵犯夜晚在办公室加班女法官未遂事件,导致女法官在搏斗过程中轻微受伤,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通报用了三个排比句式,表达了强烈的震惊、愤慨和谴责。该事件发生在人员管控严格的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在旁人眼中戒备森严的办法机关内部,发生在法官日常办公办案的办公室场所,行为极其恶劣,影响极其败坏,教训极其深刻,是典型的“灯下黑”窝里案件。
 

  首先,该保安涉嫌强奸罪或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基本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本案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案件由谁来审理?
 

  实践中,刑事案件通常都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如果该保安构成刑事犯罪的话,该中级法院的女法官作为被害人,理论上讲,一审在基层法院,二审就在该中级法院。很难想象一审法院作为该中级法院的下级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做到客观公正。同时,该案的二审在该中级法院,因此,就涉及到一二审法院集体回避的问题。
 

  当前司法实践中涉及法院的集体回避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司法机关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是司法机关的成员因为公务行为涉及诉讼的;
 

  三是诉讼当事人之一是法院所在地区的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机关、政协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案件;
 

  四是司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负责人及近亲属、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
 

  尽管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于集体回避的明确规定,司法解释中也没有集体回避制度的内容,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司法机关集体回避的案件常有发生。
 

  比如此前的“熊猫烧香”传播计算机病毒案中,湖北某市法院内网因该网络病毒发作导致户籍系统瘫痪。之后,由该局户籍科向该局网监支队报案。破案后,就出现了该局既是侦查机关,又是被害人的情形。这时,侦查人员虽不具备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但是由于侦查人员均系被害单位的工作人员,显然是符合“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一法定情形的,因此该局的工作人员均应对该案进行回避。类似案件还有江西抚州市法院爆炸案、吉林法院爆炸案、湖南永州枪杀法官案、海南法院检察官被谋杀案等等。
 

  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遇到的集体回避问题越来越多,为了解决实践中的集体回避问题,建立明确、完善的集体回避制度至关重要。不仅能使当事人确保自己的案件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公正的程序下审判,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申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审判效率,还有利于防止办案人员徇私舞弊或先入为主,保证其客观、公正地处理刑事案件,确保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参考文献:王学堂,《从保安性侵加夜班女法官未遂,谈法院整体回避制度 》

  作者不详,《刑事诉讼中的集体回避》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疫情期间女法官在法院办公室遭保安性侵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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